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99/2025-00582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2-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商务〔2025〕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21-2025-0001 |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区各有关外贸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广交会参展效益,规范参展秩序,让更多优秀企业参加广交会这一拓市场主阵地。根据温州市商务局《广交会温州分团展位申请、分配和管理办法》,结合上级对展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我局对《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细则》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细则的通知.doc
温州市龙湾区商务局
2025年2月17日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细则
根据浙江省交易团和温州市分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创新扶优、统筹协调的发展思路,在温州市商务局下放的一般性展位结构基数内,以温州会展系统内申请企业的出口相关数据为主要导向,结合工作配合、参展表现等情况,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实行“有出有进”的分配机制。
一、申请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二)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全年出口额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流通型150万美元,非流通型(生产型)75万美元。
(三)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参展企业须承诺接受和遵守广交会出口展的有关条款和管理规定,包括《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须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商服务指南》等。
二、分配原则
(一)分配对象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展位面向注册地和税收属地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的生产型和贸易型两大类独立法人企业进行分配,每家企业展位安排仅适用一种类型。
(二)分配办法
本分配办法适用于市下达的各展区一般性展位结构基数,根据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按不同展区分别给予打分,按以下原则统筹分配。
1.分展区按申请企业得分高低确定分配顺序。如出现得分相同的情况,以工作参与得分高的企业优先分配。
2.根据企业展区申请数、原参展情况及单个展区限额数,统筹确定企业在该展区的分配数。根据以下表格分档确定具体限额,单个展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展位。上一届未申请广交会对应展区展位的企业,该展区分配展位数原则上不超过1个。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且其出口产品所在展区我区无基数的,允许企业在其他无展区出口额的相关展区申请展位,该展区展位分配限额可放宽至2个。企业年出口增量超1000万美元,且近两年出口额持续增长的,在原先分配基础上,可酌情再增加1个展位。特殊情况根据展区基数统筹分配。
生产型企业 | |||
展区出口额(万美元) | ≤75或不高于平均数 | >75且高于平均数 | >75且高于2倍平均数 |
可分配展位数限额(个) | 1 | 2 | 3 |
流通型企业 | |||
展区出口额(万美元) | ≤150或不高于平均数 | >150且高于平均数 | >150且高于2倍平均数 |
可分配展位数限额(个) | 1 | 2 | 3 |
注:以上平均数指单个展区内有效申请企业展区出口额平均数。
3.以温州会展管理系统内最新对应期限申请企业出口总额确定企业可分配跨展区展位总数,其中出口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跨展区可分配展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但低于4000万美元的,跨展区可分配展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以此类推,每增加1000万美元,可分配展位总数增加1个,原则上生产型企业以6个为上限,流通型企业以8个为上限。原则上总分配展位数6个(含)以下的企业最多可跨3个展区,总分配展位数超过6个的企业最多可跨4个展区。
4.以上展位限额针对市下达结构基数内的一般性展位,不包括品牌、两创以及其他追加展位。对取得品牌展位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同展区市下达结构基数内的一般性展位。
(三)鼓励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和高附加值出口企业争取两创展位;鼓励领军型企业、外贸模式创新企业、自主品牌出口企业申报品牌展位。符合温州市商务局《广交会温州分团展位申请、分配和管理办法》有关优先扶持条件的,给予统筹考虑。
三、评分标准
(一)出口总额增长情况(单位:万美元,20分)
分展区以申请企业出口总额增速及增量分别分档赋分,增速、增量得分上限均为10分,详见下表。
得分 | 2 | 4 | 6 | 8 | 10 |
增速(%) | 正增长 | 20及以上 | 40及以上 | 60及以上 | 80及以上 |
增量(万美元) | 正增长 | 250及以上 | 500及以上 | 750及以上 | 1000及以上 |
注:出口总额负增长的情况不得分。
(二)展区项下出口额(单位:万美元,40分)
分展区以申请企业展区项下出口总额赋分,企业展区项下出口额每25万美元计为0.5分,不足25万美元的按比例得分,上限为40分。
(三)非展区出口额(单位:万美元,16分)
分展区以申请企业非所在展区出口额(指总出口额减去所在展区出口额)每50万美元计0.5分,不足50万美元的按比例得分,上限为16分。
以上三项相关企业出口数据均以温州会展系统最新对应期限和数据为准。
(四)工作参与(14分)
1.专注参展(1分)。鼓励企业专注同一展区参展,对继续申请上届已参与展区展位的企业,得1分。
2.活动参与(5分)。对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商务部门鼓励企业参与活动的企业,每次得2分,其中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完成人员注册3人及以上的再加1分。对积极响应商务部门各类调查、走访、会议、培训等工作的企业酌情赋分。
