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19-39054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9-09-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民〔2019〕9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10-2019-0002 |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19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温民助〔2019〕8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是指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丧葬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特困人员供养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坚持适度保障,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其中对机构托养照料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另外上浮。具体标准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制定,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特困人员对象审批公示和年度复核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特困人员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各级财政保障,有集体经营收入的村(居)予以必要补充。
第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粮、油、副食品及生活用燃料支出;
(二)服装、被褥等日用品支出和零用钱;
(三) 疾病医疗以及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照料护理支出;
(四)办理丧葬支出;
(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应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特困人员供养及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七条 对集中供养的,将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资金全额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供养机构须按不低于月基本生活费的10%标准向特困人员发放月零用钱;对分散供养的,将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资金在每月10日前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向供养服务机构预拨经费,用于集中供养人员的紧急送医交通费、住院陪护费、必须生活用品、服装、水电费(超出基本保障部分)等必要费用支出,供养服务机构定期向区民政部门报备费用支出情况。各街道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分散供养人员的医疗补助、住院陪护、生活照料、节日慰问等支出。
第九条 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和临时救助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特困救助供养经费予以统筹支持解决。
第十条 特困人员死亡的,发放3000元丧葬费补助。
第十一条 民政、残联等相关单位及各街道每年需安排工作经费,用于供养机构管理、供养设施日常维护及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对象排查、家境调查等工作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19-39054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9-09-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民〔2019〕9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10-2019-0002 |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19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温民助〔2019〕8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是指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丧葬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特困人员供养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坚持适度保障,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其中对机构托养照料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另外上浮。具体标准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制定,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特困人员对象审批公示和年度复核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特困人员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各级财政保障,有集体经营收入的村(居)予以必要补充。 第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粮、油、副食品及生活用燃料支出; (二)服装、被褥等日用品支出和零用钱; (三) 疾病医疗以及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照料护理支出; (四)办理丧葬支出; (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应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特困人员供养及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七条 对集中供养的,将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资金全额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供养机构须按不低于月基本生活费的10%标准向特困人员发放月零用钱;对分散供养的,将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资金在每月10日前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向供养服务机构预拨经费,用于集中供养人员的紧急送医交通费、住院陪护费、必须生活用品、服装、水电费(超出基本保障部分)等必要费用支出,供养服务机构定期向区民政部门报备费用支出情况。各街道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分散供养人员的医疗补助、住院陪护、生活照料、节日慰问等支出。 第九条 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和临时救助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特困救助供养经费予以统筹支持解决。 第十条 特困人员死亡的,发放3000元丧葬费补助。 第十一条 民政、残联等相关单位及各街道每年需安排工作经费,用于供养机构管理、供养设施日常维护及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对象排查、家境调查等工作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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