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23-4814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民〔2023〕7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10-2023-0003 |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龙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民养〔2023〕36号)《关于龙湾区高水平建设全域老年友好城市暨“未来康养智城”的实施意见》和省、市、区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区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上级补助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区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安排使用,区财政局监督管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省、市、区补助政策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一)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资金主要来自区级公共财政安排的资金、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以及上级补助等其他来源的资金。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养老机构建设与床位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与岗位津贴、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养老服务补贴、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以及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内容的补助。
二、资金补助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1.养老服务补贴。对具有龙湾户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对象及补贴标准如下:
一类:①在册生活最低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需附评估证明),居家养老500元/月,机构养老1824元/月。
二类:①在册生活最低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需附评估证明),居家养老250元/月,机构养老912元/月;②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三老”人员(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军烈属,居家养老250元/月,机构养老250元/月;
三类:①在册生活最低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需附评估证明),居家养老125元/月,机构养老456元/月;②在册生活最低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族中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居家养老125元/月,机构养老125元/月;③年满60周岁以上的在乡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居家养老125元/月,机构养老125元/月;④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老人,居家养老125元/月,机构养老125元/月;⑤年满85周岁以上非机构养老的高龄老年人,居家养老125元/月,机构养老125元/月。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老人,按现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保障,不再给予补贴。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人,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入住机构的低保及低保边缘户老人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2.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对全区新(改)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建设投入的50%、不超过30万元的建设补助;新(改)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按照建设投入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建设补助。市、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按1:1给予补助。
3.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每家每年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别给予每家每年1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2万元的运营补助。以上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资金来源:市、区级财政)
4.老年食堂运行及助配餐补助。根据《龙湾区老年食堂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对龙湾区户籍生活困难老年人(低保低边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实施适老化环境改造,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实际投入不足5000元的按实补助。对龙湾区户籍高龄独居老年人(指80周岁(含)以上、子女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的老年人)依申请实施家庭适老化环境改造,每户给予实际投入的50%、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二)养老机构补助
1.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投资项目补助。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成本)、床位150张(含)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并经区民政局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运营满一年且入住率达30%(含)以上,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享受同等待遇。(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2.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对以自有房产(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补助金额每张床位分别增加2000元、1000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省市区补助政策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3.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补助。对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内新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并经备案,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办三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或安宁疗护中心等),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4.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补助。对龙湾区范围持续运营的二级及以上民营养老机构接收龙湾区户籍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接收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的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民营养老机构,分别按每人每月30元、100元、150元、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接收60周岁(含)以上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的,分别按每人每月100元、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80周岁(含)以上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在前项补助基础上叠加享受。区内产权式、会员制等“预付方式”的养老机构或设施不在补助范围。该补助不与长护险重复享受。核定养老机构床位应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以及“浙里康养”“一床一码”。(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三)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1.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在龙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与养老护理岗位技能相匹配的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女性满50周岁、男性满60周岁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可参照工伤保险缴纳情况),申请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对象不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养老护理员和兼职养老护理员。
