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4/2025-28805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5-04-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农〔2025〕2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5-2025-0002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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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序推动强村公司规范发展,增强村集体经济造血功能,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关于促进强村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浙农政发〔2023〕1号)、《关于推动强村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温村经办发〔2023〕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规范强村公司运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共同富裕决策部署,深化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以增强村集体经济造血功能为目标,以市场化经营为导向,加强党委统筹、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资源整合、产业发展,按照“产权清晰、收益归村”的原则,培育和规范强村公司,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激活共同富裕“内生动力”。建立健全完善的强村公司发展体系和运行管理制度机制,推动强村公司依法稳健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强村公司联村带农致富能力,实现强村公司“健康有序、规范高效”。
二、主要举措
强村公司指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通过投资、参股组建公司实体或入股区、街道联合发展平台,以项目联建等形式统筹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公司化运营兼顾社会效益,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的企业。包括:区、街道、村级三级强村公司。跨街道组建的为区级强村公司,同一街道内跨村组建的为街道级强村公司,单个村占股超50%且无国有资本和其他村参与的为村级强村公司。
(一)规范设立
1.组建程序。设立强村公司应坚持需求导向,鼓励吸纳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参股,主要经营集体资产资源和集体项目的强村公司原则上应由村集体控股。
区级强村公司一般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委组织部牵头组建;街道级强村公司一般由属地街道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建;村级强村公司一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建。村级强村公司成立后应向街道备案,并在属地街道指导下,制订《章程》,明确经营范围等。如无实际经营业务,不得随意设立村级强村公司或村级强村公司子公司。审慎成立村级强村公司,村集体投资入股强村公司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已成立强村公司的,应加强经营业务的扶持和推动,规范强村公司良性健康发展。
2.组织架构。多村合资的强村公司应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出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出席股东会。单村独资的强村公司,不设股东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行使股东职权。
强村公司应依法设立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负责公司日常运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一人。街道级强村公司董事、监事一般在入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中推选产生;村级强村公司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担任法人代表。监事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强村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各设一名董事、监事,分别行使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也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股东会、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鼓励入股村村干部到强村公司兼职,但兼职村干部不得在强村公司领取工资报酬。在强村公司管理层兼职的村干部,如不再担任村干部的,原则上就不再兼职。
3.退出机制。强村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确需合并、分立、解散或进行股权转让的,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退出的,按《公司法》和《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街道、村级强村公司确无实际经营业务半年以上的,各街道应加强指导,引导规范运营或合并注销;连续3年亏损或不能给村集体带来收益的强村公司应当引导注销,杜绝产生“空壳”公司。街道、村级强村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注销的,街道级强村公司通过股东会表决并报街道班子会议确定后,进行清产核资,核销债权债务,按程序予以注销;村级强村公司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进行清产核资,核销债权债务,按程序予以注销,并报街道备案。强村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按照《破产法》依法处理。
4.人才激励。根据发展需要,强村公司可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鼓励强村公司就近吸纳本地农村闲置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大学毕业生任职强村公司,鼓励引进本地能工巧匠、施工队等相关人才进入强村公司。
(二)运营管理
1.坚持民主决策。涉及强村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提议并组织召开股东会决议。除规定要提交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外,大额工程项目、资产经营项目、对外投资项目和物资服务采购、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等也应当纳入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相关标准由股东会确定。
2.发展稳健项目。强村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不得投资经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环境污染、违法用地等以及其他与政府政策不相符的项目。投资开发项目要充分研究讨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范围内,认真谋划市场风险小、经营收益稳、资产能保值增值的发展项目。
3.拓展经营范围。鼓励强村公司结合农业产业规模经营发展需要,连片规模流转土地开展农业生产。鼓励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进行开发利用,由强村公司统一承包、经营。鼓励强村公司为农业产业发展提供社会化服务,参与乡村一般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强村公司承接行政单位、街道和国企的服务类、工程类、中介类等相关项目。
4.创新经营模式。鼓励强村公司发展资产经营型、社会服务型、订单生产型、工程承揽型四种经营模式,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发挥强村公司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强村公司以产业、片区、资本等领域联结成立强村公司共富联盟。鼓励强村公司与共富工坊等协同推进。可将村集体资产资源通过委托、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交由强村公司经营管理,但不得违法将集体资产资源的产权出售或划拨给强村公司。
