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09/2024-53905
组配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4-1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10-09 10:20:37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字体:[ ]

一、出台目的

部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社区矫正的限制,在参与企业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时面临诸多不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监管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既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依据

本意见的起草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所有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内容

明确适用对象:正被执行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技术人员以及受企业委派确需外出的工作人员;正被执行社区矫正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的实际经营者、生产者、管理者、重要技术人员等。

简化审批流程:针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外出的申请,建立快速审批机制,明确审批时限、所需材料清单及审批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电子监控、手机定位等,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其在规定范围内活动,同时减少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强化法律监督: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共同参与的法律监督机制,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活动进行全程监督,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

解读科室:社区矫正管理局

解读人:吴赵楚

联系电话:0577-8696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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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10-09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字体:[ ]

一、出台目的

部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社区矫正的限制,在参与企业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时面临诸多不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监管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既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依据

本意见的起草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所有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内容

明确适用对象:正被执行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技术人员以及受企业委派确需外出的工作人员;正被执行社区矫正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的实际经营者、生产者、管理者、重要技术人员等。

简化审批流程:针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外出的申请,建立快速审批机制,明确审批时限、所需材料清单及审批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电子监控、手机定位等,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其在规定范围内活动,同时减少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强化法律监督: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共同参与的法律监督机制,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活动进行全程监督,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

解读科室:社区矫正管理局

解读人:吴赵楚

联系电话:0577-8696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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