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2-45218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2-08-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2〕2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2-0007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加快存量安置房源处置,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根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房源是指龙湾区(高新区)范围内(不含生态园区,下同)因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购置用于安置的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含商业用房、商务办公用房,不含小微园)。
第三条 成立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范围内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住建局、科技城财政局、科技城规划建设局、区城市建设中心、区税务局、区资源规划分局、不动产龙湾办证处、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房源安置单位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建设中心,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城市建设中心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国资办)、科技城财政局单位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发改局负责建设计划并做好安置房项目立项审批。
(二)区财政局(国资办)、科技城财政局负责监督相应区域内的安置房源使用和管理,以及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管。
(三)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涉及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工程招投标和质量监管等,安置过程中涉及协议签订、安置方案联审等。
(四)科技城规划建设局、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指导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涉及方案设计、规划核实等审批手续办理。
(五)区城市建设中心负责指导做好全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房源信息统计更新。
(六)区税务局负责安置房源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中涉及的核税工作。
(七)不动产龙湾办证处负责安置房项目不动产登记工作。
(八)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安置房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以及安置房源信息统计整理,配合做好安置房源开票、交钥匙、不动产权登记等。
(九)房源安置单位负责协议签订、房源分割、认购定位、结算交钥匙和房源调剂等具体工作实施,以及安置房源信息统计更新。
第四条 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合理安排,统筹推进。按照供需平衡、统筹兼顾原则,结合安置房源供应和需求实际,优先满足征收方案确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安置,再按照属地优先、就近安置原则进行统筹使用。
(二)规范使用,严格管理。安置房源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确需调整的,应经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严格安置房源日常监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安置谁负责”原则,确保建设过程合法化、建成后管理规范化。
第五条 房源安置单位在征收方案确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认购定位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安置房源信息完善更新报送至区城市建设中心。若涉及安置房源(住宅)预留,预留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超出预留期限且未提出正当理由需要延长预留的,由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自动收回作为其他用途统筹使用。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应安置房源相关信息提供给房源安置单位。
第六条 安置房源原则上确定为以下五项用途,其中第(二)—(五)项用途需在土地性质保持不变前提下,经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方可调剂使用。
(一)作为征收方案确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二)作为其他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三)作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房源;
(四)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五)其他。
第七条 房源安置单位使用安置房源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房源安置单位使用安置房源前,结合房源实际和安置需求,向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审核。经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出具调配单。
(三)实施。房源安置单位按规定做好安置房认购定位及后续工作。
(四)结算交钥匙。房源安置单位结合已签订的协议、调配单,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安置房源为期房的,项目建设单位配合房源安置单位在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完成交钥匙。
(五)办证。项目建设单位配合房源安置单位做好已安置房源开票、不动产权登记等工作。不动产龙湾办证处凭调配单、结算单、发票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属于原征收方案确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安置房,不动产龙湾办证处凭结算单、发票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原已调配安置但未使用调配单的,可按协议、结算单、发票等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八条 安置房源价格评估按照用途分类采取不同评估方式。
(一)属于第六条中第(一)项用途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二)属于第六条中第(二)—(五)项用途的,结合房源建设进度实行分类评估。其中安置房源为现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一房一价”确定;安置房源为期房的,按照市场比准价确定。房源市场评估价格由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两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并取平均值,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房源评估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委托评估费用由财政部门保障。
第九条 安置房源按照用途分类采取不同结算方式结算。