5.规范利润分配。强村公司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其利润分配使用应在《公司法》和《章程》等规定的约定下,规范利润分配,更多向村集体、乡村公益事业、低收入农户帮扶等倾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属地街道备案,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入股的村应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公开从强村公司获得的收益。具有国有资产股份以及财政补助资金入股的强村公司,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在公司《章程》里明确保障其利润分配。
(三)财务管理
1.加强财务核算。强村公司应保持独立的财务核算,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村级开支不得在强村公司中列支。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积极推行资金收付“非现金”结算,通过银行转账、二维码等非现金收付款方式收取各项经营收入和支付各项费用。严格执行账款分管,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报账凭证须规范,手续完备,不得白条入账。
2.落实联审联批。强村公司应建立工程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等相关制度,健全审批制度,明确符合实际的收支内部审批流程,规范审批手续,实行财务联审联批,每一笔支出应按公司规定经董事长和监事长审核同意签字,或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集体联审联批。具体审批支付限额标准、审批流程,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收支票据均要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普通(增值税)发票,报销应附依据和凭证,有证明人确认,确保真实性、合法性。
3.加强账户管理。强村公司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因公司发展建设,确需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增设一般账户的,须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新增账户不得用于其他资金运行,贷款清偿完毕后,应及时注销账户。独资、控股的村级强村公司及街道级强村公司,所有账户须纳入街道“三资”监督管理范围。
4.加大财务公开。完善财务报告制度,强村公司财务报告、产权变动等有关事项需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开。原则上强村公司财务随村级财务按季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年度资产负债、净利润、利润分配情况应向全体股东公开,法定代表人每年至少一次向股东会报告强村公司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并将书面报告报送街道,接受群众监督。
5.规范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控制强村公司非生产性开支,包括公杂费、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招待费等,强村公司不得列支入股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强村公司捐款捐助或向强村公司摊派。
(四)风险防控
1.完善规章制度。强村公司要根据实际,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担保和借款管理制度、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制度、经管人员选聘制度、分配退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物资出入库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2.严禁盲目举债。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融资,但不得以强村公司名义替政府举债融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强村公司为扩大经营和投资规模而举债,数额较大的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并报街道备案,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全程监督。
3.加强风险防范。强村公司设立前,要加强调查摸底、评估论证,切忌盲目跟风。要加强项目风险防范,严禁违法违规承接项目,严禁将项目进行违法转包。加强对强村公司经管人员风险管控,坚决杜绝外单位和个人侵占强村公司中的集体资产份额,坚决杜绝个人和外部工商资本稀释村集体在强村公司中股份。制定行之有效的债务管控措施,不得对外拆借资金,不得向个人或单位集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投资股市、期货市场。建立强村公司经营问题发现机制,畅通问题反馈、信访举报渠道,村干部以及强村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近亲属不得担任强村公司财务人员,不得承揽、违规干预强村公司工程项目。
4.强化审计监督。推动国家审计和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向强村公司延伸。街道应将独资、控股的村级强村公司及街道级强村公司纳入“三资”监督管理范围和集体经济审计范围,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应组织对强村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审计报告应向公司股东或全体成员公开,并报街道备案。强村公司按规定接受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和巡察机构的延伸巡察。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监管责任。强村公司是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探索,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区级强村公司监管主体,街道作为街道和村级强村公司监管主体,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明确内设机构对强村公司进行指导、监督,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指导、监督公司管理运行,指导强村公司建立健全重大经营事项、经营管理人员选聘、物资出入库等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强村公司切实增强经营投资风险意识,加强经营投资分析评价、风险评估,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各监管主体要把推进强村公司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营摆在突出位置,与深化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等工作相衔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推进机制。
(二)加强要素保障。有关部门及街道在制定和实施本区域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等规划时可统筹安排、倾斜强村公司发展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强村公司运营项目,依法依规简化环评、能评,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产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强村公司对接,全面排摸梳理可供强村公司承接的公共资源,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际需要,发挥强村公司优势,统筹制定有关交易规则。在金融、土地、资金等要素上予以倾斜,支持强村公司运营项目建设。
(三)强化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强村公司运营指导,协调解决强村公司发展难题,监测调度强村公司运营情况;发改部门要加强规划统筹,积极推动飞地项目与强村公司协调推进;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支持政策制定落实和项目资金监管,加强国有企业对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扶持帮促;审计部门加强对各街道内审机构指导;资规部门要加强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村级留用地政策指导落实;金融、税务部门要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加大对强村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支持;其他部门要积极作为,形成合力推进氛围。
本意见自2025年6年9日起施行。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组织部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温州市龙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