按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的岗位津贴。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次月起相应增加岗位津贴。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应主动申报,从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2.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210号)规定执行。(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四)老年友好城市建设专项补助
在老年友好城市创建期间,市级财政分别给予市级老年友好样板街道、老年友好样板村(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建设项目,总额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被评为区级老年友好样板街道、老年友好样板村(社区)的,相关创建经费由街道、村(社)出资的区级财政按以奖代补方式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其中符合省市区养老相关补助政策并已兑现补助项目,不再纳入本专项补助范围。
(五)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
对龙湾区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温民福〔2018〕23 号),在省级财政补助基础上,给予平均保费三分之一的补助。(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六)试点项目补助
列入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根据试点建设投入,除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补助外,区财政可给予一定补助。(资金来源:市、区级财政)
三、资金分配和发放
(一)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补助对象,由街道(养老服务机构)汇总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项目补助所需材料。符合温州市区产业政策补助范围的项目,需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二)审核。区民政局负责补助对象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公示。区民政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在对机构(组织)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审核无误后,由区民政局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印发专项资金拨付文件。
(四)发放。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四、监督管理
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数额巨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部门要对提供的项目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各街道对以福彩公益金方式下拨的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温州市用于民政社会事务事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
各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湾区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申请表
2.龙湾区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运营补助申请表
3.龙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细则
4.龙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运行考核评价表
附件1
龙湾区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申请表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街道 村(社区) | |||||||||||||
项目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 方式 | ||||||||||||
功能设置 (含网点) | 自建功能 | |||||||||||||
网点功能 | ||||||||||||||
项目地址 | ||||||||||||||
建筑面积 | 投入资金(万元) | 总投入 | 基础 设施 | 装修 装潢 | 设备 购置 | 其他 | ||||||||
使用面积 | 新建 | 改建 | 扩建 | 项目开始时间 | 项目完成时间 | |||||||||
资金来源 (万元) | 自筹资金 | |||||||||||||
要求补助资金 | ||||||||||||||
项目简介 (可另附) |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所在村(社区)意见 | 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注:1.此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街道、区民政局各留份。
2.组织人员对运营情况进行考评。
附件2
龙湾区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运营补助申请表
(运营时段: 年 月至 年 月)
申请单位 (公章) | |||||||||||||||
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名称 | 地址 | ||||||||||||||
机构成立时间 | 建筑面积 (㎡) | 辖区总人口(人) |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60岁以上老年人 | |||||||||||||
星级评定登记 | 评定时间 | 工作人员(人) | |||||||||||||
运行模式 | □公建公营 □公建民营 □民办公助 | ||||||||||||||
运营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共计月数 | |||||||||||||
运行主体 | 申请运行补助金额(万元) | ||||||||||||||
运行补助全额标准(万元) | 一星级 | 二星级 | 三星级 | 四星级 | 五星级 | ||||||||||
养老服务中心 | |||||||||||||||
社区照料中心 | |||||||||||||||
村居照料中心 | |||||||||||||||
运行情况 | 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另附不少于 600 字材料(依据拟开展服务项目、管理机制、运行时长、受益多少老人等内容介绍) | ||||||||||||||
街道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民政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龙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细则
序号 | 项目内容 | 三星 | 四星 | 五星 | |
1 | 运营1年(含)以上,全年运营天数不少于250天(经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同意的除外) | 必备 | 必备 | 必备 | |
2 |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单位:m2)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500 | 500 | 800 |
照料中心 | 200 | 300 | 500 | ||
3 | 床位(含躺椅)数不少于(单位:张) | 5 | 10 | 15 | |
4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在二楼及以上的,应配有无障碍电梯、爬楼机或无障碍坡道;四楼及以上必须配有无障碍电梯 | 必备 | 必备 | ||
