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5-47928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5-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25〕2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1-2025-0003 | 阅读版本 |
![]()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通过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龙湾区护林员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林长制,强化护林员队伍建设,切实保护森林、湿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和中央、省全面推进林长制的文件精神以及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受聘从事森林资源、重要湿地资源管护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一、管理职责
(一)护林员应当纳入林长制管理体系,构建基层森林湿地管护网格化体系。
(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等主管部门,有森林、重要湿地管护任务的街道签订管护责任书、建立完善护林组织、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护林员、落实管护经费、构建管护网格化体系,实现管护全覆盖。
(三)区林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护林员管理职责:
1.指导街道按森林、湿地管护网格化要求科学划定护林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
2.建立科学规范的全覆盖管护体系;
3.制定街道年度管护任务,提出年度管护资金分配建议;
4.制定护林员选聘、检查、监督、考核等管理制度;
5.对护林员开展培训、监督、检查;
6.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街道履行下列护林员管理职责:
1.明确业务负责人,制定护林员选聘、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2.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管护责任书,合理划定护林责任区,落实年度管护任务;
3.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护林责任区、管护方式、管护内容、管护成效,以及出勤等有关要求;
4.督促村民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五)有森林、重要湿地管护任务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优势,加强对森林、湿地资源的管护;
2.具体落实护林员推荐、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3.明确街道对管护目标、方式、成效、出勤等要求,并按照要求督促护林员落实年度管护任务;
4.聘用季节性的临时护林员,加强重点时期管护。
二、护林员职责
护林员是森林和湿地资源管护的重要力量,及时发现报告问题,提升源头管护质效,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保护森林、湿地资源的法律法规;
(二)对护林责任区内森林和重要湿地进行巡护,并做好记录;
(三)对发现的火情和火灾隐患、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野生动物异常等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
(四)协助调查涉林违法行为,发现毁坏或非法占用林地、盗滥伐林木、捡拾疫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破坏湿地资源和破坏、损毁古道等行为,应当劝止并及时报告;
(五)做好管护协议约定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兼任护林员的网格员和劳务派遣的护林员,其聘用程序可不按本办法执行,但其工作职责和对其管理、考核应按本办法执行。森林面积较小且不具备聘用护林员条件的村,可以明确兼职护林工作的人员,履行上述职责。护林员可以兼任森林防扑火队员。护林员兼任其他工作的,不得影响护林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妨碍护林员职责的履行。
三、护林员聘用
聘用护林员可以采用选聘村民、选派职工、对外选聘以及劳务派遣等方式。
(一)聘用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
2.自愿参与管护工作,责任心强,能秉公办事;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及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4.热心林业事业,熟悉当地村情、民情、山情、林情;
5.具有良好的安卓系统智能手机使用经验,能进行护林员数字化管理系统APP应用操作。
现任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监委主任等专职从事村级事务的人员不得被聘任,不得兼职领取护林劳务报酬;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离退休村两委成员、复退军人、低收入人员、从事过林业相关工作人员和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
(二)聘用程序
街道聘用护林员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选聘结果报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1.公告:在驻地、村(社)公告护林员选聘事项。
2.申报:申请人提出报名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会按照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街道。
3.审核:街道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并反馈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4.公示:街道在驻地、村(社)张榜公示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征求村(居)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聘用:经公示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街道与拟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聘用季节性的临时护林员,可参照公告、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选聘,选聘结果报街道备案。
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护林事项,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可以通过统一招投标,采购社会化服务。
四、协议与合同
聘用单位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按照“协议聘用、统一管理”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解落实管护任务。管护协议主要包括:管护的范围、面积、任务、职责、报酬和奖惩。
五、护林方式
(一)街道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本着有利管护的原则,合理安排护林员采用巡护、值守等管护方式完成护林任务。
巡护是指在管护责任区内进行巡护检查的方式;值守是指在检查卡点、防火哨、管护点等固定地点履行管护责任的方式。
(二)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依片区现状明确相关负责人,设立队长、副队长等职务。
