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3-00037 |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3-0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温州市市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颁布实施,我区根据《市认定办法》制定了《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后于2015年对《区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随着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急需推进,《区认定办法》亟需修订,现结合龙湾实际修订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温州市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温政办函〔2022〕17 号)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共分为五大条,分别从组织框架、认定内容、认定标准、认定流程、附则等方面对未登记建筑认定作了规定。
(一)组织构架
明确未登记房屋认定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区政府成立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单位以及征收实施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认定中心,负责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涉及的复查认定、部门协调、指导监督、政策研究等日常工作。
(二)认定内容
《实施意见》将未登记建筑认定的范围由原来的“房屋”扩大到“整个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主要为认定未登记建筑属于视为合法建筑、临时许可建筑或违法建筑。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由独立程序改为征收中的一个环节,认定意见纳入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不再向被征收人出具未登记认定书。
(三)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延续龙湾之前的政策,基本保持不变,对有歧义或未实际执行的条款予以修订,具体为:
1.增加“基准图未表明其存在的建筑,但最接近基准图的前后段档基础地形图等均显示有建筑存在,且前后确有传承关系的,可视为合法建筑”条款,删除“基准图未表明其存在的建筑,但房屋在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历史档案资料已有记载的可视为合法建筑”条款;
2.删除“已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在该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房屋”条款;
3.修订“1990年3月31日前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条款,该情形增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议程序,原批准建设部分可认定为视同合法建筑。
(四)认定程序
规定了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的总体流程:先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对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房屋的基础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并将结果于征收改造范围内公示。房屋权利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向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区认定中心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查,结果确存在错误的,应当更正并公示。
在规定期限内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区政府根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可依法对补偿安置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附则
对认定标准中民房、村集体建筑的解释、举例。规定了房屋调查认定的原则及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
规定了该意见的施行起始日期以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5〕74号)废止日期。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区认定中心
解读人:卢忠敏
联系电话:0577-86352031
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3-00037 |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3-0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温州市市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颁布实施,我区根据《市认定办法》制定了《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后于2015年对《区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随着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急需推进,《区认定办法》亟需修订,现结合龙湾实际修订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温州市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温政办函〔2022〕17 号)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共分为五大条,分别从组织框架、认定内容、认定标准、认定流程、附则等方面对未登记建筑认定作了规定。 (一)组织构架 明确未登记房屋认定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区政府成立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单位以及征收实施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认定中心,负责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涉及的复查认定、部门协调、指导监督、政策研究等日常工作。 (二)认定内容 《实施意见》将未登记建筑认定的范围由原来的“房屋”扩大到“整个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主要为认定未登记建筑属于视为合法建筑、临时许可建筑或违法建筑。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由独立程序改为征收中的一个环节,认定意见纳入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不再向被征收人出具未登记认定书。 (三)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延续龙湾之前的政策,基本保持不变,对有歧义或未实际执行的条款予以修订,具体为: 1.增加“基准图未表明其存在的建筑,但最接近基准图的前后段档基础地形图等均显示有建筑存在,且前后确有传承关系的,可视为合法建筑”条款,删除“基准图未表明其存在的建筑,但房屋在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历史档案资料已有记载的可视为合法建筑”条款; 2.删除“已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在该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房屋”条款; 3.修订“1990年3月31日前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条款,该情形增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议程序,原批准建设部分可认定为视同合法建筑。 (四)认定程序 规定了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的总体流程:先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对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房屋的基础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并将结果于征收改造范围内公示。房屋权利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向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区认定中心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查,结果确存在错误的,应当更正并公示。 在规定期限内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区政府根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可依法对补偿安置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附则 对认定标准中民房、村集体建筑的解释、举例。规定了房屋调查认定的原则及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 规定了该意见的施行起始日期以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5〕74号)废止日期。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区认定中心 解读人:卢忠敏 联系电话:0577-86352031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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