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2-45859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2-08-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2〕3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2-0008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创新新市民服务管理,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龙湾区(高新区)范围内居住、工作,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新市民),经本人申请,纳入龙湾区(高新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积分管理以《浙江省居住证》为载体,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贡献等方面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符合一定要求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我区根据本地实际,将新市民随行子女义务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逐步纳入积分管理内容。具体公共服务项目、指标数和积分运用规定由区政府公共资源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五条 积分管理指标体系由省级共性指标和区级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区级个性指标最高分值200分。新市民总积分为省级共性指标和区级个性指标累计得分,最低为零分。
省级共性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五项。共性指标得分跨区互认、全省通用。(各项指标赋分标准具体见附件1)
区级个性指标包含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情形组成。个性指标得分在本区范围内使用。(各项指标赋分标准具体见附件2)
新市民积分场景应用资格,可按照积分场景应用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的相关积分项,经汇总后确定排名。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区级个性指标高低进行排名;区级个性指标高低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
第六条 新市民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的“浙里新市民”专区办理积分查询、积分复核、积分应用等线上服务,也可持《浙江省居住证》,或凭电子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到线下居住地街道新市民积分受理窗口办理。线下办理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代理人需提供申请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以及证明代理资格的依据(法定代理人提供户口本等文件,用人单位、近亲属等委托代理人需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浙里新市民”应用积分指标分值通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用模块和社会资源软件系统对接获得,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无感赋分。尚未实现系统自动赋分的积分项目,由各街道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录入积分系统或新市民通过“浙里新市民”应用上传完整、可用、清晰的证明材料,推送至相关职能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赋分反馈。
新市民可查询个人积分分值和得分明细,对于个人积分有异议的或需要调整积分的,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的“浙里新市民”专区提出复核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也可线下通过居住地街道积分受理窗口办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区有关单位负责复核,复核成功后进行动态调整。未复核通过的,应予以答复。
第八条 区有关单位在新市民获取公共服务前,应将其情况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提交申请的居住地街道综治服务中心或区公安分局申请核查,接到核查申请的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予以答复。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其所获积分归零,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省内居住证和积分互认工作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浙江省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浙江省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计算后生效,但中止时段不纳入积分;申请人转为温州市区户籍后,个性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区公安分局负责本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工作,承担“浙里新市民”应用龙湾系统的管理、协调、维护等工作。
区公共资源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出台积分管理相关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
区发改局负责推进各部门涉及新市民信息资源的融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各街道开展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区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我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相关事项由以下部门(单位)审核、办理。对未实现“无感赋分”的积分指标项目以及场景应用涉及部门(单位)业务系统需打通的,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汇集相应数据源及提供接口。
1.区人大、区政协负责新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核查评分。
2.区委组织部负责新市民中共党员、党代表等身份和人才引进类别的核查评分。
3.区委统战部负责新市民民主党派、区级党外人士联谊会成员等身份的核查评分。
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军人身份的核查评分。
5.区教育局负责学历学位等文化程度的核查评分;负责新市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6.区科技局负责新市民科技奖项的核查评分。
7.区司法局负责新市民在本区学法用法的核查评分。
8.区财政局负责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等工作提供必要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
9.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职业技能等项目的核查评分;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培训补贴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落实。
