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23-48154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政策实施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龙湾区高水平建设全域老年友好城市暨“未来康养智城”的实施意见》和省、市、区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龙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政策起草过程
2023年6月,我局草拟了《龙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初稿。7月至8月期间,对照市级、鹿城、瓯海等地的实施办法条款,根据龙湾区实际,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多次与区财政局沟通协商,对《实施办法》内容条款再次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8月15日-8月24日,在区政府网站网络问政栏目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征求区财政局、各街道意见。截至8月25日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采纳1条。
三、政策主要内容
问: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来源?
答:补助资金主要来自区级公共财政安排的资金、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以及上级补助等其他来源的资金。
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养老机构建设与床位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与岗位津贴、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养老服务补贴、困难家庭问适老化改造以及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内容的补助。
问:资金补助的内容有哪些?
(一)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1.养老服务补贴(对具有龙湾户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对象及补贴标准如下:)
类型 | 符合对象条件 | 居家养老补贴标准 (元/月) | 机构养老补贴标准(元/月) |
一类 | 在册生活最低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需附评估证明) | 500 | 1824 |
二类 | ①在册生活最低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需附评估证明) | 250 | 912 |
②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三老”人员(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军烈属 | 250 | 250 | |
三类 | ①在册生活最低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需附评估证明) | 125 | 456 |
②在册生活最低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族中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 125 | 125 | |
③年满60周岁以上的在乡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 125 | 125 | |
④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老人 | 125 | 125 | |
⑤年满85周岁以上非机构养老的高龄老年人 | 125 | 125 |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老人,按现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保障,不再给予补贴。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人,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入住机构的低保及低保边缘户老人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2.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
符合对象条件 | 补助金额 |
全区新(改)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建设投入的50%,不超过30万元 |
新(改)建老年食堂 | 建设投入的50%,不超过10万元 |
新(改)助餐服务点 | 建设投入的50%,不超过5万元 |
3.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
符合对象条件 | 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补助金额(万元) |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补助金额(万元) |
管理评级为一星 | —— | 1 |
管理评级为二星 | —— | 3 |
管理评级为三星 | 20 | 5 |
管理评级为四星 | 25 | 8 |
管理评级为五星 | 30 | 12 |
4. 老年食堂运行及助配餐补助根据《龙湾区老年食堂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 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
符合对象条件 | 补助金额 |
对龙湾区户籍生活困难老年人(低保低边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实施适老化环境改造 | 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实际投入不足5000元的按实补助 |
对龙湾区户籍高龄独居老年人(指80周岁(含)以上、子女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的老年人)依申请实施家庭适老化环境改造 | 每户给予实际投入的50%、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 |
(二)养老机构补助
1. 养老机构建设补助 | 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成本)、床位150张(含)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并经区民政局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运营满一年且入住率达30%(含)以上,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 ||
2.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 | 对以自有房产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 | 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补助金额每张床位增加2000元。 | |
对以租赁房产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 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补助金额每张床位增加1000元。 | ||
3.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补助 | 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内新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并经备案 | 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 |
新办三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或安宁疗护中心等),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 ||
4.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补助。对龙湾区范围持续运营的二级及以上民营养老机构接收龙湾区户籍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给予补助。 | 接收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 | 二级民营养老机构 | 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
三级民营养老机构 | 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 ||
四级民营养老机构 | 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 ||
五级民营养老机构 | 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 ||
接收60周岁(含)以上失能失智老人 | 中度失能失智老人 | 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 |
重度失能失智老人 | 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
(三)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1.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在龙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与养老护理岗位技能相匹配的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女性满50周岁、男性满60周岁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可参照工伤保险缴纳情况),申请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对象不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养老护理员和兼职养老护理员。 | 五级/初级工 | 每月分别给予100元的岗位津贴。 |
四级/中级工 | 每月分别给予200元的岗位津贴。 | |
三级/高级工 | 每月分别给予300元的岗位津贴。 | |
二级/技师 | 每月分别给予400元的岗位津贴。 | |
一级/高级技师 | 每月分别给予500元的岗位津贴。 | |
2.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 |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210号)规定执行。 |
(四)老年友好城市建设专项补助
1.养老服务相关建设项目 | 市级老年友好样板街道养老服务相关建设项目 | 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
市级老年友好样板村(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建设项目 | 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 |
2.被评为区级友好样板的 | 区级老年友好样板街道 | 相关创建经费由街道出资的区级财政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
老年友好样板村(社区) | 相关创建经费由村(社)出资的区级财政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
(五)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
对龙湾区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温民福〔2018〕23 号),在省级财政补助基础上,给予平均保费三分之一的补助。
(六)试点项目补助
列入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根据试点建设投入,除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补助外,区财政可给予一定补助。
问:如何申请补助资金?
答:符合补助条件的补助对象先向街道(养老服务机构)提交项目补助所需要的材料,由街道(养老服务机构)汇总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符合温州市区产业政策补助范围的项目,需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经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将在中国龙湾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审核无误后,由区民政局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问: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数额巨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所以,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解读人:曹温恬
联系方式:0577-86966256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23-48154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政策实施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龙湾区高水平建设全域老年友好城市暨“未来康养智城”的实施意见》和省、市、区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龙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政策起草过程 2023年6月,我局草拟了《龙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初稿。7月至8月期间,对照市级、鹿城、瓯海等地的实施办法条款,根据龙湾区实际,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多次与区财政局沟通协商,对《实施办法》内容条款再次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8月15日-8月24日,在区政府网站网络问政栏目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征求区财政局、各街道意见。截至8月25日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采纳1条。 三、政策主要内容 问: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来源? 答:补助资金主要来自区级公共财政安排的资金、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以及上级补助等其他来源的资金。 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养老机构建设与床位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与岗位津贴、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养老服务补贴、困难家庭问适老化改造以及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内容的补助。 问:资金补助的内容有哪些? (一)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1.养老服务补贴(对具有龙湾户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对象及补贴标准如下:)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老人,按现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保障,不再给予补贴。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人,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入住机构的低保及低保边缘户老人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2.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
3.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
4. 老年食堂运行及助配餐补助根据《龙湾区老年食堂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 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
(二)养老机构补助
(三)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四)老年友好城市建设专项补助
(五)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 对龙湾区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温民福〔2018〕23 号),在省级财政补助基础上,给予平均保费三分之一的补助。 (六)试点项目补助 列入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根据试点建设投入,除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补助外,区财政可给予一定补助。 问:如何申请补助资金? 答:符合补助条件的补助对象先向街道(养老服务机构)提交项目补助所需要的材料,由街道(养老服务机构)汇总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符合温州市区产业政策补助范围的项目,需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经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将在中国龙湾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审核无误后,由区民政局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问: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数额巨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所以,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解读人:曹温恬 联系方式:0577-86966256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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