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02/2024-45098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24-03-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发改〔2024〕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WD02-2024-0001 阅读版本
关于调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8 11:09:28浏览次数: 来源:区发改局 字体:[ ]

区各有关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为585元/生.学期。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民办非寄宿制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可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如学费中已包含课后服务内容,不得重复收费。

二、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中小学生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课后服务,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学生因故中途参与或退出课后服务的,学校应根据实际参与时间按月折算收费。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对经济困难(包括建档立卡、低保等)的学生,经过学校审核,给予减免。

四、课后服务收费统一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财政非税征管系统“课后服务费”执收项目收缴。

五、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和投诉咨询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3月18日开始施行,服务费标准自2024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关于明确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温龙发改〔2022〕2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龙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温州湾新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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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8 浏览次数: 来源:区发改局 字体:[ ]

区各有关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为585元/生.学期。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民办非寄宿制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可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如学费中已包含课后服务内容,不得重复收费。

二、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中小学生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课后服务,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学生因故中途参与或退出课后服务的,学校应根据实际参与时间按月折算收费。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对经济困难(包括建档立卡、低保等)的学生,经过学校审核,给予减免。

四、课后服务收费统一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财政非税征管系统“课后服务费”执收项目收缴。

五、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和投诉咨询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3月18日开始施行,服务费标准自2024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关于明确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温龙发改〔2022〕2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龙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温州湾新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