(一)作为第六条中第(一)项用途的,房源安置单位与安置对象按照产权调换协议有关规定结算。涉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村集体资产置换商务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的,按照《龙湾区(高新区)加快城中村改造村集体资产补偿安置 壮大村集体经济指导意见(试行)》(温龙委办发〔2018〕19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结合征收(拆迁)资金与建设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结算。其中:房源建设资金来源与征收(拆迁)资金来源属于同一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除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外的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暂不结算,由财政部门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直接按照综合成本价结算。房源建设资金来源与征收(拆迁)资金来源不属于同一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按照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八折结算。若市场评估价八折低于综合成本价,按照综合成本价结算,结算资金由房源安置单位所在的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二)作为第六条中第(二)项用途的,房源安置单位与安置对象按征收(拆迁)当年的协议安置地块市场评估价结合同一时点的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的结算参照上述第(一)项。
(三)作为第六条中第(三)项用途的,房源安置单位与安置对象按照《龙湾区(高新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富余房源实施办法(试行)》(温龙委改发〔2021〕6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的结算参照上述第(一)项。
(四)作为第六条中第(四)项用途的,由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第十条 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应明确落实专人,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安置房源信息统计、统筹使用、管理、认购定位、资金结算等工作。未按规定完成信息上报或更新、上报信息弄虚作假、信息瞒报漏报或擅自处置安置房源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原《龙湾区(高新区)多余安置住宅统筹处置暂行办法》(温龙政办发〔2017〕3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龙湾区安置房源(住宅)调配单(单个)
2.龙湾区安置房源(商务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调配单
3.龙湾区安置房源调配单(批量)
附件1
龙湾区安置房源(住宅)调配单(单个) | |||||||
安置对象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
协议书编号 | 申请用途 | ||||||
评估价值时间 | |||||||
安置对象安置 情况 | 原拟安置地块 | 原拟安置新房比准价 (元/㎡) | 应安置(套内)面积(㎡) | 应安置套数(套) | 已安置情况 | ||
申请安置房源情况 | 房源项目名称 | 幢号房号 | 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 | 现房市场评估价值 |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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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财政部门意见 | ||||||
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区安置房源管理 | ||||||
龙湾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
附件2
龙湾区安置房源(商务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调配单 | ||||||
安置对象 | 机构代码/营业执照 | 联系方式(负责人) | ||||
协议书编号 | 申请用途 | |||||
评估价值时间 | ||||||
安置对象安置 情况 | 原拟安置地块 | 原拟安置新房比准价 (元/㎡) | 应安置(套内)面积(㎡) | 已安置情况 | ||
申请安置房源情况 | 房源名称 | 幢号房号 | 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 | 房源市场评估价值 | |
申请理由 |
| |||||
申请单位意见 | 财政部门意见 | |||||
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区安置房源管理 | |||||
龙湾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
附件3
龙湾区安置房源调配单(批量)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盖章) | |||||
申请用途 | |||||
原拟安置地块名称 | |||||
评估价值时间 | |||||
原拟安置新房比准价 | |||||
申请安置的房源项目名称 | |||||
应安置总套数/户数 | 安置房源各套型套数 (详见附表) | ||||
安置总面积 | |||||
申请理由 | 经办人(签字): 日 期: | ||||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 财政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 ||||
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 小组办公室意见 (签字盖章) | |||||
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 小组意见 (签字盖章) |
龙湾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附表
安置房源项目申请安置明细表
申请安置房源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幢号房号 | 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 | 市场评估价值(元/㎡) | 安置村 | 认购人 | 证件号码 (比如身份证) | 联系方式 | 备注 |
小计 |
备注:表格可结合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2-45218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2-08-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2〕2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2-0007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加快存量安置房源处置,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根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房源是指龙湾区(高新区)范围内(不含生态园区,下同)因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购置用于安置的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含商业用房、商务办公用房,不含小微园)。 第三条 成立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范围内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住建局、科技城财政局、科技城规划建设局、区城市建设中心、区税务局、区资源规划分局、不动产龙湾办证处、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房源安置单位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建设中心,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城市建设中心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国资办)、科技城财政局单位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发改局负责建设计划并做好安置房项目立项审批。 (二)区财政局(国资办)、科技城财政局负责监督相应区域内的安置房源使用和管理,以及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管。 (三)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涉及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工程招投标和质量监管等,安置过程中涉及协议签订、安置方案联审等。 (四)科技城规划建设局、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指导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涉及方案设计、规划核实等审批手续办理。 (五)区城市建设中心负责指导做好全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房源信息统计更新。 (六)区税务局负责安置房源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中涉及的核税工作。 (七)不动产龙湾办证处负责安置房项目不动产登记工作。 (八)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安置房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以及安置房源信息统计整理,配合做好安置房源开票、交钥匙、不动产权登记等。 (九)房源安置单位负责协议签订、房源分割、认购定位、结算交钥匙和房源调剂等具体工作实施,以及安置房源信息统计更新。 第四条 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合理安排,统筹推进。按照供需平衡、统筹兼顾原则,结合安置房源供应和需求实际,优先满足征收方案确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安置,再按照属地优先、就近安置原则进行统筹使用。 (二)规范使用,严格管理。安置房源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确需调整的,应经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严格安置房源日常监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安置谁负责”原则,确保建设过程合法化、建成后管理规范化。 第五条 房源安置单位在征收方案确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认购定位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安置房源信息完善更新报送至区城市建设中心。若涉及安置房源(住宅)预留,预留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超出预留期限且未提出正当理由需要延长预留的,由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自动收回作为其他用途统筹使用。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应安置房源相关信息提供给房源安置单位。 第六条 安置房源原则上确定为以下五项用途,其中第(二)—(五)项用途需在土地性质保持不变前提下,经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方可调剂使用。 (一)作为征收方案确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二)作为其他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三)作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房源; (四)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五)其他。 第七条 房源安置单位使用安置房源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房源安置单位使用安置房源前,结合房源实际和安置需求,向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审核。经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出具调配单。 (三)实施。房源安置单位按规定做好安置房认购定位及后续工作。 (四)结算交钥匙。房源安置单位结合已签订的协议、调配单,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安置房源为期房的,项目建设单位配合房源安置单位在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完成交钥匙。 (五)办证。项目建设单位配合房源安置单位做好已安置房源开票、不动产权登记等工作。不动产龙湾办证处凭调配单、结算单、发票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属于原征收方案确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安置房,不动产龙湾办证处凭结算单、发票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原已调配安置但未使用调配单的,可按协议、结算单、发票等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八条 安置房源价格评估按照用途分类采取不同评估方式。 (一)属于第六条中第(一)项用途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二)属于第六条中第(二)—(五)项用途的,结合房源建设进度实行分类评估。其中安置房源为现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一房一价”确定;安置房源为期房的,按照市场比准价确定。房源市场评估价格由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两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并取平均值,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房源评估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委托评估费用由财政部门保障。 第九条 安置房源按照用途分类采取不同结算方式结算。 (一)作为第六条中第(一)项用途的,房源安置单位与安置对象按照产权调换协议有关规定结算。涉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村集体资产置换商务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的,按照《龙湾区(高新区)加快城中村改造村集体资产补偿安置 壮大村集体经济指导意见(试行)》(温龙委办发〔2018〕19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结合征收(拆迁)资金与建设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结算。其中:房源建设资金来源与征收(拆迁)资金来源属于同一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除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外的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暂不结算,由财政部门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直接按照综合成本价结算。房源建设资金来源与征收(拆迁)资金来源不属于同一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按照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八折结算。若市场评估价八折低于综合成本价,按照综合成本价结算,结算资金由房源安置单位所在的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二)作为第六条中第(二)项用途的,房源安置单位与安置对象按征收(拆迁)当年的协议安置地块市场评估价结合同一时点的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的结算参照上述第(一)项。 (三)作为第六条中第(三)项用途的,房源安置单位与安置对象按照《龙湾区(高新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富余房源实施办法(试行)》(温龙委改发〔2021〕6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的结算参照上述第(一)项。 (四)作为第六条中第(四)项用途的,由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第十条 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应明确落实专人,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安置房源信息统计、统筹使用、管理、认购定位、资金结算等工作。未按规定完成信息上报或更新、上报信息弄虚作假、信息瞒报漏报或擅自处置安置房源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原《龙湾区(高新区)多余安置住宅统筹处置暂行办法》(温龙政办发〔2017〕3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龙湾区安置房源(住宅)调配单(单个) 2.龙湾区安置房源(商务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调配单 3.龙湾区安置房源调配单(批量)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龙湾区安置房源调配单(批量) 申请时间:
龙湾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附表 安置房源项目申请安置明细表
备注:表格可结合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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