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9/2024-53905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4-10-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目的
部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社区矫正的限制,在参与企业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时面临诸多不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监管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既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依据
本意见的起草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所有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内容
明确适用对象:正被执行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技术人员以及受企业委派确需外出的工作人员;正被执行社区矫正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的实际经营者、生产者、管理者、重要技术人员等。
简化审批流程:针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外出的申请,建立快速审批机制,明确审批时限、所需材料清单及审批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电子监控、手机定位等,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其在规定范围内活动,同时减少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强化法律监督: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共同参与的法律监督机制,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活动进行全程监督,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
解读科室:社区矫正管理局
解读人:吴赵楚
联系电话:0577-86968575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9/2024-53905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4-10-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目的 部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社区矫正的限制,在参与企业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时面临诸多不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监管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既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依据 本意见的起草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所有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内容 明确适用对象:正被执行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技术人员以及受企业委派确需外出的工作人员;正被执行社区矫正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的实际经营者、生产者、管理者、重要技术人员等。 简化审批流程:针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外出的申请,建立快速审批机制,明确审批时限、所需材料清单及审批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电子监控、手机定位等,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其在规定范围内活动,同时减少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强化法律监督: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共同参与的法律监督机制,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活动进行全程监督,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 解读科室:社区矫正管理局 解读人:吴赵楚 联系电话:0577-86968575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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