(三)护林员在巡山护林时应按省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统一着装,佩戴标识,并携带必要的护林防火装备。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护林员正常履职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并支持护林员开展护林工作。
六、监督处理
(一)护林员应当认真履行法定和管护协议约定的管护职责并完成相应工作,接受林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对管护不力、防火期内无故缺岗、发现火情处置不当、破坏森林资源知情不报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
(二)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应当解除管护协议并予以解聘:
1.聘用后发现不符合选聘条件情形的;
2.有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违法行为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4.管护责任区连续6个月发生森林火情2起或脱岗发生森林火情1起的,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毁坏或非法占用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盗、滥伐林木2起,未及时发现并报告的;
5.存在失职或者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6.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7.其他符合管护协议解聘条款规定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劳务派遣的护林员有前款情形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相关保障
(一)区林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护林员数字化管理系统应用工作,护林员的日常工作应在护林员数字化管理系统中体现。
(二)街道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内容包括护林员的申请和审核材料、工作记录、管护劳务协议、考核和奖惩情况。
(三)全区护林员总数控制在110名内,护林员的管护费用定额为每人每年18000元,管护费用主要包含劳务报酬和劳动保障,其中劳务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年度绩效考评奖励,固定报酬一般为1000元/月,由区级专项资金承担;街道应结合实际制定绩效考评办法,绩效考评档次及人数按优秀不超过10%、良好不超过40%进行核定,根据考核结果核发护林员管护费,护林员巡护数字管理平台的基层护林体系到位率是护林员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劳动保障应包含购买护林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劳动保障基础险种。年度绩效考评奖励和劳动保障费用由街道承担。
(四)护林员人数以街道为单位实行定额管理,季节性的临时护林员由街道、村(社)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数,劳务报酬由街道、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自筹。
(五)护林员的劳务报酬应及时足额发放至护林员个人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扣减、挪用。
(六)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应当分级负责组织对护林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林业政策、岗位职责、管护业务规范、安全生产防护知识等方面。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5-47928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5-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25〕2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1-2025-0003 | 阅读版本 |
![]()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通过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龙湾区护林员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林长制,强化护林员队伍建设,切实保护森林、湿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和中央、省全面推进林长制的文件精神以及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受聘从事森林资源、重要湿地资源管护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一、管理职责 (一)护林员应当纳入林长制管理体系,构建基层森林湿地管护网格化体系。 (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等主管部门,有森林、重要湿地管护任务的街道签订管护责任书、建立完善护林组织、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护林员、落实管护经费、构建管护网格化体系,实现管护全覆盖。 (三)区林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护林员管理职责: 1.指导街道按森林、湿地管护网格化要求科学划定护林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 2.建立科学规范的全覆盖管护体系; 3.制定街道年度管护任务,提出年度管护资金分配建议; 4.制定护林员选聘、检查、监督、考核等管理制度; 5.对护林员开展培训、监督、检查; 6.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街道履行下列护林员管理职责: 1.明确业务负责人,制定护林员选聘、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2.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管护责任书,合理划定护林责任区,落实年度管护任务; 3.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护林责任区、管护方式、管护内容、管护成效,以及出勤等有关要求; 4.督促村民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五)有森林、重要湿地管护任务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优势,加强对森林、湿地资源的管护; 2.具体落实护林员推荐、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3.明确街道对管护目标、方式、成效、出勤等要求,并按照要求督促护林员落实年度管护任务; 4.聘用季节性的临时护林员,加强重点时期管护。 二、护林员职责 护林员是森林和湿地资源管护的重要力量,及时发现报告问题,提升源头管护质效,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保护森林、湿地资源的法律法规; (二)对护林责任区内森林和重要湿地进行巡护,并做好记录; (三)对发现的火情和火灾隐患、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野生动物异常等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 (四)协助调查涉林违法行为,发现毁坏或非法占用林地、盗滥伐林木、捡拾疫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破坏湿地资源和破坏、损毁古道等行为,应当劝止并及时报告; (五)做好管护协议约定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兼任护林员的网格员和劳务派遣的护林员,其聘用程序可不按本办法执行,但其工作职责和对其管理、考核应按本办法执行。