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1-40302 |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0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起草背景
(一)意义
受新冠疫情、蝗灾等因素影响,粮食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在2020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作出了系统阐述,特别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实行党政同责,‘米袋子’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我区作为温州四大城区之一,耕地资源紧缺,发展粮食生产空间受限,粮食生产面临着不少难题,特别是种粮效益日益低下严重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我区在上年粮食生产政策基础上出台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温龙政发〔2021〕21号),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粮食生产各项政策措施,推动粮食生产持稳向好。
(二)依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1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49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首批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1〕5号)、《关于切实抓好2021年粮食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温粮安〔2021〕1号)等。
(三)起草过程
2021年粮食生产政策代拟稿在2020年粮食生产政策(温龙政发〔2020〕20号)文件基础上,根据浙农计发〔202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作相应调整,经征询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与建议,进一步明确政策文件相关补助标准,并经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结合本区生产实际,逐步提高种粮补贴标准,增加绿色防控示范区扶持政策。文件分为六大部分,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与责任。根据全国粮食重点保供政策导向及省、市增种粮食要求,要求各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紧紧围绕守住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这条底线,牢牢把握稳粮增收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基础,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将粮食生产及耕地“非农化”、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工作列入粮食安全责任制和乡村振兴考核内容。确保完成年度粮食播种面积1.73万亩、总产0.611万吨以上的任务指标。
(二)加强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建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开展“六个严禁”自查自纠,遏制增量、处置存量,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完成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提标改造任务,加强田间沟路渠配套,不断提升耕地地力。严格控制耕地抛荒,探索建立耕地抛荒负面清单制度,推进抛荒耕地流转。全面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清理腾退和调整修编,功能区粮食复种指数稳定在130%以上。
(三)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1.加强规模种植大户补贴。全年稻麦复种面积50亩及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大小麦、早稻每亩补贴300元、晚稻每亩补贴340元统一为每亩补贴300元,根据属地街道及大户强烈要求,增加水稻复种面积每亩补贴150元;为稳定油菜面积、促进油料任务指标完成,将油菜种植规模经营主体每亩补贴标准由原来的80元提高到100元/亩。
2.实施专业化服务组织奖补。根据近几年申报情况,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作业年服务面积500亩、病虫害统防统治年服务面积500亩以下申报主体不多,为引导服务主体规模化发展,取消原来的分档奖补,统一奖励3万元。
3.实行旱粮种植直补政策。根据旱粮效益不高、50亩以上主体极少的生产实际,为进一步提高规模发展旱粮积极性,将一季旱粮作物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的主体每亩补贴由原来的220元提高到280元;对在“三园”地(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含)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20元。
4.加大种粮大户金融支持。继续实施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全年稻麦复种面积、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种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省财政给予3%的贷款贴息;其中对50万元以内的贷款,一般以信用贷款方式予以支持。
5.实行土地规模流转奖励。对当年通过村集体统一流转、流转手续规范、期限达到5年的规模种粮主体及组织流转的村集体(奖励对象以录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为依据)分别给予奖励。流转连片面积50亩(含)以上的,给予规模种粮主体每亩100元奖励,给予组织流转的村集体每亩50元奖励;流转连片面积300亩(含)以上的,给予规模种粮主体每亩150元奖励,给予组织流转的村集体每亩100元奖励。流转期内,若发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转包他人种植的,收回双方奖励资金。
