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4-52244 |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8-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背景意义
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9日发布了《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1号),并明确我区2024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范围,结合龙湾区实际,制定通知。
二、文件依据
文件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1号)制定。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2024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1.永中街道、蒲州街道、海滨街道、永兴街道、状元街道、瑶溪街道等6个街道,住宅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含仓储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6元/平方米·月;
2.海城街道、沙城街道、天河街道、星海街道等4个街道,住宅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含仓储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4元/平方米·月;
3.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按实评估。
(二)2024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
1.征收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搬迁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计算。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
2.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搬迁费按实评估。
四、临时安置费调整衔接
(一)临时安置费按原支付标准执行
1.在2024年3月5日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并签订协议的或原已启动征收还未作出征收决定但已签订协议,且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的,按原支付标准支付到过渡期期满(其中过渡期内交付安置房的支付到交付之月);过渡期满后未交付的,过渡期期满次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按原支付标准执行。
2.征收住宅用房,在2024年9月30日前安置房交付使用的,补偿协议约定安置房交付后计发的临时安置费按原支付标准执行。
(二)临时安置费就高确定
在2024年3月5日前,已作出征收决定未签订协议的,后续需作出补偿决定或签订协议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在过渡期限内的,按补偿方案(含补偿决定方案)标准、本通知标准就高确定;超过过渡期限的过渡期期满次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按就高标准确定。
(三)临时安置费按新标准执行
以上第1点规定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在2024年9月30日前过渡期届满的。2024年10日起临时安置费按通知标准执行。
五、参照执行
因征收集体土地实施房屋补偿的参照执行。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新区建设局(龙湾区住建局)
解读业务科室: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77-86969286。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4-52244 |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8-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背景意义 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9日发布了《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1号),并明确我区2024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范围,结合龙湾区实际,制定通知。 二、文件依据 文件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1号)制定。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2024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1.永中街道、蒲州街道、海滨街道、永兴街道、状元街道、瑶溪街道等6个街道,住宅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含仓储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6元/平方米·月; 2.海城街道、沙城街道、天河街道、星海街道等4个街道,住宅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含仓储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4元/平方米·月; 3.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按实评估。 (二)2024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 1.征收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搬迁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计算。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 2.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搬迁费按实评估。 四、临时安置费调整衔接 (一)临时安置费按原支付标准执行 1.在2024年3月5日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并签订协议的或原已启动征收还未作出征收决定但已签订协议,且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的,按原支付标准支付到过渡期期满(其中过渡期内交付安置房的支付到交付之月);过渡期满后未交付的,过渡期期满次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按原支付标准执行。 2.征收住宅用房,在2024年9月30日前安置房交付使用的,补偿协议约定安置房交付后计发的临时安置费按原支付标准执行。 (二)临时安置费就高确定 在2024年3月5日前,已作出征收决定未签订协议的,后续需作出补偿决定或签订协议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在过渡期限内的,按补偿方案(含补偿决定方案)标准、本通知标准就高确定;超过过渡期限的过渡期期满次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按就高标准确定。 (三)临时安置费按新标准执行 以上第1点规定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在2024年9月30日前过渡期届满的。2024年10日起临时安置费按通知标准执行。 五、参照执行 因征收集体土地实施房屋补偿的参照执行。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新区建设局(龙湾区住建局) 解读业务科室: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77-86969286。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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