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4-52243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7-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4〕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4-0006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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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1号)的规定,现就我区2024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等公布如下:
一、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区域 | 住宅用房 | 办公用房 | 工业用房 (含仓储用房) |
永中街道、蒲州街道、海滨街道、永兴街道、状元街道、瑶溪街道 | 16 | 16 | 16 |
海城街道、 沙城街道、天河街道、星海街道 | 14 | 14 | 14 |
注: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按实评估。
二、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
征收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搬迁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计算。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
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搬迁费按实评估。
三、临时安置费调整的衔接
(一)在2024年3月5日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并签订协议的或原已启动征收还未作出征收决定但已签订协议,且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的,按原支付标准支付到过渡期期满(其中过渡期内交付安置房的支付到交付之月);过渡期满后未交付的,过渡期期满次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按原支付标准执行,2024年10月1日起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二)在2024年3月5日前,已作出征收决定未签订协议的,后续需作出补偿决定或签订协议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在过渡期限内的,按补偿方案(含补偿决定方案)标准、本通知标准就高确定;超过过渡期限的过渡期期满次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按就高标准确定。
(三)征收住宅用房,在2024年9月30日前安置房交付使用的,补偿协议约定安置房交付后计发的临时安置费按原支付标准执行。
四、因征收集体土地实施房屋补偿的参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4-52243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7-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4〕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4-0006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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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1号)的规定,现就我区2024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等公布如下: 一、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注: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按实评估。 二、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 征收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搬迁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计算。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 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搬迁费按实评估。 三、临时安置费调整的衔接 (一)在2024年3月5日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并签订协议的或原已启动征收还未作出征收决定但已签订协议,且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的,按原支付标准支付到过渡期期满(其中过渡期内交付安置房的支付到交付之月);过渡期满后未交付的,过渡期期满次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按原支付标准执行,2024年10月1日起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二)在2024年3月5日前,已作出征收决定未签订协议的,后续需作出补偿决定或签订协议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在过渡期限内的,按补偿方案(含补偿决定方案)标准、本通知标准就高确定;超过过渡期限的过渡期期满次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按就高标准确定。 (三)征收住宅用房,在2024年9月30日前安置房交付使用的,补偿协议约定安置房交付后计发的临时安置费按原支付标准执行。 四、因征收集体土地实施房屋补偿的参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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