10.区卫健局负责新市民参与无偿献血项目的核查评分;负责积分体检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1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新市民营业执照、专利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12.区税务局负责新市民在我区投资纳税涉及的企业及个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13.区红十字会负责新市民参与造血干细胞采样(捐献)、遗体(器官、角膜等)意愿登记(捐献)、救护员证和本机构开具的捐赠证明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14.区人民法院负责新市民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项目的核查评分。
15.市住房公积金龙湾管理部负责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核查评分。
16.不动产龙湾办证处负责不动产房屋的核查评分。
17.区慈善总会负责本机构开具的捐赠证明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18.区文明中心负责志愿者服务活动项目的核查评分。
19.区公安分局负责新市民年龄、居住登记或《浙江省居住证》、主要社会关系信息填报、刑事犯罪和行政处罚的核查评分。
20.各街道要在综治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受理窗口,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录入等工作;负责新市民特殊职业、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租住安全合法住所、街道新居民党外人士联谊会成员以及存在违法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核查评分。
21.其他。新市民积极响应并完成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予以加分的,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赋分规则及证明依据;个性指标(附件2)中由相关部门负责核查评分的事项依据具体事项由主管部门核查评分;有关社会资源应用场景建设的事项,由区发改局会同区公安分局与社会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公安分局可会同相关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2.龙湾区(高新区)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附件1
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指标项 | 具体内容 | 分值 | 最高分 | 区级责任单位 | 备注 |
年龄 | 年龄在55-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 | 20 | 区公安分局 | ||
文化程度 |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 | 10 | 10 | 区教育局 | 本项 不累 加 |
大专(高职)学历 | 8 | ||||
高中(中职)学历及以下 | 5 | ||||
职业技能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二级及以上,或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 | 10 | 10 | 区人力社保局 | 本项不累加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三级,获得初级职称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级专项) | 8 |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四级 | 5 |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五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普通专项) | 3 | ||||
缴纳社保 | 在本省范围内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每个月得0.5分,最高限30分 | 30 | 30 | 区人力社保局 | |
居住时间 | 在本省范围累计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个月得0.25分,最高限30分 | 30 | 30 | 区公安分局 |
附件2
龙湾区(高新区)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类别 | 指标 | 具 体 指 标 | 标准 分值 | 最高 分值 | 赋分期限 | 责任单位 | 证明材料 | 备 注 | |
基 础 分 | 身份信息 | 中共党员 | 2 | 2 | 长期 | 区委组织部 | 流动党员证或党员证明信 | 具有任一种特殊身份予以计分,不得累计积分。 | |
民主党派 | 2 | 长期 | 区委统战部 | 民主党派证件或证明信 | |||||
退役军人 | 2 | 2 | 长期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证 | 无退役证时需提供入伍登记表、退役登记表(转业)。 | |||
在本区主要关系信息填报 | 0.5分/填写1人 | 3 | 长期 | 区公安分局 | 系统赋分 | 在本区亲属及同住人员每填写一人得0.5分,最高限3分,须如实填写,否则不得分。 | |||
就业情况 | 从事快递、外卖、环卫、养老、助残、特殊教育、危化品、担任专职消防员等 | 0.5分/年 | 2 | 近4年内 | 居住地街道 | 就职单位工作证明 | 从事快递、外卖、环卫、养老、助残、特殊教育、危化品、担任专职消防员等,每满一年得0.5分,最高限2分。按年计算分值的,每满12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分。 | ||
在本区参加养老保险 | 0.5分/年 | 5 | 近10年内 | 区人力社保局 | 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 按年计算分值的,每满12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分,与省级共性分可叠加。 | |||
在本区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 0.5分/年 | 5 | 近10年内 | 居住地街道 | 劳动合同原件 | 按年计算分值的,每满12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分。取其中一项计分,不得累计积分。 | |||
在本区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或创办企业 | 3 | 近10年内 | 区市场监管局 |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 |||||
基 础 分 | 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 | 在本区缴存住房公积金 | 0.5分/年 | 5 | 近10年内 | 市住房公积金龙湾管理部 |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按年计算分值的,每满12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分。 | |
在本区有自购产权住房 | 10 | 10 | 长期 | 不动产龙湾办证处 | 不动产证 | 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自购产权住房。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多套房的不累计积分。 | 取其 中高 分项 | ||
租住合法居住房屋、单位宿舍等 | 0.5分/年 | 近10年内 | 居住地街道 | 相关证明 | 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单位宿舍应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每满12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分。 | ||||
加 分 指 标 | 投资纳税 | 自主创业工商注册,投资者个人近5年在本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达1万元计1分 | 1分/万元 | 15 | 近5年内 | 区税务局 | 税收电子缴款书 | 以股权形式出资的,以其出资份额和持股月份计算纳税额。 | |
非投资者个人近5年在本区累计缴纳所得税款每达1千元计1分 | 1分/千元 | 近5年内 | 所得税纳税记录 | ||||||
人才引进 | 获评温州市或龙湾区(高新区)高层次人才 | 依据类别赋分 | 15 | 近3年内 | 区委组织部 | 人才证明 | 根据温州市或龙湾区(高新区)人才分类目录相应类别赋分:A类:15分;B类:12分;C类:10分;D类:8分;E类:6分。 | ||
