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24-54285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10-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民〔2024〕6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10-2024-0003 |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龙湾区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可享受125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2.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可享受125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3.年满60周岁以上的在乡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可享受125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4.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三老”人员(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以及军烈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可享受125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5.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125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6.年满85周岁至89周岁非机构养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5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7.年满90周岁及以上非机构养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龙湾区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后,以下老人可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一般指直系亲属)、赡养人死亡或者伤病残无力进行赡养的、人体器官捐献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一般指直系亲属)中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不少于45小时的养老护理服务。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一般指直系亲属)、赡养人死亡或者伤病残无力进行赡养的、人体器官捐献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一般指直系亲属)中的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不少于30小时的养老护理服务。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125元的养老护理补贴。
4.低保边缘家庭中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65元的养老护理补贴。
每月享受的养老护理服务小时数应当按照不低于龙湾区上一年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换算提供同等价值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及护理用品购置等服务。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龙湾区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和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低边资格动态调整。非机构养老的高龄老人免申即享,依据浙里康养系统共享高龄津贴发放人员数据。其他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后,共享至区民政局。各街道应及时将符合对象名单提供给辖区服务供应商。
(二)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补贴对象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后,共享至区民政局。各街道应及时将符合对象名单提供给辖区服务供应商。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可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
基本生活补助由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具体办理,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已享受重度残疾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为确保养老服务保障,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通过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服务供应商,以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区财政局需保障老年人补贴项目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其按时足额配置到位。
(三)加强工作监管。区民政局、各街道负责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加强与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医保分局、区红十字会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同时,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本文件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同样适用该文件。《关于调整养老服务资金补助的补充通知》(温龙民〔2022〕33号)同时废止。
温龙民〔2024〕65号关于健全老年人基本养老补贴制度的通知(联合).pdf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0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24-54285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10-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民〔2024〕6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10-2024-0003 |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龙湾区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可享受125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2.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可享受125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3.年满60周岁以上的在乡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可享受125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4.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三老”人员(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以及军烈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可享受125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5.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125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6.年满85周岁至89周岁非机构养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5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7.年满90周岁及以上非机构养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龙湾区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后,以下老人可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一般指直系亲属)、赡养人死亡或者伤病残无力进行赡养的、人体器官捐献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一般指直系亲属)中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不少于45小时的养老护理服务。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一般指直系亲属)、赡养人死亡或者伤病残无力进行赡养的、人体器官捐献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一般指直系亲属)中的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不少于30小时的养老护理服务。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125元的养老护理补贴。 4.低保边缘家庭中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65元的养老护理补贴。 每月享受的养老护理服务小时数应当按照不低于龙湾区上一年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换算提供同等价值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及护理用品购置等服务。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龙湾区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和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低边资格动态调整。非机构养老的高龄老人免申即享,依据浙里康养系统共享高龄津贴发放人员数据。其他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后,共享至区民政局。各街道应及时将符合对象名单提供给辖区服务供应商。 (二)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补贴对象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后,共享至区民政局。各街道应及时将符合对象名单提供给辖区服务供应商。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可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 基本生活补助由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具体办理,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已享受重度残疾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为确保养老服务保障,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通过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服务供应商,以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区财政局需保障老年人补贴项目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其按时足额配置到位。 (三)加强工作监管。区民政局、各街道负责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加强与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医保分局、区红十字会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同时,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本文件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同样适用该文件。《关于调整养老服务资金补助的补充通知》(温龙民〔2022〕33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0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