森林面积较小且不具备聘用护林员条件的村,可以明确兼职护林工作的人员,履行上述职责。护林员可以兼任森林防扑火队员。护林员兼任其他工作的,不得影响护林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妨碍护林员职责的履行。 三、护林员聘用 聘用护林员可以采用选聘村民、选派职工、对外选聘以及劳务派遣等方式。 (一)聘用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 2.自愿参与管护工作,责任心强,能秉公办事;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及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4.热心林业事业,熟悉当地村情、民情、山情、林情; 5.具有良好的安卓系统智能手机使用经验,能进行护林员数字化管理系统APP应用操作。 现任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监委主任等专职从事村级事务的人员不得被聘任,不得兼职领取护林劳务报酬;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离退休村两委成员、复退军人、低收入人员、从事过林业相关工作人员和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 (二)聘用程序 街道聘用护林员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选聘结果报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1.公告:在驻地、村(社)公告护林员选聘事项。 2.申报:申请人提出报名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会按照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街道。 3.审核:街道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并反馈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4.公示:街道在驻地、村(社)张榜公示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征求村(居)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聘用:经公示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街道与拟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聘用季节性的临时护林员,可参照公告、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选聘,选聘结果报街道备案。 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护林事项,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可以通过统一招投标,采购社会化服务。 四、协议与合同 聘用单位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按照“协议聘用、统一管理”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解落实管护任务。管护协议主要包括:管护的范围、面积、任务、职责、报酬和奖惩。 五、护林方式 (一)街道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本着有利管护的原则,合理安排护林员采用巡护、值守等管护方式完成护林任务。 巡护是指在管护责任区内进行巡护检查的方式;值守是指在检查卡点、防火哨、管护点等固定地点履行管护责任的方式。 (二)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依片区现状明确相关负责人,设立队长、副队长等职务。 (三)护林员在巡山护林时应按省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统一着装,佩戴标识,并携带必要的护林防火装备。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护林员正常履职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并支持护林员开展护林工作。 六、监督处理 (一)护林员应当认真履行法定和管护协议约定的管护职责并完成相应工作,接受林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对管护不力、防火期内无故缺岗、发现火情处置不当、破坏森林资源知情不报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 (二)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应当解除管护协议并予以解聘: 1.聘用后发现不符合选聘条件情形的; 2.有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违法行为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4.管护责任区连续6个月发生森林火情2起或脱岗发生森林火情1起的,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毁坏或非法占用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盗、滥伐林木2起,未及时发现并报告的; 5.存在失职或者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6.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7.其他符合管护协议解聘条款规定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劳务派遣的护林员有前款情形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相关保障 (一)区林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护林员数字化管理系统应用工作,护林员的日常工作应在护林员数字化管理系统中体现。 (二)街道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内容包括护林员的申请和审核材料、工作记录、管护劳务协议、考核和奖惩情况。 (三)全区护林员总数控制在110名内,护林员的管护费用定额为每人每年18000元,管护费用主要包含劳务报酬和劳动保障,其中劳务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年度绩效考评奖励,固定报酬一般为1000元/月,由区级专项资金承担;街道应结合实际制定绩效考评办法,绩效考评档次及人数按优秀不超过10%、良好不超过40%进行核定,根据考核结果核发护林员管护费,护林员巡护数字管理平台的基层护林体系到位率是护林员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劳动保障应包含购买护林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劳动保障基础险种。年度绩效考评奖励和劳动保障费用由街道承担。 (四)护林员人数以街道为单位实行定额管理,季节性的临时护林员由街道、村(社)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数,劳务报酬由街道、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自筹。 (五)护林员的劳务报酬应及时足额发放至护林员个人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扣减、挪用。 (六)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应当分级负责组织对护林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林业政策、岗位职责、管护业务规范、安全生产防护知识等方面。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下载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