加 分 指 标 | 科技创新 | 自主发明创新,被授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 依据类别赋分 | 10 | 长期 | 区市场监管局 | 专利证书原件 | 在本区工作期间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得 10 分,其他发明人减半;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得 8 分,其他发明人减半;外观设计专利:第一设计人得4 分,其他设计人减半。专利权转让或专利年费未缴、失效、无效均不得分。不同专利可累计。 | |
各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 依据奖项赋分 | 10 | 近10年内 | 区科技局 | 获奖证书原件 | 在本区工作期间获得的科技进步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计10分;省级科技进步奖证书上排名前5位的,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5分;市级科技进步奖证书上排名前5位,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1分。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表彰的,计最高分,不同事项可累计。 | |||
奖项荣誉 | 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10分/次 | 15 | 近3年内 | 与奖项荣誉授予单位相对应的单位 | 荣誉证书原件 | 含“劳动模范”、“见义勇为”、“道德模范”、“好人好事”、“最美龙湾人”等荣誉称号。所取得的奖项荣誉应在本区居住期间获得,需提供相应证书、文件、奖牌。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表彰的,计最高分,不同事项可累计;因同一荣誉奖项获评市或区人才目录相应类别人才得分的,不得重复计分。 | ||
获得省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5分/次 | 近3年内 | 荣誉证书原件 | ||||||
获得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2分/次 | 近3年内 | 荣誉证书原件 | ||||||
获得区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1分/次 | 近3年内 | 荣誉证书原件 | ||||||
加 分 指 标 | 社会服务 | 参加本区红十字会组织的应急救护员培训并取得证书 | 2 | 2 | 有效期内 | 区红十字会 | 救护员证 | 救护员证须在有效期内。 | |
在本区参加造血干细胞(骨髓)采样 | 5 | 5 | 限申请当年 | 采样荣誉证书 | |||||
在本区参加遗体(器官、角膜等)意愿登记 | 3 | 3 | 限申请当年 | 相关登记证明 | |||||
在本区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 | 25 | 25 | 近10年内 | 捐献证明 | 参加志愿服务以“志愿浙江”、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综合数字平台等公共平台记录为准,每一星级得1分,最高为五星级,可得5分。 | ||||
在本区捐献直系亲属遗体(器官、角膜等) | 25 | 25 | 近10年内 | 捐献证明 | |||||
在本区参加无偿献血,累计每200cc计1分 | 1分/200cc | 5 | 近3年内 | 区卫健局 | 无偿献血证 | ||||
参加本区政府部门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 | 1分/一星级 | 5 | 近3年内 | 区文明中心 | 志愿服务证明 | ||||
5年内,在本区慈善捐赠,累计每1千元计1分 | 1分/千元 | 5 | 近3年内 | 区红十字会 | 捐赠证明 | ||||
区慈善总会 | 捐赠证明 | ||||||||
积极响应并完成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 | 依据项目赋分 | 10 | 限申请当年 | 相关部门 | 相关证明 | 根据申请当年区重点任务制定具体赋分规则,可申请项目详见龙湾区(高新区)个性分指标申请页面。 | |||
加 分 指 标 | 参政议政 | 党代表 | 依据级别赋分 | 10 | 履职期间 | 区委组织部 | 相关证明 |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和街道级依次计10、8、6、4、2分。在本区被推选或当选。同时取得多级职务的,按最高级计分。 | |
人大代表 | 依据级别赋分 | 履职期间 | 区人大 | 相关证明 | |||||
政协委员 | 依据级别赋分 | 履职期间 | 区政协 | 相关证明 | |||||
参加其他组织 | 参加区新居民党外人士联谊会 | 3 | 3 | 履职期间 | 区委统战部 | 相关证明 | 同时取得多级职务的,按最高级计分。 | ||
参加街道新居民党外人士联谊会 | 2 | 履职期间 | 居住地街道 | 相关证明 | |||||
学法用法 | 参加本区政府部门组织的参加学法用法活动 | 0.5分/次 | 3 | 近3年内 | 区司法局 | 相关证明 | 以区司法局有关学法、用法记录或证明为准。 | ||
减 分 指 标 | 守法诚信 | 包括法院判决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 | 200分/次 | 长期 | 区公安分局 | 由责任单位提供数据源 | 累计扣分,不设上限。 | ||
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 100分/次 | 近5年内 | 由责任单位提供数据源 | ||||||
5年内被行政处罚 | 50分/次 | 近5年内 | 由责任单位提供数据源 | ||||||
5年内有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 20分/次 | 近5年内 | 区法院 | 由责任单位提供数据源 | |||||
有违反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 | 10分/次 | 近5年内 | 居住地街道 | 由责任单位提供数据源 |
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2-45859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2-08-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2〕3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2-0008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创新新市民服务管理,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龙湾区(高新区)范围内居住、工作,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新市民),经本人申请,纳入龙湾区(高新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积分管理以《浙江省居住证》为载体,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贡献等方面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符合一定要求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我区根据本地实际,将新市民随行子女义务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逐步纳入积分管理内容。具体公共服务项目、指标数和积分运用规定由区政府公共资源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五条 积分管理指标体系由省级共性指标和区级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区级个性指标最高分值200分。新市民总积分为省级共性指标和区级个性指标累计得分,最低为零分。 省级共性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五项。共性指标得分跨区互认、全省通用。(各项指标赋分标准具体见附件1) 区级个性指标包含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情形组成。个性指标得分在本区范围内使用。(各项指标赋分标准具体见附件2) 新市民积分场景应用资格,可按照积分场景应用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的相关积分项,经汇总后确定排名。