5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社会化运营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必备 | 必备 | 必备 |
照料中心 | 必备 | ||||
6 | 提供老年人日间托管服务(应设置相应床位,不能以躺椅代替)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必备 | 必备 | |
照料中心 | 必备 | ||||
7 | 开展老年人短期托管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内设或转介 | 内设 | ||
8 | 设置老年食堂(助餐点)并提供助配餐服务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必备 | 必备 | |
照料中心 | 必备 | 必备 | |||
9 | 投保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或其他保险 | 必备 | 必备 | 必备 | |
10 | 专职管理及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或劳务合同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3人 | 必备 | 必备 | |
11 | 照料中心不少于1名 | 必备 | 必备 | ||
12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主要负责人未出现失信记录 | 必备 | 必备 | 必备 | |
13 | 没有非法向老年人兜售保健食品、药品和金融集资等事件 | 必备 | 必备 | 必备 | |
14 | 近三年未发生服务、消防、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 必备 | 必备 | 必备 | |
注:上表中空白处指相应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无须达标项目。 |
注: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必备项
附件4
龙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运行考核评价表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评估 项目 | 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初评分 | 复评分 | |
设施建设(35分) | 名称、标识符合规范要求,采用省市统一的视觉系统,包含对外标识和外观装饰、内部标识标牌;且位置明显、信息准确、图文清晰。 | 2 | 1处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 ||||
内部装饰适合老年人,环境自然和谐、色调温馨,营造敬老孝老文化氛围。 | 1 | 符合得1分,部分符合得0.5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建筑物的安全、消防安全符合有关国家规定,房屋建筑符合建标143-2010、GB 50016-2014要求。 | 1 | 符合得1分,部分符合得0.5分,不符合不得分。 | |||||
楼梯、过道应设有扶手,并符合建标143-2010、GB 50763-2012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 1 | 符合得1分,部分符合得0.5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办公设施,使用“浙里康养”并上传相关数据。场所公共区域视频全覆盖,视频上传至市级统一平台。 | 3 | 符合得3分,数据填报不准确扣1分,公共区域视频未全覆盖扣1分,视频未上传扣1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内部场所满足卫生、照明、通风、噪音等方面要求,公共活动空间地面无垃圾。 | 2 | 1处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 |||||
离居民区、医疗点、公交车站(地铁站)等距离比较近。 | 2 | 300米距离内有居民区、医疗点、公交车站(地铁站)等,1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 |||||
场所50米范围内按照面积10:1比例配备有适合老年人户外活动的场地。 | 1 | 符合得1分,比例不达要求扣0.5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内设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浴室、理发室、公共卫生间、洗衣房等场所。 | 2 | 完全符合得2分,1项不符合得1分,2项以上不符合不得分。 | |||||
内设卫生服务机构、护理站或智慧健康站并开展相关服务;或与卫生服务机构签约,每周有具备资质的医生提供上门坐诊服务。 | 2 | 符合前款得2分,符合后款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内设老年食堂且有20个以上餐位的公共餐厅(可与其他功能室合用);设置助餐点应设置不少于10个以上的餐位,场地干净卫生,有餐具消毒和空气消毒设施。 | 6 | 完全符合老年食堂设置要求得6分,1项不符合扣1分;设置助餐点最高得3分,1项不符合扣1分。 | |||||
内设康复训练室,配备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智力康复和保健性康复等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康复器械。 | 2 | 无康复训练室不得分,康复器械少一种扣1分,扣完为止。 | |||||
内设心理疏导室(可与其他功能室合设),与有资质的心理咨询师签约,并定期(每季度1次及以上)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 2 | 未设置心理疏导场地的扣1分,未签约有资质心理咨询师或未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扣1分。 | |||||
设置阅览室、棋牌类活动室、影音室、乒乓球、台球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提供文化娱乐不少于4类及以上。 | 3 | 完全符合得3分,少1类扣1分,少于2类不得分。场所功能重叠时需满足基本服务设施方可计分。 | |||||
助浴功能区设置合理,干湿区分隔明确,配备有取暖设施、吹风机等用具。有助浴椅、助浴床等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助浴设备。 | 2 | 完全符合得2分,助浴功能区设置合理,基本设施完备可用的得1分。有助浴椅、助浴床等适合老年人使用助浴设备的得1分。 | |||||
按要求配备灭火器、防毒面具或设置微型消防站。 | 1 | 完全符合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有明显标示并保持畅通。 | 2 | 完全符合得2分,1项不符合得1分,2项以上不符合不得分。 | |||||
组织建设(35分) | 有机构成立的书面文件,有明确的管理人员,内部分工明确。 | 2 | 机构自身或第三方运营机构有民非或工商登记证照得1分;有组织架构和明确分工的得1分。 | ||||
运营机构具备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管理相关资质,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工作宗旨、年度计划等。 | 1 | 符合得1分,部分符合得0.5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餐饮管理、质量监督制度等。 | 2 | 每有1项制度得0.5分。 | |||||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在醒目的位置上墙公示。 | 1 | 所列内容有一项未上墙公示的不得分。 | |||||
有服务对象档案、活动档案、服务记录档案。 | 2 | 每缺少1项档案扣1分,扣完为止。 | |||||
有接待和处理投诉建议的人员或电话,并进行处理和记录。 | 2 | 设置投诉人员或电话,并进行公示的得1分;设置处理记录档案得1分。未及时处理老年人的投诉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事故、老年人突发状况(跌倒、噎食、烫伤、坠床、突发疾病、他伤或自伤等)。 | 4 | 每有1项预案得0.5分。 | |||||
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 1 | 少开展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无乱收费现象。 | 2 | 随机抽查,每发现一起未按标准收费情况扣1分,扣完为止。 | |||||
工作日全天开放,并做好服务记录。 | 8 | 每发现1天未开放扣1分,扣完为止。(经属地民政部门同意或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 | |||||
与日托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对其他服务对象有权利义务告知书。 | 1 | 抽查服务对象的照护服务合同或权利义务告知书,全部签订得1分,发现一人未签订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不同食谱。 | 2 | 抽取6周食谱,与留样记录不一致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处扣0.5分。 | |||||
