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1-40336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1-0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21〕5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1-2021-0009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高新区)城中村改造老年人等群体临时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高新区)城中村改造老年人等群体临时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为妥善解决龙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涉及老年人等群体的临时安置问题,切实提高生活环境和质量,规范临时安置用房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安置对象
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被征收(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且符合下列三类情况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临时安置:
(一)在补偿方案中明确的签约截止日,年龄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二)无法自行解决住房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
(三)无法自行解决用房的有重度残疾、重大疾病对象。
二、临时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补助和临时周转用房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一)货币补助。通过一次性资金补助形式鼓励自行解决户内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按每户第一个老年人5万元补助,其他老年人补助3万元(户内隔代的按2户补助标准计算)。
(二)临时周转用房安置。优先利用区内已建成投用临时周转房源,盘活存量,滚动安置。临时周转房源街道范围内存量不足的,可在全区范围内统筹安置。已征收的、建设施工区域外的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在确保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可按临时周转用房标准(按照单间套内建筑面积不大于32平方米确定项目总建筑面积)进行整修,改造后用于临时安置。区住建局指导业主单位做好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改造方案设计和施工等。
三、临时安置资格审查
(一)对符合临时安置对象第一类的人员可申请货币补助或临时周转用房安置,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户口本原件,经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同意,给予货币补助或临时周转用房安置。一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多个补偿方案的,签约截止日须统一。
(二)对符合临时安置对象第二类的人员可申请临时周转用房安置,由被征收(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户口本原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证明材料,经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给予临时周转用房安置。
(三)对符合临时安置对象第三类的人员可申请临时周转用房安置,由被征收(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户口本原件,残疾证(一级、二级残疾人,其中智力、精神残疾不限残疾程度)或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材料(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经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给予临时周转用房安置。
四、临时周转用房管理
(一)临时周转用房需配备相关功能用房,日常管理由临时周转用房所在街道(以下简称“属地街道”)负责,纳入属地街道网格化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按照《龙湾区(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温龙政办发〔2018〕60号)执行。
(二)临时周转用房租金收取参照同期临时安置费标准,结合使用临时周转用房面积(含公摊面积)进行计算。应发放临时安置费的拆迁面积大于临时周转用房面积的,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扣减与临时周转用房等面积的临时安置费作为租金(临时安置费翻倍部分不抵扣);应发放临时安置费的拆迁面积不足临时周转用房面积的,扣减应发放临时安置费后,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向征收实施单位自行补足。涉及跨街道临时安置的,属地街道向征收实施单位收取。
(三)征收实施单位在临时周转用房分配中要及时公布临时周转房源,公示临时周转用房分配方案,公开选房结果,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四)临时周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街道下发腾退通知,责令其限期腾退。涉及跨街道临时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须全力配合属地街道做好动态管理。
1.原承租人已安置回迁、亡故的;
2.转借、转让、转租所承租临时周转用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以上闲置临时周转用房的;
4.擅自改变所承租临时周转用房用途及结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限期拒不整改的;
5.其他规定条件确定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五)临时周转用房在房屋征收临时过渡安置完成后,由业主单位及时予以处置。对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及时拆除;对涉及再利用的,应报区城建中心备案。
(六)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2日起施行。
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1-40336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1-0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21〕5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1-2021-0009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高新区)城中村改造老年人等群体临时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妥善解决龙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涉及老年人等群体的临时安置问题,切实提高生活环境和质量,规范临时安置用房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安置对象 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被征收(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且符合下列三类情况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临时安置: (一)在补偿方案中明确的签约截止日,年龄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二)无法自行解决住房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 (三)无法自行解决用房的有重度残疾、重大疾病对象。 二、临时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补助和临时周转用房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一)货币补助。通过一次性资金补助形式鼓励自行解决户内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按每户第一个老年人5万元补助,其他老年人补助3万元(户内隔代的按2户补助标准计算)。 (二)临时周转用房安置。优先利用区内已建成投用临时周转房源,盘活存量,滚动安置。临时周转房源街道范围内存量不足的,可在全区范围内统筹安置。已征收的、建设施工区域外的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在确保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可按临时周转用房标准(按照单间套内建筑面积不大于32平方米确定项目总建筑面积)进行整修,改造后用于临时安置。区住建局指导业主单位做好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改造方案设计和施工等。 三、临时安置资格审查 (一)对符合临时安置对象第一类的人员可申请货币补助或临时周转用房安置,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户口本原件,经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同意,给予货币补助或临时周转用房安置。一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多个补偿方案的,签约截止日须统一。 (二)对符合临时安置对象第二类的人员可申请临时周转用房安置,由被征收(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户口本原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证明材料,经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给予临时周转用房安置。 (三)对符合临时安置对象第三类的人员可申请临时周转用房安置,由被征收(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户口本原件,残疾证(一级、二级残疾人,其中智力、精神残疾不限残疾程度)或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材料(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经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给予临时周转用房安置。 四、临时周转用房管理 (一)临时周转用房需配备相关功能用房,日常管理由临时周转用房所在街道(以下简称“属地街道”)负责,纳入属地街道网格化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按照《龙湾区(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温龙政办发〔2018〕60号)执行。 (二)临时周转用房租金收取参照同期临时安置费标准,结合使用临时周转用房面积(含公摊面积)进行计算。应发放临时安置费的拆迁面积大于临时周转用房面积的,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扣减与临时周转用房等面积的临时安置费作为租金(临时安置费翻倍部分不抵扣);应发放临时安置费的拆迁面积不足临时周转用房面积的,扣减应发放临时安置费后,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向征收实施单位自行补足。涉及跨街道临时安置的,属地街道向征收实施单位收取。 (三)征收实施单位在临时周转用房分配中要及时公布临时周转房源,公示临时周转用房分配方案,公开选房结果,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四)临时周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街道下发腾退通知,责令其限期腾退。涉及跨街道临时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须全力配合属地街道做好动态管理。 1.原承租人已安置回迁、亡故的; 2.转借、转让、转租所承租临时周转用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以上闲置临时周转用房的; 4.擅自改变所承租临时周转用房用途及结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限期拒不整改的; 5.其他规定条件确定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五)临时周转用房在房屋征收临时过渡安置完成后,由业主单位及时予以处置。对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及时拆除;对涉及再利用的,应报区城建中心备案。 (六)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2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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