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130/2025-00508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政策背景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文件,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政府第330号令)、《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政令第99号)和我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制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温龙退役军人发(2025)2号)。
二、主要内容
调整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早期义务兵役制退役士兵等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三、适用对象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早期义务兵役制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
四、注意事项
此调整为每年一次的国家调整抚恤补助标准,结合我省自然增长机制进行的调整抚恤补助标准。
五、关键词解释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六、新旧政策差异
2018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后调标时间从每年10月1日改为8月1日,2019年国家调标文件下达后我省调标文件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民政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
解读机关:龙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优抚褒扬纪念科(双拥工作科)
联系方式:0577-86851607
索引号 | 001008003002130/2025-00508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政策背景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文件,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政府第330号令)、《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政令第99号)和我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制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温龙退役军人发(2025)2号)。 二、主要内容 调整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早期义务兵役制退役士兵等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三、适用对象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早期义务兵役制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 四、注意事项 此调整为每年一次的国家调整抚恤补助标准,结合我省自然增长机制进行的调整抚恤补助标准。 五、关键词解释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六、新旧政策差异 2018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后调标时间从每年10月1日改为8月1日,2019年国家调标文件下达后我省调标文件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民政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 解读机关:龙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优抚褒扬纪念科(双拥工作科) 联系方式:0577-86851607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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