温州市龙湾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2025年4月8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4/2025-28805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5-04-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农〔2025〕2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5-2025-0002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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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序推动强村公司规范发展,增强村集体经济造血功能,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关于促进强村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浙农政发〔2023〕1号)、《关于推动强村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温村经办发〔2023〕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规范强村公司运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共同富裕决策部署,深化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以增强村集体经济造血功能为目标,以市场化经营为导向,加强党委统筹、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资源整合、产业发展,按照“产权清晰、收益归村”的原则,培育和规范强村公司,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激活共同富裕“内生动力”。建立健全完善的强村公司发展体系和运行管理制度机制,推动强村公司依法稳健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强村公司联村带农致富能力,实现强村公司“健康有序、规范高效”。 二、主要举措 强村公司指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通过投资、参股组建公司实体或入股区、街道联合发展平台,以项目联建等形式统筹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公司化运营兼顾社会效益,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的企业。包括:区、街道、村级三级强村公司。跨街道组建的为区级强村公司,同一街道内跨村组建的为街道级强村公司,单个村占股超50%且无国有资本和其他村参与的为村级强村公司。 (一)规范设立 1.组建程序。设立强村公司应坚持需求导向,鼓励吸纳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参股,主要经营集体资产资源和集体项目的强村公司原则上应由村集体控股。 区级强村公司一般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委组织部牵头组建;街道级强村公司一般由属地街道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建;村级强村公司一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建。村级强村公司成立后应向街道备案,并在属地街道指导下,制订《章程》,明确经营范围等。如无实际经营业务,不得随意设立村级强村公司或村级强村公司子公司。审慎成立村级强村公司,村集体投资入股强村公司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已成立强村公司的,应加强经营业务的扶持和推动,规范强村公司良性健康发展。 2.组织架构。多村合资的强村公司应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出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出席股东会。单村独资的强村公司,不设股东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行使股东职权。 强村公司应依法设立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负责公司日常运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一人。街道级强村公司董事、监事一般在入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中推选产生;村级强村公司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担任法人代表。监事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强村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各设一名董事、监事,分别行使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也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股东会、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鼓励入股村村干部到强村公司兼职,但兼职村干部不得在强村公司领取工资报酬。在强村公司管理层兼职的村干部,如不再担任村干部的,原则上就不再兼职。 3.退出机制。强村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确需合并、分立、解散或进行股权转让的,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退出的,按《公司法》和《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街道、村级强村公司确无实际经营业务半年以上的,各街道应加强指导,引导规范运营或合并注销;连续3年亏损或不能给村集体带来收益的强村公司应当引导注销,杜绝产生“空壳”公司。街道、村级强村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注销的,街道级强村公司通过股东会表决并报街道班子会议确定后,进行清产核资,核销债权债务,按程序予以注销;村级强村公司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进行清产核资,核销债权债务,按程序予以注销,并报街道备案。强村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按照《破产法》依法处理。 4.人才激励。根据发展需要,强村公司可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鼓励强村公司就近吸纳本地农村闲置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大学毕业生任职强村公司,鼓励引进本地能工巧匠、施工队等相关人才进入强村公司。 (二)运营管理 1.坚持民主决策。涉及强村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提议并组织召开股东会决议。除规定要提交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外,大额工程项目、资产经营项目、对外投资项目和物资服务采购、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等也应当纳入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相关标准由股东会确定。 2.发展稳健项目。强村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不得投资经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环境污染、违法用地等以及其他与政府政策不相符的项目。投资开发项目要充分研究讨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范围内,认真谋划市场风险小、经营收益稳、资产能保值增值的发展项目。 3.拓展经营范围。鼓励强村公司结合农业产业规模经营发展需要,连片规模流转土地开展农业生产。鼓励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进行开发利用,由强村公司统一承包、经营。鼓励强村公司为农业产业发展提供社会化服务,参与乡村一般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强村公司承接行政单位、街道和国企的服务类、工程类、中介类等相关项目。 4.创新经营模式。鼓励强村公司发展资产经营型、社会服务型、订单生产型、工程承揽型四种经营模式,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发挥强村公司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强村公司以产业、片区、资本等领域联结成立强村公司共富联盟。鼓励强村公司与共富工坊等协同推进。可将村集体资产资源通过委托、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交由强村公司经营管理,但不得违法将集体资产资源的产权出售或划拨给强村公司。 5.规范利润分配。强村公司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其利润分配使用应在《公司法》和《章程》等规定的约定下,规范利润分配,更多向村集体、乡村公益事业、低收入农户帮扶等倾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属地街道备案,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入股的村应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公开从强村公司获得的收益。