管理人员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两年以上相关领域管理经验,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经过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训。 | 2 | 查看相关人员资质证书,符合的得2分,不符合的不得分。 | |||||
服务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 | 3 | 从事护理员、社工师、营养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等人员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有1个得1分,最多得3分。 | |||||
建立具备养老服务相关技能的志愿者服务队伍。 | 2 | 志愿者人数达到10人以上得1分,志愿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资料齐全的得1分。 | |||||
服务活动 (65分) 服务活动 (65分) | 承接或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不含助浴)。 | 5 | 开展服务并提供项目和价格明细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15-30人次得2分,31-60人次得3分,60人次以上得4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为老年人提供助浴等服务。 | 2 | 开展服务并有专业上门助浴设施的得1分。年服务5-10人次得0.5分,10人次以上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场所内为老年人提供理发、洗脚等服务(含有偿服务)。 | 3 | 开展服务并提供相关记录得2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10-20人次得0.5分,20人次以上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上门或在场所内为老年人提供衣物和床上用品洗涤服务(含无偿服务)。 | 2 | 提供上门或场所内洗涤服务及项目记录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10-20人次得0.5分,20人次以上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为老年人制定康复辅助训练计划,辅助老年人进行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智力康复和保健性康复(包含服务补贴对象)。 | 5 | 为服务对象制定详细康复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的得2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5人次以下得1分,5-20人次得2分,20人次以上得3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提供养生保健、慢性病管理与预防、失智症干预等咨询服务,开展常见病护理指导和用药指导。 | 3 | 有详细咨询服务、护理指导、用药指导记录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10人次以下得0.5分,10-20人次得1分,20人次以上得2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提供量血压、血氧饱和度检测和心率监测等服务。 | 3 | 开展服务并提供记录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10人次以下得0.5分,10-20人次得1分,20人次以上得2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短期托养服务 | 5 | 只开展日托服务并提供记录的得1分。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月服务3人次以下得1分;3-7人次得2分,8人次及以上得4分,托养超过3个月,每人次扣0.5分。 | ||||
照料中心提供日托服务 | 5 | 开展服务并提供记录的得2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5人次以下得1分,5-10人次得2分,10人次以上得3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水电等维修服务。 | 2 | 开展服务并提供记录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5人次得0.5分,10人次及以上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为失能、失智老人的家庭照护人员提供生活服务技能、康复护理技能、应急救援技能等培训。 | 3 | 开展服务并提供记录的得1分;年服务50人次以下得0.5分,50-200人次得1分,200人次以上得2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或免费共享服务。 | 2 | 有用于租赁或共享的辅助器具:轮椅、拐杖、助行器等,3件及以上器具的记0.5分,5件及以上记1分。开展服务并年服务10人次以下得0.5分,10人次以上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 | 6 | 每日提供中、晚两餐的得2分,只提供中餐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300-600人次得1分,601-900人次得2分,901-1200人次得3分,1200人次以上得4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娱、康复、学习活动,每周制定活动计划,组织老年人按照活动计划开展活动。 | 4 | 每周制定活动计划,并按照活动计划开展活动的得2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活动4-7次得1分,8次及以上得2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助行服务。 | 2 | 开展服务并提供记录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5人以上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陪同就诊,代为配药(含上门服务及无偿服务)。 | 2 | 开展服务并提供服务记录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2人次得0.5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按照老年人的要求,开展为老年人代购(或陪同购买)、代领代缴、代办证件或协助老年人网络购物服务。 | 2 | 开展服务并提供服务记录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5人次得0.5分,10人以上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应急救助、主动关怀服务。 | 2 | 有紧急救援、应急救助详细服务记录或服务流程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20人次得0.5分,50人次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心理慰藉服务。 | 2 | 通过社会工作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心理慰藉(含陪聊)服务,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有详细记录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5-10人次得0.5分,10人次以上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法律咨询服务。 | 2 | 协助老年人进行法律咨询、公证,并有详细记录的得2分。 | |||||
志愿服务和慰问活动。 | 4 | 抽取一个月检查,引导社会组织来中心,或中心组织相关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4次(含)以上得4分,2次(含)以上得2分,1次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其他特色为老服务。 | 4 | 根据特色服务台账资料,经综合评定后酌情给分。 | |||||
社会效果(15分) |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有组织发展规划,并按规划建设实施。 | 1 | 符合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在行业经验、行业典型、行业示范方面有优异表现,在服务内容、形式、方法上有创新或获得表彰。 | 1 | 上一年度在市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组织中被评为典型、示范、经验介绍或参与或者落地市级以上创新试点项目得1分。 | |||||
辖区老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满意率达到90%以上。 | 10 | 定期组织15人以上老年人召开座谈会,了解养老服务需求和评价,得2分。随机抽查社区(村)内30名老年人,满意率每降低1%扣0.2分,扣完8分为止。 | |||||
辖区老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知晓率达到80%以上。 | 1 | 随机抽查社区(村)内(场所以外)15名老年人,知晓率每降低1%扣0.1分,扣完为止。 | |||||
年服务量超过10000人次。 | 1 | 根据数据统计,每超过5000人次得0.5分,超过10000人次得1分。 | |||||