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区级个性指标高低进行排名;区级个性指标高低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 第六条 新市民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的“浙里新市民”专区办理积分查询、积分复核、积分应用等线上服务,也可持《浙江省居住证》,或凭电子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到线下居住地街道新市民积分受理窗口办理。线下办理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代理人需提供申请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以及证明代理资格的依据(法定代理人提供户口本等文件,用人单位、近亲属等委托代理人需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浙里新市民”应用积分指标分值通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用模块和社会资源软件系统对接获得,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无感赋分。尚未实现系统自动赋分的积分项目,由各街道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录入积分系统或新市民通过“浙里新市民”应用上传完整、可用、清晰的证明材料,推送至相关职能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赋分反馈。 新市民可查询个人积分分值和得分明细,对于个人积分有异议的或需要调整积分的,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的“浙里新市民”专区提出复核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也可线下通过居住地街道积分受理窗口办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区有关单位负责复核,复核成功后进行动态调整。未复核通过的,应予以答复。 第八条 区有关单位在新市民获取公共服务前,应将其情况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提交申请的居住地街道综治服务中心或区公安分局申请核查,接到核查申请的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予以答复。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其所获积分归零,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省内居住证和积分互认工作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浙江省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浙江省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计算后生效,但中止时段不纳入积分;申请人转为温州市区户籍后,个性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区公安分局负责本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工作,承担“浙里新市民”应用龙湾系统的管理、协调、维护等工作。 区公共资源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出台积分管理相关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 区发改局负责推进各部门涉及新市民信息资源的融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各街道开展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区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我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相关事项由以下部门(单位)审核、办理。对未实现“无感赋分”的积分指标项目以及场景应用涉及部门(单位)业务系统需打通的,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汇集相应数据源及提供接口。 1.区人大、区政协负责新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核查评分。 2.区委组织部负责新市民中共党员、党代表等身份和人才引进类别的核查评分。 3.区委统战部负责新市民民主党派、区级党外人士联谊会成员等身份的核查评分。 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军人身份的核查评分。 5.区教育局负责学历学位等文化程度的核查评分;负责新市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6.区科技局负责新市民科技奖项的核查评分。 7.区司法局负责新市民在本区学法用法的核查评分。 8.区财政局负责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等工作提供必要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 9.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职业技能等项目的核查评分;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培训补贴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落实。 10.区卫健局负责新市民参与无偿献血项目的核查评分;负责积分体检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 1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新市民营业执照、专利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12.区税务局负责新市民在我区投资纳税涉及的企业及个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13.区红十字会负责新市民参与造血干细胞采样(捐献)、遗体(器官、角膜等)意愿登记(捐献)、救护员证和本机构开具的捐赠证明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14.区人民法院负责新市民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项目的核查评分。 15.市住房公积金龙湾管理部负责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核查评分。 16.不动产龙湾办证处负责不动产房屋的核查评分。 17.区慈善总会负责本机构开具的捐赠证明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18.区文明中心负责志愿者服务活动项目的核查评分。 19.区公安分局负责新市民年龄、居住登记或《浙江省居住证》、主要社会关系信息填报、刑事犯罪和行政处罚的核查评分。 20.各街道要在综治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受理窗口,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录入等工作;负责新市民特殊职业、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租住安全合法住所、街道新居民党外人士联谊会成员以及存在违法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核查评分。 21.其他。新市民积极响应并完成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予以加分的,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赋分规则及证明依据;个性指标(附件2)中由相关部门负责核查评分的事项依据具体事项由主管部门核查评分;有关社会资源应用场景建设的事项,由区发改局会同区公安分局与社会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公安分局可会同相关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2.龙湾区(高新区)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附件1 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附件2 龙湾区(高新区)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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