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2-45219 |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2-08-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加快存量安置房源处置,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根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最终形成了《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十一条,分别从制定目的、概念界定、机构设置、使用管理原则、房源移交、用途分类、调剂流程、房源评估、价格结算、责任追究和实施时间等方面对安置房源管理作了规定。下面重点对以下条款进行明确:
(一)机构设置。成立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范围内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住建局、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浙南科技城规划建设局、区城市建设中心、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龙湾办证处、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房源安置单位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建设中心,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用途分类。安置房源原则上确定为以下五项用途,其中第(二)-(五)项用途需在土地性质保持不变前提下,经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方可调剂使用。具体如下:作为征收方案确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作为其他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作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
(三)调剂流程。房源安置单位使用安置房源的审批流程为:申请-审核-实施-结算交钥匙-办证等相关流程进行统筹调剂使用。
(四)房源评估。安置房源价格评估按照用途分类采取不同评估方式。1.属于第六条中第(一)项用途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2.属于第六条中第(二)-(五)项用途的,结合房源建设进度实行分类评估。其中安置房源为现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一房一价”确定;安置房源为期房的,按照市场比准价确定。房源市场评估价格由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两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并取平均值,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房源评估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委托评估费用由财政部门保障。
(五)价格结算。1.作为第六条中第(一)项用途的,房源安置单位与安置对象按照产权调换协议有关规定结算。涉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村集体资产置换商务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的,按照《龙湾区(高新区)加快城中村改造村集体资产补偿安置 壮大村集体经济指导意见(试行)》(温龙委办发〔2018〕19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结合征收(拆迁)资金与建设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结算。其中:房源建设资金来源与征收(拆迁)资金来源属于同一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除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外的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暂不结算,由财政部门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直接按照综合成本价结算。房源建设资金来源与征收(拆迁)资金来源不属于同一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按照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八折结算,结算资金由房源安置单位所在的财政部门予以保障。2.作为第六条中第(二)项用途的,房源安置单位与安置对象按征收(拆迁)当年的协议安置地块市场评估价结合同一时点的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的结算参照上述第(一)项。3.作为第六条中第(三)项用途的,房源安置单位与安置对象按照《龙湾区(高新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富余房源实施办法(试行)》(温龙委改发〔2021〕6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的结算参照上述第(一)项。4.作为第六条中第(四)项用途的,由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内容解答
1.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安置房源是什么?
龙湾区(高新区)范围内(不含生态园区,下同)因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购置用于安置的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含商业用房、商务办公用房,不含小微园)。
2.安置房源的用途有哪些?
安置房源原则上确定为以下五项用途,其中第(2)-(5)项用途需在土地性质保持不变前提下,经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方可调剂使用。
(1)作为征收方案确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2)作为其他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3)作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房源;
(4)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5)其他。
3.安置房源统筹使用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1)申请。房源安置单位使用安置房源前,结合房源实际和安置需求,向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审核。经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出具调配单。
(3)实施。房源安置单位按规定做好安置房认购定位及后续工作。
(4)结算交钥匙。房源安置单位结合已签订的协议、调配单,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安置房源为期房的,项目建设单位配合房源安置单位在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完成交钥匙。
(5)办证。项目建设单位配合房源安置单位做好已安置房源开票、不动产权登记等工作。不动产登记中心龙湾办证处凭调配单、结算单、发票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属于原征收方案确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安置房,不动产登记中心龙湾办证处凭结算单、发票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原已调配安置但未使用调配单的,可按协议、结算单、发票等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4.安置房源价格如何评估?
(1)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六条中第(一)项用途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2)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六条中第(二)-(五)项用途的,结合房源建设进度实行分类评估。其中安置房源为现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一房一价”确定;安置房源为期房的,按照市场比准价确定。房源市场评估价格由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两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并取平均值,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房源评估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委托评估费用由财政部门保障。
5.安置房源价格如何结算?