3.行业自律(8分)。对加入中国国际商会温州市龙湾区商会组织的企业得2分,积极参与商会组织管理的企业再予酌情赋分。对促进全区外贸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酌情赋分。
(五)加减分(10分)
1.对影响费用收缴、证件办理、贸易纠纷、知识产权、上报数据、配合管理及广交会相关会议等工作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3至10分,情况特别恶劣的,取消下届参展资格。
2.获得省级出口名牌的加5分、市级出口名牌的加2分(以新获评颁发日起两年内有效)。
3.对积极配合、参与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商务部门临时性、紧急性重要工作的企业或为全区各项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经区商务局核实认可的,给予酌情加分。
以上加分、减分项均不超过10分。
四、分配程序
(一)申请企业完成“易捷通”网上申报,申请成功后下载打印参展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加盖公章后送至区商务局,特殊展区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纸质材料。
(二)根据企业申报情况,按照分配原则制定初步分配方案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并邀请派驻纪检组参与监督。
(三)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报温州市商务局,经市商务局复核后,再按市商务局要求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后,由区商务局统一收取参展企业展位费用并上交市商务局。
五、禁止参展和违规处理
(一)参展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涉及广交会的有关管理规定,在接受大会有关管理规定处理的基础上,按照温州市商务局《广交会温州分团展位申请、分配和管理办法》有关禁止参展企业、展品和违规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二)被各级展位检查组查实违规转让或转租(卖)、违规发放资料和使用商标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1.被广交会联合检查组查实,处罚结果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10届的参展资格。
2.被省交易团展位检查组查实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8届的参展资格,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3.被温州(龙湾)交易分团展位检查组查实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6届的参展资格。
(三)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酌情考虑该企业展位是否予以分配:
展前摸排的嫌疑企业;展位负责人在展会时不在岗的企业;被市交易团列入重点管理对象名单的企业;展位检查过程中存疑的企业;不规范参展,经多次劝导、要求整改不配合的、态度恶劣的企业。
以上处罚措施施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最新规定冲突的,以上级最新规定为准。
六、附则
(一)本细则施行过程中如遇到未列明、有争议的情况时,由龙湾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区商务局本着公平公正,有利于全区外贸工作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5年4月19日起施行。温龙商务〔2023〕61号文件同时废止。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99/2025-00582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2-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商务〔2025〕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21-2025-0001 |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区各有关外贸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广交会参展效益,规范参展秩序,让更多优秀企业参加广交会这一拓市场主阵地。根据温州市商务局《广交会温州分团展位申请、分配和管理办法》,结合上级对展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我局对《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细则》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温州市龙湾区商务局 2025年2月17日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细则 根据浙江省交易团和温州市分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创新扶优、统筹协调的发展思路,在温州市商务局下放的一般性展位结构基数内,以温州会展系统内申请企业的出口相关数据为主要导向,结合工作配合、参展表现等情况,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实行“有出有进”的分配机制。 一、申请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二)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全年出口额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流通型150万美元,非流通型(生产型)75万美元。 (三)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参展企业须承诺接受和遵守广交会出口展的有关条款和管理规定,包括《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须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商服务指南》等。 二、分配原则 (一)分配对象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展位面向注册地和税收属地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的生产型和贸易型两大类独立法人企业进行分配,每家企业展位安排仅适用一种类型。 (二)分配办法 本分配办法适用于市下达的各展区一般性展位结构基数,根据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按不同展区分别给予打分,按以下原则统筹分配。 1.分展区按申请企业得分高低确定分配顺序。如出现得分相同的情况,以工作参与得分高的企业优先分配。 2.根据企业展区申请数、原参展情况及单个展区限额数,统筹确定企业在该展区的分配数。根据以下表格分档确定具体限额,单个展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展位。上一届未申请广交会对应展区展位的企业,该展区分配展位数原则上不超过1个。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且其出口产品所在展区我区无基数的,允许企业在其他无展区出口额的相关展区申请展位,该展区展位分配限额可放宽至2个。企业年出口增量超1000万美元,且近两年出口额持续增长的,在原先分配基础上,可酌情再增加1个展位。特殊情况根据展区基数统筹分配。
