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5-00647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5〕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5-0002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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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区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划定龙湾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龙湾区行政区内大罗山风景区、温州龙湾树排沙省级重要湿地、瓯飞围垦区(金海三道以东)范围内。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禁止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110或0577-86860399
本通告自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5-00647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5〕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5-0002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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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区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划定龙湾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龙湾区行政区内大罗山风景区、温州龙湾树排沙省级重要湿地、瓯飞围垦区(金海三道以东)范围内。 二、禁猎期全年禁猎。三、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禁猎对象禁止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七、举报电话110或0577-86860399 八、发布与实施本通告自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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