(1)作为本实施办法第六条中第(一)项用途的,房源安置单位与安置对象按照产权调换协议有关规定结算。涉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村集体资产置换商务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的,按照《龙湾区(高新区)加快城中村改造村集体资产补偿安置 壮大村集体经济指导意见(试行)》(温龙委办发〔2018〕19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结合征收(拆迁)资金与建设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结算。其中:房源建设资金来源与征收(拆迁)资金来源属于同一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除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外的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暂不结算,由财政部门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直接按照综合成本价结算。房源建设资金来源与征收(拆迁)资金来源不属于同一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按照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八折结算。若市场评估价八折低于综合成本价,按照综合成本价结算,结算资金由房源安置单位所在的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2)作为本实施办法第六条中第(二)项用途的,房源安置单位与安置对象按征收(拆迁)当年的协议安置地块市场评估价结合同一时点的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的结算参照上述第(1)项。
(3)作为本实施办法第六条中第(三)项用途的,房源安置单位与安置对象按照《龙湾区(高新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富余房源实施办法(试行)》(温龙委改发〔2021〕6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的结算参照上述第(1)项。
(4)作为本实施办法第六条中第(四)项用途的,由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6.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城市建设中心
解读人:高瑞虹
业务科室:工程建设科
联系电话:0577-86929228
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2-45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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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2-08-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加快存量安置房源处置,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根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最终形成了《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十一条,分别从制定目的、概念界定、机构设置、使用管理原则、房源移交、用途分类、调剂流程、房源评估、价格结算、责任追究和实施时间等方面对安置房源管理作了规定。下面重点对以下条款进行明确: (一)机构设置。成立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范围内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住建局、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浙南科技城规划建设局、区城市建设中心、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龙湾办证处、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房源安置单位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建设中心,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用途分类。安置房源原则上确定为以下五项用途,其中第(二)-(五)项用途需在土地性质保持不变前提下,经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方可调剂使用。具体如下:作为征收方案确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作为其他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作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 (三)调剂流程。房源安置单位使用安置房源的审批流程为:申请-审核-实施-结算交钥匙-办证等相关流程进行统筹调剂使用。 (四)房源评估。安置房源价格评估按照用途分类采取不同评估方式。1.属于第六条中第(一)项用途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2.属于第六条中第(二)-(五)项用途的,结合房源建设进度实行分类评估。其中安置房源为现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一房一价”确定;安置房源为期房的,按照市场比准价确定。房源市场评估价格由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两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并取平均值,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房源评估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委托评估费用由财政部门保障。 (五)价格结算。1.作为第六条中第(一)项用途的,房源安置单位与安置对象按照产权调换协议有关规定结算。涉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村集体资产置换商务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的,按照《龙湾区(高新区)加快城中村改造村集体资产补偿安置 壮大村集体经济指导意见(试行)》(温龙委办发〔2018〕19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结合征收(拆迁)资金与建设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结算。其中:房源建设资金来源与征收(拆迁)资金来源属于同一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除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外的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暂不结算,由财政部门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直接按照综合成本价结算。房源建设资金来源与征收(拆迁)资金来源不属于同一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按照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八折结算,结算资金由房源安置单位所在的财政部门予以保障。2.作为第六条中第(二)项用途的,房源安置单位与安置对象按征收(拆迁)当年的协议安置地块市场评估价结合同一时点的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的结算参照上述第(一)项。3.作为第六条中第(三)项用途的,房源安置单位与安置对象按照《龙湾区(高新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富余房源实施办法(试行)》(温龙委改发〔2021〕6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的结算参照上述第(一)项。4.作为第六条中第(四)项用途的,由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内容解答 1.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安置房源是什么? 龙湾区(高新区)范围内(不含生态园区,下同)因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购置用于安置的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含商业用房、商务办公用房,不含小微园)。 2.安置房源的用途有哪些? 安置房源原则上确定为以下五项用途,其中第(2)-(5)项用途需在土地性质保持不变前提下,经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方可调剂使用。 (1)作为征收方案确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2)作为其他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3)作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房源; (4)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5)其他。 3.安置房源统筹使用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1)申请。房源安置单位使用安置房源前,结合房源实际和安置需求,向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审核。经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出具调配单。 (3)实施。房源安置单位按规定做好安置房认购定位及后续工作。 (4)结算交钥匙。房源安置单位结合已签订的协议、调配单,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安置房源为期房的,项目建设单位配合房源安置单位在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完成交钥匙。 (5)办证。项目建设单位配合房源安置单位做好已安置房源开票、不动产权登记等工作。不动产登记中心龙湾办证处凭调配单、结算单、发票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属于原征收方案确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安置房,不动产登记中心龙湾办证处凭结算单、发票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原已调配安置但未使用调配单的,可按协议、结算单、发票等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4.安置房源价格如何评估? (1)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六条中第(一)项用途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2)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六条中第(二)-(五)项用途的,结合房源建设进度实行分类评估。其中安置房源为现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一房一价”确定;安置房源为期房的,按照市场比准价确定。房源市场评估价格由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两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并取平均值,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房源评估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委托评估费用由财政部门保障。 5.安置房源价格如何结算? (1)作为本实施办法第六条中第(一)项用途的,房源安置单位与安置对象按照产权调换协议有关规定结算。涉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村集体资产置换商务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的,按照《龙湾区(高新区)加快城中村改造村集体资产补偿安置 壮大村集体经济指导意见(试行)》(温龙委办发〔2018〕19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结合征收(拆迁)资金与建设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结算。其中:房源建设资金来源与征收(拆迁)资金来源属于同一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除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外的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暂不结算,由财政部门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直接按照综合成本价结算。房源建设资金来源与征收(拆迁)资金来源不属于同一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按照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八折结算。若市场评估价八折低于综合成本价,按照综合成本价结算,结算资金由房源安置单位所在的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2)作为本实施办法第六条中第(二)项用途的,房源安置单位与安置对象按征收(拆迁)当年的协议安置地块市场评估价结合同一时点的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的结算参照上述第(1)项。 (3)作为本实施办法第六条中第(三)项用途的,房源安置单位与安置对象按照《龙湾区(高新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富余房源实施办法(试行)》(温龙委改发〔2021〕6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源安置单位的结算参照上述第(1)项。 (4)作为本实施办法第六条中第(四)项用途的,由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6.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城市建设中心 解读人:高瑞虹 业务科室:工程建设科 联系电话:0577-86929228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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