新闻媒体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相关活动项目或工作人员的正面报道。 | 1 | 上一年度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上获得正面报道得1分,区、县(市)新闻媒体得0.5分。 |
备注:
1.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符合必备指标方可申请等级评定,其中五星级得分不低于120分,四星级得分不低于100分,三星级不低于80分,二星级不低于60分,一星级不低于50分。其中,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在前评定标准上降低10分。
2.2019年后新建房屋建筑符合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要求。
3.被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按要求在“浙里康养”做好数据录入,相关视频的数据实现省市县三级同步。本表“服务活动”计分标准适用于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服务人次按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服务人次评分标准的80%折算计分。
4.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疫情管控暂停服务期间开放天数允许扣减,当月服务活动不进行抽评。
5.以总公司、机构总部名义获得行业典型、示范的,需体现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的相关经验。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23-4814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民〔2023〕7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10-2023-0003 |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龙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民养〔2023〕36号)《关于龙湾区高水平建设全域老年友好城市暨“未来康养智城”的实施意见》和省、市、区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区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上级补助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区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安排使用,区财政局监督管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省、市、区补助政策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一)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资金主要来自区级公共财政安排的资金、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以及上级补助等其他来源的资金。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养老机构建设与床位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与岗位津贴、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养老服务补贴、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以及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内容的补助。 二、资金补助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1.养老服务补贴。对具有龙湾户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对象及补贴标准如下: 一类:①在册生活最低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需附评估证明),居家养老500元/月,机构养老1824元/月。 二类:①在册生活最低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需附评估证明),居家养老250元/月,机构养老912元/月;②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三老”人员(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军烈属,居家养老250元/月,机构养老250元/月; 三类:①在册生活最低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需附评估证明),居家养老125元/月,机构养老456元/月;②在册生活最低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族中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居家养老125元/月,机构养老125元/月;③年满60周岁以上的在乡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居家养老125元/月,机构养老125元/月;④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老人,居家养老125元/月,机构养老125元/月;⑤年满85周岁以上非机构养老的高龄老年人,居家养老125元/月,机构养老125元/月。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老人,按现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保障,不再给予补贴。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人,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入住机构的低保及低保边缘户老人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2.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对全区新(改)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建设投入的50%、不超过30万元的建设补助;新(改)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按照建设投入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建设补助。市、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按1:1给予补助。 3.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每家每年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别给予每家每年1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2万元的运营补助。以上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资金来源:市、区级财政) 4.老年食堂运行及助配餐补助。根据《龙湾区老年食堂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对龙湾区户籍生活困难老年人(低保低边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实施适老化环境改造,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实际投入不足5000元的按实补助。对龙湾区户籍高龄独居老年人(指80周岁(含)以上、子女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的老年人)依申请实施家庭适老化环境改造,每户给予实际投入的50%、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二)养老机构补助 1.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投资项目补助。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成本)、床位150张(含)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并经区民政局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运营满一年且入住率达30%(含)以上,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享受同等待遇。(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2.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对以自有房产(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补助金额每张床位分别增加2000元、1000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省市区补助政策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3.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补助。