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140/2021-40398
组配分类 其他形式解读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 2021-09-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政策问答】:《龙湾区(高新区)城中村改造老年人等群体临时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14 17:31:15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在龙湾区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补偿)人,且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临时安置:第一类为补偿方案中明确的签约截止日年龄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第二类为无法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第三类为无法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有重大残疾、严重疾病对象。

二、适用对象临时安置方式有哪些?

答:第一类对象可以申请货币补助,或者申请临时周转用房,两者选其一;第二类、第三类对象可以申请临时周转用房。

三、货币补助金额是多少?

答:货币补助是指通过一次性资金补助形式鼓励自行解决户内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按每户第一个老年人5万元补助,其他老年人补助3万元(户内隔代的按2户补助标准计算)。

四、临时周转用房有哪些?

答:1、优先利用区内已建成投用临时周转房源,盘活存量,滚动安置。2、临时周转房源街道范围内存量不足的,可在全区范围内统筹安置。3、已征收的、建设施工区域外的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在确保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可按临时周转用房标准(按照单间套内建筑面积不大于32平方米确定项目总建筑面积)进行整修、改造后用于临时安置。区住建局指导业主单位做好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改造方案设计和施工等。

五、适用对象申请货币补助或临时周转用房安置,如何开展资格审查?

答:1、第一类适用对象,可申请货币补助或临时周转用房安置,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户口本原件,经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同意,给予货币补助或临时周转用房安置。

2、第二类适用对象,可申请临时周转用房安置,由被征收(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户口本原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证明材料,经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给予临时周转用房安置。

3、第三类适用对象,可申请临时周转用房安置,由被征收(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户口本原件,残疾证(一级、二级残疾人,其中智力、精神残疾不限残疾程度)或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材料(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经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给予临时周转用房安置。

六、临时周用房租金如何计算、收取?

答:临时周转用房租金收取参照同期临时安置费标准,结合使用临时周转用房面积(含公摊面积)进行计算。应发放临时安置费的拆迁面积大于临时周转用房面积的,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扣减与临时周转用房等面积的临时安置费作为租金(临时安置费翻倍部分不抵扣);应发放临时安置费的拆迁面积不足临时周转用房面积的,扣减应发放临时安置费后,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向征收实施单位自行补足。涉及跨街道临时安置的,属地街道向征收实施单位收取。

七、临时周转用房日常管理有何规定?

答:1、临时周转用房配备相关功能用房,日常管理由临时周转用房所在街道(以下简称“属地街道”)负责,纳入属地街道网格化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按照《龙湾区(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温龙政办发〔2018〕60号)执行。

2、征收实施单位在临时周转用房分配中及时公布临时周转房源,公示临时周转用房分配方案,公开选房结果,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3、临时周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街道下发腾退通知,责令其限期腾退。涉及跨街道临时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须全力配合属地街道做好动态管理。

(1)原承租人已安置回迁、亡故的;

(2)转借、转让、转租所承租临时周转用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以上闲置临时周转用房的;

(4)擅自改变所承租临时周转用房用途及结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限期拒不整改的;

(5)其他规定条件确定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4、临时周转用房在房屋征收临时过渡安置完成后,由业主单位及时予以处置。对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及时拆除;对涉及再利用的,应报区城建中心备案。

八、本《实施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2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城市建设中心

解读人:开发利用科 章温嫦

联系方式:8688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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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9-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政策问答】:《龙湾区(高新区)城中村改造老年人等群体临时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14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在龙湾区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补偿)人,且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临时安置:第一类为补偿方案中明确的签约截止日年龄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第二类为无法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第三类为无法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有重大残疾、严重疾病对象。

二、适用对象临时安置方式有哪些?

答:第一类对象可以申请货币补助,或者申请临时周转用房,两者选其一;第二类、第三类对象可以申请临时周转用房。

三、货币补助金额是多少?

答:货币补助是指通过一次性资金补助形式鼓励自行解决户内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按每户第一个老年人5万元补助,其他老年人补助3万元(户内隔代的按2户补助标准计算)。

四、临时周转用房有哪些?

答:1、优先利用区内已建成投用临时周转房源,盘活存量,滚动安置。2、临时周转房源街道范围内存量不足的,可在全区范围内统筹安置。3、已征收的、建设施工区域外的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在确保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可按临时周转用房标准(按照单间套内建筑面积不大于32平方米确定项目总建筑面积)进行整修、改造后用于临时安置。区住建局指导业主单位做好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改造方案设计和施工等。

五、适用对象申请货币补助或临时周转用房安置,如何开展资格审查?

答:1、第一类适用对象,可申请货币补助或临时周转用房安置,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户口本原件,经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同意,给予货币补助或临时周转用房安置。

2、第二类适用对象,可申请临时周转用房安置,由被征收(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户口本原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证明材料,经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给予临时周转用房安置。

3、第三类适用对象,可申请临时周转用房安置,由被征收(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户口本原件,残疾证(一级、二级残疾人,其中智力、精神残疾不限残疾程度)或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材料(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经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给予临时周转用房安置。

六、临时周用房租金如何计算、收取?

答:临时周转用房租金收取参照同期临时安置费标准,结合使用临时周转用房面积(含公摊面积)进行计算。应发放临时安置费的拆迁面积大于临时周转用房面积的,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扣减与临时周转用房等面积的临时安置费作为租金(临时安置费翻倍部分不抵扣);应发放临时安置费的拆迁面积不足临时周转用房面积的,扣减应发放临时安置费后,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向征收实施单位自行补足。涉及跨街道临时安置的,属地街道向征收实施单位收取。

七、临时周转用房日常管理有何规定?

答:1、临时周转用房配备相关功能用房,日常管理由临时周转用房所在街道(以下简称“属地街道”)负责,纳入属地街道网格化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按照《龙湾区(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温龙政办发〔2018〕60号)执行。

2、征收实施单位在临时周转用房分配中及时公布临时周转房源,公示临时周转用房分配方案,公开选房结果,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3、临时周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街道下发腾退通知,责令其限期腾退。涉及跨街道临时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须全力配合属地街道做好动态管理。

(1)原承租人已安置回迁、亡故的;

(2)转借、转让、转租所承租临时周转用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以上闲置临时周转用房的;

(4)擅自改变所承租临时周转用房用途及结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限期拒不整改的;

(5)其他规定条件确定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4、临时周转用房在房屋征收临时过渡安置完成后,由业主单位及时予以处置。对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及时拆除;对涉及再利用的,应报区城建中心备案。

八、本《实施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2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城市建设中心

解读人:开发利用科 章温嫦

联系方式:8688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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