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21-3969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保障和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温民助〔2019〕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湾区实际,经区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讨论确定,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丧葬等提供资金保障,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意义
保障和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区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规范供养资金使用与管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使他们与全体人民一道迈入小康社会。
三、政策措施
办法共由13条组成,从资金使用范围、拨付方式、监督管理等方面加以规范,并首次对丧葬费补助、紧急送医交通陪护等其他专项经费进行标准明确,解决了以往相关救助措施不全、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试行。
四、主要内容
第二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是指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丧葬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粮、油、副食品及生活用燃料支出;(二)服装、被褥等日用品支出和零用钱;(三) 疾病医疗以及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照料护理支出;(四)办理丧葬支出;(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 对集中供养的,将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资金全额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供养机构须按不低于月基本生活费的10%标准向特困人员发放月零用钱;对分散供养的,将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资金在每月10日前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向供养服务机构预拨经费,用于集中供养人员的紧急送医交通费、住院陪护费、必须生活用品、服装、水电费(超出基本保障部分)等必要费用支出,供养服务机构定期向区民政部门报备费用支出情况。各街道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分散供养人员的医疗补助、住院陪护、生活照料、节日慰问等支出。
第十条 特困人员死亡的,发放3000元丧葬费补助。
五、解读机关:龙湾区民政局,解读人: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陈雷,联系方式:0577-86968512。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21-3969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保障和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温民助〔2019〕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湾区实际,经区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讨论确定,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丧葬等提供资金保障,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意义 保障和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区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规范供养资金使用与管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使他们与全体人民一道迈入小康社会。 三、政策措施 办法共由13条组成,从资金使用范围、拨付方式、监督管理等方面加以规范,并首次对丧葬费补助、紧急送医交通陪护等其他专项经费进行标准明确,解决了以往相关救助措施不全、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试行。 四、主要内容 第二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是指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丧葬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粮、油、副食品及生活用燃料支出;(二)服装、被褥等日用品支出和零用钱;(三) 疾病医疗以及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照料护理支出;(四)办理丧葬支出;(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 对集中供养的,将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资金全额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供养机构须按不低于月基本生活费的10%标准向特困人员发放月零用钱;对分散供养的,将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资金在每月10日前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向供养服务机构预拨经费,用于集中供养人员的紧急送医交通费、住院陪护费、必须生活用品、服装、水电费(超出基本保障部分)等必要费用支出,供养服务机构定期向区民政部门报备费用支出情况。各街道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分散供养人员的医疗补助、住院陪护、生活照料、节日慰问等支出。 第十条 特困人员死亡的,发放3000元丧葬费补助。 五、解读机关:龙湾区民政局,解读人: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陈雷,联系方式:0577-86968512。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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