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130/2025-00507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退役军人发〔2025〕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2-2025-0001 |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政府第330号令)、《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政令第99号)和我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决定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4年国家标准执行(附件1);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龙湾区2023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附件2)。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龙湾区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366元、1666元、1228元(附件3)。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龙湾区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附件3)。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龙湾区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78元(附件3)。
五、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龙湾区2023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04元,按每人每年12984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附件3)。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龙湾区2023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92元(附件3)。
七、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2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附件4)。
八、2024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
九、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附件4),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二)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121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6353元;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6293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10008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584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年8772元。
十、本文件自2025年3月14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和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docx
附件2: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docx
附件4: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docx
温州市龙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5年2月12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02130/2025-00507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退役军人发〔2025〕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2-2025-0001 |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政府第330号令)、《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政令第99号)和我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决定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4年国家标准执行(附件1);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龙湾区2023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附件2)。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龙湾区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366元、1666元、1228元(附件3)。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龙湾区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附件3)。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龙湾区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78元(附件3)。 五、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龙湾区2023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04元,按每人每年12984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附件3)。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龙湾区2023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92元(附件3)。 七、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2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附件4)。 八、2024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 九、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附件4),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二)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121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6353元;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6293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10008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584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年8772元。 十、本文件自2025年3月14日起实施。 附件:
温州市龙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5年2月12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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