6.稳定小规模种植户补贴。为方便街道测算,将稻麦复种面积50亩以下的农户大小麦、早稻每亩补贴140元、晚稻每亩补贴180元统一为每亩补贴160元;种植玉米、番薯、马铃薯、大豆、蚕豆、豌豆、杂豆、高粱、荞麦等单种旱粮作物5亩(含)以上的农户,每亩补贴220元(以上不包括旱粮规模户已补面积)。
7.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年度享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省级补贴资金、区级配套补贴资金分别不超过20万元,个人省级补贴资金和区级配套补贴资金分别不超过5万元。根据我区本地籍变型拖拉机整治实际情况,取消变型拖拉机报废补偿阶段性政策。
(四)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应用水平
1.鼓励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为贯彻省、市耕肥工作要求,配合做好2020年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浙江省“减肥减药不严不实”问题整改,完成本年度配方肥推广任务,将水稻专用肥补助扩大到粮菜作物专用肥,每吨补助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400元;为进一步提高水稻机械化水平,特别是移栽薄弱环节,将“大户机插专用育秧基质、与抛秧相配套的除草剂和抛秧盘补助”转为“应用水稻机插面积50亩以上的大户每亩补助100元”;为响应省、市“五优联动”提质扩面行动,推进我区优质稻米品种的推广,对应用“五优联动”优质中晚稻品种的农户补贴50%种款。
2.开展粮食绿色优质高产创建。经过近几年的宣传发动,规模种粮主体参与高产创建的积极性明显上升,因此将“全区全年实地测产评选5—10个优秀水稻高产示范方”修改为“全区全年实地测产评选优秀水稻高产示范方不超过15个”,以进一步扩大惠及面。亩产水平达标并进入全区前三的高产攻关田额外再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引导农民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提高绿色优质粮食产品的供给水平,对首次获得农业部门认定的有机大米、绿色大米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奖励,复评合格的均给予1万元奖励。
(五)健全农业抗灾减灾体系建设
为提高植物疫病及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的区设监测点工作积极性,将工作补贴由原来的3000-5000元提升到5000-10000元;水稻政策性保险根据投保实际情况统一为保险金额1000元。
(六)不断优化对粮食生产的服务。明确相关部门服务粮食生产职能。
《通知》自2021年8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之日起相应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按本文件执行,此后出台的省、市相关粮食生产政策规定高于本规定的,以省、市规定为准,文件中涉及的任务指标根据市里每年下达的实际任务数进行相应调整。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林永乐
联系方式:0577-86962059
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1-40302 |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0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起草背景 (一)意义 受新冠疫情、蝗灾等因素影响,粮食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在2020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作出了系统阐述,特别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实行党政同责,‘米袋子’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我区作为温州四大城区之一,耕地资源紧缺,发展粮食生产空间受限,粮食生产面临着不少难题,特别是种粮效益日益低下严重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我区在上年粮食生产政策基础上出台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温龙政发〔2021〕21号),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粮食生产各项政策措施,推动粮食生产持稳向好。 (二)依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1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49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首批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1〕5号)、《关于切实抓好2021年粮食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温粮安〔2021〕1号)等。 (三)起草过程 2021年粮食生产政策代拟稿在2020年粮食生产政策(温龙政发〔2020〕20号)文件基础上,根据浙农计发〔202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作相应调整,经征询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与建议,进一步明确政策文件相关补助标准,并经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结合本区生产实际,逐步提高种粮补贴标准,增加绿色防控示范区扶持政策。文件分为六大部分,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与责任。根据全国粮食重点保供政策导向及省、市增种粮食要求,要求各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紧紧围绕守住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这条底线,牢牢把握稳粮增收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基础,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将粮食生产及耕地“非农化”、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工作列入粮食安全责任制和乡村振兴考核内容。