注:以上平均数指单个展区内有效申请企业展区出口额平均数。 3.以温州会展管理系统内最新对应期限申请企业出口总额确定企业可分配跨展区展位总数,其中出口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跨展区可分配展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但低于4000万美元的,跨展区可分配展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以此类推,每增加1000万美元,可分配展位总数增加1个,原则上生产型企业以6个为上限,流通型企业以8个为上限。原则上总分配展位数6个(含)以下的企业最多可跨3个展区,总分配展位数超过6个的企业最多可跨4个展区。 4.以上展位限额针对市下达结构基数内的一般性展位,不包括品牌、两创以及其他追加展位。对取得品牌展位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同展区市下达结构基数内的一般性展位。 (三)鼓励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和高附加值出口企业争取两创展位;鼓励领军型企业、外贸模式创新企业、自主品牌出口企业申报品牌展位。符合温州市商务局《广交会温州分团展位申请、分配和管理办法》有关优先扶持条件的,给予统筹考虑。 三、评分标准 (一)出口总额增长情况(单位:万美元,20分) 分展区以申请企业出口总额增速及增量分别分档赋分,增速、增量得分上限均为10分,详见下表。
注:出口总额负增长的情况不得分。 (二)展区项下出口额(单位:万美元,40分) 分展区以申请企业展区项下出口总额赋分,企业展区项下出口额每25万美元计为0.5分,不足25万美元的按比例得分,上限为40分。 (三)非展区出口额(单位:万美元,16分) 分展区以申请企业非所在展区出口额(指总出口额减去所在展区出口额)每50万美元计0.5分,不足50万美元的按比例得分,上限为16分。 以上三项相关企业出口数据均以温州会展系统最新对应期限和数据为准。 (四)工作参与(14分) 1.专注参展(1分)。鼓励企业专注同一展区参展,对继续申请上届已参与展区展位的企业,得1分。 2.活动参与(5分)。对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商务部门鼓励企业参与活动的企业,每次得2分,其中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完成人员注册3人及以上的再加1分。对积极响应商务部门各类调查、走访、会议、培训等工作的企业酌情赋分。 3.行业自律(8分)。对加入中国国际商会温州市龙湾区商会组织的企业得2分,积极参与商会组织管理的企业再予酌情赋分。对促进全区外贸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酌情赋分。 (五)加减分(10分) 1.对影响费用收缴、证件办理、贸易纠纷、知识产权、上报数据、配合管理及广交会相关会议等工作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3至10分,情况特别恶劣的,取消下届参展资格。 2.获得省级出口名牌的加5分、市级出口名牌的加2分(以新获评颁发日起两年内有效)。 3.对积极配合、参与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商务部门临时性、紧急性重要工作的企业或为全区各项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经区商务局核实认可的,给予酌情加分。 以上加分、减分项均不超过10分。 四、分配程序 (一)申请企业完成“易捷通”网上申报,申请成功后下载打印参展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加盖公章后送至区商务局,特殊展区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纸质材料。 (二)根据企业申报情况,按照分配原则制定初步分配方案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并邀请派驻纪检组参与监督。 (三)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报温州市商务局,经市商务局复核后,再按市商务局要求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后,由区商务局统一收取参展企业展位费用并上交市商务局。 五、禁止参展和违规处理 (一)参展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涉及广交会的有关管理规定,在接受大会有关管理规定处理的基础上,按照温州市商务局《广交会温州分团展位申请、分配和管理办法》有关禁止参展企业、展品和违规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二)被各级展位检查组查实违规转让或转租(卖)、违规发放资料和使用商标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1.被广交会联合检查组查实,处罚结果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10届的参展资格。 2.被省交易团展位检查组查实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8届的参展资格,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3.被温州(龙湾)交易分团展位检查组查实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6届的参展资格。 (三)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酌情考虑该企业展位是否予以分配: 展前摸排的嫌疑企业;展位负责人在展会时不在岗的企业;被市交易团列入重点管理对象名单的企业;展位检查过程中存疑的企业;不规范参展,经多次劝导、要求整改不配合的、态度恶劣的企业。 以上处罚措施施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最新规定冲突的,以上级最新规定为准。 六、附则 (一)本细则施行过程中如遇到未列明、有争议的情况时,由龙湾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区商务局本着公平公正,有利于全区外贸工作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5年4月19日起施行。温龙商务〔2023〕61号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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