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2-47980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2-1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2〕4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2-0013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关于规范龙湾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龙湾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龙湾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龙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构架
区政府组织开展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以区政府名义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区政府成立温州市龙湾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建中心、区资源规划分局、不动产龙湾办证处及征收实施单位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未登记房屋认定服务中心(以下称区认定中心),负责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涉及的复查认定、部门协调、指导监督、政策研究等日常工作。
二、认定内容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范围应包括整个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主要为认定未经登记建筑属于视为合法建筑、临时许可建筑或违法建筑。认定意见将纳入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作为是否符合补偿政策的依据之一。
三、认定标准
(一)在城乡规划相关法律及我市相关管理制度实行前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可视为合法建筑: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民房以及村集体所有建筑可视为合法建筑,其他建筑另需已依法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认定时间原则上以该时限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以下简称基准图)为依据,以房产图、地籍图等其他测绘材料为参考,具体有下列情形:
1.基准图表明其存在的建筑,应认定为在规定的时限前建设,可视为合法建筑。
2.基准图未表明其存在的建筑,但最接近基准图的前后段档基础地形图等均显示有建筑存在,且前后确有传承关系的,可视为合法建筑,建筑面积原则上参照前档情况认定。
3.基准图未表明其存在但确属与主体建筑一体建成的楼梯间、气亭等附属部分,且现状建筑主体部分与基准图所示状况一致,建筑未见重建、改建或扩建迹象的,经审查后可视为合法建筑。
(二)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有以下情形可视为合法建筑: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建筑;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土地使用权,且按照规定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
3.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原规划部门罚款处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
4.在1990年4月1日前已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文件的建筑,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议,原批准建设部分可视为合法建筑。
(三)已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超出许可期限的建筑,认定为临时许可建筑。
(四)不符合前述情形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五)经调查确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况的未登记建筑,征收实施单位提请领导小组审议专题研究处理。
四、认定程序
(一)调查。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调查登记的公告,告知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及时提供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审批等相关材料,并具体承担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利人、坐落、面积、用途、土地性质、建设年份情况的调查。
(二)认定。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证据,以区政府名义逐户出具认定意见,纳入后续征收补偿工作,意见不再另行送达。
(三)公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由区政府以列表形式统一在征收地块和所在地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等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后续补偿相关信息按照公示结果确定。
(四)异议处置。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的,征收实施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交由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调查核实,情况复杂的,应采取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等方式核查;核查无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核查后认为确属错误的应当更正认定结果。核查结果以区政府名义再次在征收地块和所在地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等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后续补偿以核查公示结果为准。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间提出异议,确有新的事实证据的,经区认定中心核实重新启动异议认定。
(五)在规定期限内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区政府根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可依法对补偿安置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附则
(一)本意见第三条第(一)点中,民房指村民自建用于生活、农业生产的建筑,包括居住、生产、种养等建筑;村集体所有建筑指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建筑,包括村办公楼、老人活动中心、文化礼堂等建筑。
(二)征收实施单位、未登记建筑被征收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别对搜集、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提供伪造证明文件非法获利等涉及违法的行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已启动征收程序但尚未对未经登记建筑作出认定的,按本意见执行。集体土地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为启动日。原《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5〕7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龙湾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doc
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2-47980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2-1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2〕4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2-0013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关于规范龙湾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龙湾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龙湾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龙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构架 区政府组织开展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以区政府名义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区政府成立温州市龙湾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建中心、区资源规划分局、不动产龙湾办证处及征收实施单位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未登记房屋认定服务中心(以下称区认定中心),负责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涉及的复查认定、部门协调、指导监督、政策研究等日常工作。 二、认定内容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范围应包括整个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主要为认定未经登记建筑属于视为合法建筑、临时许可建筑或违法建筑。认定意见将纳入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作为是否符合补偿政策的依据之一。 三、认定标准 (一)在城乡规划相关法律及我市相关管理制度实行前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可视为合法建筑: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民房以及村集体所有建筑可视为合法建筑,其他建筑另需已依法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认定时间原则上以该时限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以下简称基准图)为依据,以房产图、地籍图等其他测绘材料为参考,具体有下列情形: 1.基准图表明其存在的建筑,应认定为在规定的时限前建设,可视为合法建筑。 2.基准图未表明其存在的建筑,但最接近基准图的前后段档基础地形图等均显示有建筑存在,且前后确有传承关系的,可视为合法建筑,建筑面积原则上参照前档情况认定。 3.基准图未表明其存在但确属与主体建筑一体建成的楼梯间、气亭等附属部分,且现状建筑主体部分与基准图所示状况一致,建筑未见重建、改建或扩建迹象的,经审查后可视为合法建筑。 (二)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有以下情形可视为合法建筑: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建筑;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土地使用权,且按照规定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 3.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原规划部门罚款处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 4.在1990年4月1日前已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文件的建筑,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议,原批准建设部分可视为合法建筑。 (三)已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超出许可期限的建筑,认定为临时许可建筑。 (四)不符合前述情形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五)经调查确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况的未登记建筑,征收实施单位提请领导小组审议专题研究处理。 四、认定程序 (一)调查。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调查登记的公告,告知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及时提供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审批等相关材料,并具体承担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利人、坐落、面积、用途、土地性质、建设年份情况的调查。 (二)认定。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证据,以区政府名义逐户出具认定意见,纳入后续征收补偿工作,意见不再另行送达。 (三)公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由区政府以列表形式统一在征收地块和所在地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等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后续补偿相关信息按照公示结果确定。 (四)异议处置。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的,征收实施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交由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调查核实,情况复杂的,应采取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等方式核查;核查无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核查后认为确属错误的应当更正认定结果。核查结果以区政府名义再次在征收地块和所在地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等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后续补偿以核查公示结果为准。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间提出异议,确有新的事实证据的,经区认定中心核实重新启动异议认定。 (五)在规定期限内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区政府根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可依法对补偿安置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附则 (一)本意见第三条第(一)点中,民房指村民自建用于生活、农业生产的建筑,包括居住、生产、种养等建筑;村集体所有建筑指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建筑,包括村办公楼、老人活动中心、文化礼堂等建筑。 (二)征收实施单位、未登记建筑被征收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别对搜集、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提供伪造证明文件非法获利等涉及违法的行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已启动征收程序但尚未对未经登记建筑作出认定的,按本意见执行。集体土地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为启动日。原《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5〕7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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