具有国有资产股份以及财政补助资金入股的强村公司,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在公司《章程》里明确保障其利润分配。 (三)财务管理 1.加强财务核算。强村公司应保持独立的财务核算,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村级开支不得在强村公司中列支。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积极推行资金收付“非现金”结算,通过银行转账、二维码等非现金收付款方式收取各项经营收入和支付各项费用。严格执行账款分管,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报账凭证须规范,手续完备,不得白条入账。 2.落实联审联批。强村公司应建立工程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等相关制度,健全审批制度,明确符合实际的收支内部审批流程,规范审批手续,实行财务联审联批,每一笔支出应按公司规定经董事长和监事长审核同意签字,或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集体联审联批。具体审批支付限额标准、审批流程,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收支票据均要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普通(增值税)发票,报销应附依据和凭证,有证明人确认,确保真实性、合法性。 3.加强账户管理。强村公司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因公司发展建设,确需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增设一般账户的,须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新增账户不得用于其他资金运行,贷款清偿完毕后,应及时注销账户。独资、控股的村级强村公司及街道级强村公司,所有账户须纳入街道“三资”监督管理范围。 4.加大财务公开。完善财务报告制度,强村公司财务报告、产权变动等有关事项需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开。原则上强村公司财务随村级财务按季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年度资产负债、净利润、利润分配情况应向全体股东公开,法定代表人每年至少一次向股东会报告强村公司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并将书面报告报送街道,接受群众监督。 5.规范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控制强村公司非生产性开支,包括公杂费、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招待费等,强村公司不得列支入股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强村公司捐款捐助或向强村公司摊派。 (四)风险防控 1.完善规章制度。强村公司要根据实际,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担保和借款管理制度、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制度、经管人员选聘制度、分配退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物资出入库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2.严禁盲目举债。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融资,但不得以强村公司名义替政府举债融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强村公司为扩大经营和投资规模而举债,数额较大的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并报街道备案,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全程监督。 3.加强风险防范。强村公司设立前,要加强调查摸底、评估论证,切忌盲目跟风。要加强项目风险防范,严禁违法违规承接项目,严禁将项目进行违法转包。加强对强村公司经管人员风险管控,坚决杜绝外单位和个人侵占强村公司中的集体资产份额,坚决杜绝个人和外部工商资本稀释村集体在强村公司中股份。制定行之有效的债务管控措施,不得对外拆借资金,不得向个人或单位集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投资股市、期货市场。建立强村公司经营问题发现机制,畅通问题反馈、信访举报渠道,村干部以及强村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近亲属不得担任强村公司财务人员,不得承揽、违规干预强村公司工程项目。 4.强化审计监督。推动国家审计和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向强村公司延伸。街道应将独资、控股的村级强村公司及街道级强村公司纳入“三资”监督管理范围和集体经济审计范围,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应组织对强村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审计报告应向公司股东或全体成员公开,并报街道备案。强村公司按规定接受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和巡察机构的延伸巡察。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监管责任。强村公司是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探索,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区级强村公司监管主体,街道作为街道和村级强村公司监管主体,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明确内设机构对强村公司进行指导、监督,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指导、监督公司管理运行,指导强村公司建立健全重大经营事项、经营管理人员选聘、物资出入库等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强村公司切实增强经营投资风险意识,加强经营投资分析评价、风险评估,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各监管主体要把推进强村公司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营摆在突出位置,与深化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等工作相衔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推进机制。 (二)加强要素保障。有关部门及街道在制定和实施本区域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等规划时可统筹安排、倾斜强村公司发展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强村公司运营项目,依法依规简化环评、能评,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产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强村公司对接,全面排摸梳理可供强村公司承接的公共资源,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际需要,发挥强村公司优势,统筹制定有关交易规则。在金融、土地、资金等要素上予以倾斜,支持强村公司运营项目建设。 (三)强化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强村公司运营指导,协调解决强村公司发展难题,监测调度强村公司运营情况;发改部门要加强规划统筹,积极推动飞地项目与强村公司协调推进;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支持政策制定落实和项目资金监管,加强国有企业对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扶持帮促;审计部门加强对各街道内审机构指导;资规部门要加强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村级留用地政策指导落实;金融、税务部门要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加大对强村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支持;其他部门要积极作为,形成合力推进氛围。 本意见自2025年6年9日起施行。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组织部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温州市龙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 温州市龙湾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2025年4月8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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