对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内新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并经备案,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办三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或安宁疗护中心等),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4.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补助。对龙湾区范围持续运营的二级及以上民营养老机构接收龙湾区户籍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接收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的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民营养老机构,分别按每人每月30元、100元、150元、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接收60周岁(含)以上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的,分别按每人每月100元、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80周岁(含)以上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在前项补助基础上叠加享受。区内产权式、会员制等“预付方式”的养老机构或设施不在补助范围。该补助不与长护险重复享受。核定养老机构床位应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以及“浙里康养”“一床一码”。(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三)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1.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在龙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与养老护理岗位技能相匹配的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女性满50周岁、男性满60周岁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可参照工伤保险缴纳情况),申请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对象不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养老护理员和兼职养老护理员。 按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的岗位津贴。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次月起相应增加岗位津贴。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应主动申报,从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2.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210号)规定执行。(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四)老年友好城市建设专项补助 在老年友好城市创建期间,市级财政分别给予市级老年友好样板街道、老年友好样板村(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建设项目,总额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被评为区级老年友好样板街道、老年友好样板村(社区)的,相关创建经费由街道、村(社)出资的区级财政按以奖代补方式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其中符合省市区养老相关补助政策并已兑现补助项目,不再纳入本专项补助范围。 (五)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 对龙湾区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温民福〔2018〕23 号),在省级财政补助基础上,给予平均保费三分之一的补助。(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六)试点项目补助 列入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根据试点建设投入,除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补助外,区财政可给予一定补助。(资金来源:市、区级财政) 三、资金分配和发放 (一)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补助对象,由街道(养老服务机构)汇总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项目补助所需材料。符合温州市区产业政策补助范围的项目,需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二)审核。区民政局负责补助对象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公示。区民政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在对机构(组织)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审核无误后,由区民政局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印发专项资金拨付文件。 (四)发放。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四、监督管理 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数额巨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部门要对提供的项目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各街道对以福彩公益金方式下拨的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温州市用于民政社会事务事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 各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湾区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申请表 2.龙湾区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运营补助申请表 3.龙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细则 4.龙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运行考核评价表 附件1 龙湾区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申请表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街道、区民政局各留份。 2.组织人员对运营情况进行考评。 附件2 龙湾区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运营补助申请表 (运营时段: 年 月至 年 月)
附件3 龙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细则
注: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必备项 附件4 龙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运行考核评价表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符合必备指标方可申请等级评定,其中五星级得分不低于120分,四星级得分不低于100分,三星级不低于80分,二星级不低于60分,一星级不低于50分。其中,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在前评定标准上降低10分。 2.2019年后新建房屋建筑符合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要求。 3.被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按要求在“浙里康养”做好数据录入,相关视频的数据实现省市县三级同步。本表“服务活动”计分标准适用于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服务人次按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服务人次评分标准的80%折算计分。 4.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疫情管控暂停服务期间开放天数允许扣减,当月服务活动不进行抽评。 5.以总公司、机构总部名义获得行业典型、示范的,需体现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的相关经验。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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