确保完成年度粮食播种面积1.73万亩、总产0.611万吨以上的任务指标。 (二)加强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建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开展“六个严禁”自查自纠,遏制增量、处置存量,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完成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提标改造任务,加强田间沟路渠配套,不断提升耕地地力。严格控制耕地抛荒,探索建立耕地抛荒负面清单制度,推进抛荒耕地流转。全面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清理腾退和调整修编,功能区粮食复种指数稳定在130%以上。 (三)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1.加强规模种植大户补贴。全年稻麦复种面积50亩及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大小麦、早稻每亩补贴300元、晚稻每亩补贴340元统一为每亩补贴300元,根据属地街道及大户强烈要求,增加水稻复种面积每亩补贴150元;为稳定油菜面积、促进油料任务指标完成,将油菜种植规模经营主体每亩补贴标准由原来的80元提高到100元/亩。 2.实施专业化服务组织奖补。根据近几年申报情况,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作业年服务面积500亩、病虫害统防统治年服务面积500亩以下申报主体不多,为引导服务主体规模化发展,取消原来的分档奖补,统一奖励3万元。 3.实行旱粮种植直补政策。根据旱粮效益不高、50亩以上主体极少的生产实际,为进一步提高规模发展旱粮积极性,将一季旱粮作物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的主体每亩补贴由原来的220元提高到280元;对在“三园”地(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含)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20元。 4.加大种粮大户金融支持。继续实施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全年稻麦复种面积、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种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省财政给予3%的贷款贴息;其中对50万元以内的贷款,一般以信用贷款方式予以支持。 5.实行土地规模流转奖励。对当年通过村集体统一流转、流转手续规范、期限达到5年的规模种粮主体及组织流转的村集体(奖励对象以录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为依据)分别给予奖励。流转连片面积50亩(含)以上的,给予规模种粮主体每亩100元奖励,给予组织流转的村集体每亩50元奖励;流转连片面积300亩(含)以上的,给予规模种粮主体每亩150元奖励,给予组织流转的村集体每亩100元奖励。流转期内,若发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转包他人种植的,收回双方奖励资金。 6.稳定小规模种植户补贴。为方便街道测算,将稻麦复种面积50亩以下的农户大小麦、早稻每亩补贴140元、晚稻每亩补贴180元统一为每亩补贴160元;种植玉米、番薯、马铃薯、大豆、蚕豆、豌豆、杂豆、高粱、荞麦等单种旱粮作物5亩(含)以上的农户,每亩补贴220元(以上不包括旱粮规模户已补面积)。 7.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年度享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省级补贴资金、区级配套补贴资金分别不超过20万元,个人省级补贴资金和区级配套补贴资金分别不超过5万元。根据我区本地籍变型拖拉机整治实际情况,取消变型拖拉机报废补偿阶段性政策。 (四)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应用水平 1.鼓励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为贯彻省、市耕肥工作要求,配合做好2020年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浙江省“减肥减药不严不实”问题整改,完成本年度配方肥推广任务,将水稻专用肥补助扩大到粮菜作物专用肥,每吨补助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400元;为进一步提高水稻机械化水平,特别是移栽薄弱环节,将“大户机插专用育秧基质、与抛秧相配套的除草剂和抛秧盘补助”转为“应用水稻机插面积50亩以上的大户每亩补助100元”;为响应省、市“五优联动”提质扩面行动,推进我区优质稻米品种的推广,对应用“五优联动”优质中晚稻品种的农户补贴50%种款。 2.开展粮食绿色优质高产创建。经过近几年的宣传发动,规模种粮主体参与高产创建的积极性明显上升,因此将“全区全年实地测产评选5—10个优秀水稻高产示范方”修改为“全区全年实地测产评选优秀水稻高产示范方不超过15个”,以进一步扩大惠及面。亩产水平达标并进入全区前三的高产攻关田额外再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引导农民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提高绿色优质粮食产品的供给水平,对首次获得农业部门认定的有机大米、绿色大米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奖励,复评合格的均给予1万元奖励。 (五)健全农业抗灾减灾体系建设 为提高植物疫病及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的区设监测点工作积极性,将工作补贴由原来的3000-5000元提升到5000-10000元;水稻政策性保险根据投保实际情况统一为保险金额1000元。 (六)不断优化对粮食生产的服务。明确相关部门服务粮食生产职能。 《通知》自2021年8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之日起相应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按本文件执行,此后出台的省、市相关粮食生产政策规定高于本规定的,以省、市规定为准,文件中涉及的任务指标根据市里每年下达的实际任务数进行相应调整。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林永乐 联系方式:0577-86962059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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