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21-29079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1-01-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21〕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1-2021-0003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教育捐赠冠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教育捐赠冠名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引导社会捐资助力教育,规范教育捐赠冠名行为,促进教育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教育捐赠冠名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教育捐赠冠名的管理范围为龙湾区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民办,下同)的校园名称或校园内的校舍建筑(包括各类房屋建筑物、运动场馆、道路等)。
拟撤并、拆迁或因布局调整拟变更校舍权属的未冠名校舍建筑,不接受捐赠冠名。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背景,具有深刻内涵和传承意义的校舍名称,不接受捐赠冠名。
二、接收捐赠冠名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校园整体发展规划和当地文化特色。
(三)冠名的企业或个人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信誉,个人或企业捐赠的财产应当是通过正当合法方式取得并有权处置的财产。
(四)冠名权的行使既要维护学校正当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又要兼顾捐赠人的合理要求;捐赠人不得干预学校相关工作。
(五)确保冠名名称的严肃性和合理性,未经批准的冠名不得公开使用。
三、捐赠冠名名称的规范
(一)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简体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三)要有利于学校的健康发展和良好社会导向,有良好身份辨识度。
(四)新建学校的校、园名称应当由字号、所属行业、机构形式依次组成,字号一般采用行政区划、主要道路的字样,不宜使用单纯序数。接受校(园)名冠名的校(园)可以采用单独字号的字样。
四、捐赠冠名的标准
(一)校名:校名冠名只面向新建校(园),以货币直接捐赠的,捐赠金额根据学校规模、办学层次、品牌效应确定。校(园)名冠名采取复名形式,在接受冠名期间学校以法定名称+冠名复名形式对外宣传。
(二)校舍建筑类:可以采取货币直接捐赠或出资负责新建、扩建、修缮方式捐赠。对于校内已有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空间的冠名(行政楼不在认捐范围),捐赠额应不低于该建筑物总投资额50%;对于校(园)内拟新建、扩建、修缮建筑物的捐赠额应为总投资的100%或由捐赠人出资建成后命名。
已建成校舍建筑总投资额按以下办法计算:10年内建成的校舍总投资额以原决算造价为准,10年以上建筑物参照现行新建同类建筑造价折算建筑物的现有价值(现有价值=新建造价-折旧价值,折旧价值=新建造价×折旧率×实际已使用年限,折旧率按每年2%计算),以折算后的价值作为校舍总投资额。
五、捐赠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校舍冠名获得的捐赠资金安全,捐赠人应与受捐单位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加强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
以货币直接捐赠的,捐赠资金统一缴入区红十字会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受捐赠学校与龙湾教育系统教育支出;以出资负责新建、扩建、修缮方式捐赠的,经区财政局审价后确定捐赠金额,捐赠资金专项用于受捐赠学校与区教育系统教育支出。
六、捐赠冠名期限
(一)冠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对所有冠名项目,均应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因捐赠人特殊原因,区教育局呈报区政府备案后有权取消其冠名权而不予以任何补偿。
七、捐赠冠名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四条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对我区管理的公办学校(幼儿园)进行冠名。
冠名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捐赠人与学校达成捐资冠名意向。
(二)由受捐学校向区教育局申请校舍冠名。
(三)区教育局审核捐赠冠名申请。
(四)报区政府审批。
八、捐赠冠名的奖励措施
(一)区红十字会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参加相关奖项的评选。
(二)区红十字会向捐赠方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区红十字会不收取管理费。企业(个人)凭此票据依照法律、法规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教育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
(四)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保护个人隐私权,根据其意愿担任名誉校(园)长、出席教代会、参与相关交流活动,并适当向社会宣传报道。
九、校舍冠名捐赠监管
为确保校舍建设质量及捐赠资金安全,区教育局作为学校主管部门,要对学校捐赠冠名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监管。区教育局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并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资产,确保专款专用。各学校要加强捐赠项目管理和捐赠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公开接受捐赠项目的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十、除捐赠冠名外,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以其他合法形式捐赠、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十一、本办法自2021年2月11日试行,有效期3年。
十二、本试行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捐赠具体事宜由区教育局、受赠学校与捐赠方友好协商决定。
附件:龙湾区教育捐赠冠名申请表
附件
龙湾区教育捐赠冠名申请表
校名(规划名) | |||||||
校 长 | 联系方式 | ||||||
捐赠冠名类型 | |||||||
校名冠名 | 校舍冠名 | 建设校舍冠名 | |||||
学校总资产 | 校舍造价 | 建设成本 | |||||
捐赠金额 | 捐赠金额 | 捐赠金额 | |||||
报批意见 | |||||||
学学校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 区教育局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 ||||
区政府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 ||||||
备注:随表提交以下材料:1.捐赠协议书;2.校舍建筑造价证明材料及既有校舍价值计算说明;3.校舍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或现状照片。 |
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21-29079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1-01-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21〕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1-2021-0003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教育捐赠冠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鼓励、引导社会捐资助力教育,规范教育捐赠冠名行为,促进教育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教育捐赠冠名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教育捐赠冠名的管理范围为龙湾区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民办,下同)的校园名称或校园内的校舍建筑(包括各类房屋建筑物、运动场馆、道路等)。 拟撤并、拆迁或因布局调整拟变更校舍权属的未冠名校舍建筑,不接受捐赠冠名。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背景,具有深刻内涵和传承意义的校舍名称,不接受捐赠冠名。 二、接收捐赠冠名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校园整体发展规划和当地文化特色。 (三)冠名的企业或个人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信誉,个人或企业捐赠的财产应当是通过正当合法方式取得并有权处置的财产。 (四)冠名权的行使既要维护学校正当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又要兼顾捐赠人的合理要求;捐赠人不得干预学校相关工作。 (五)确保冠名名称的严肃性和合理性,未经批准的冠名不得公开使用。 三、捐赠冠名名称的规范 (一)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简体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三)要有利于学校的健康发展和良好社会导向,有良好身份辨识度。 (四)新建学校的校、园名称应当由字号、所属行业、机构形式依次组成,字号一般采用行政区划、主要道路的字样,不宜使用单纯序数。接受校(园)名冠名的校(园)可以采用单独字号的字样。 四、捐赠冠名的标准 (一)校名:校名冠名只面向新建校(园),以货币直接捐赠的,捐赠金额根据学校规模、办学层次、品牌效应确定。校(园)名冠名采取复名形式,在接受冠名期间学校以法定名称+冠名复名形式对外宣传。 (二)校舍建筑类:可以采取货币直接捐赠或出资负责新建、扩建、修缮方式捐赠。对于校内已有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空间的冠名(行政楼不在认捐范围),捐赠额应不低于该建筑物总投资额50%;对于校(园)内拟新建、扩建、修缮建筑物的捐赠额应为总投资的100%或由捐赠人出资建成后命名。 已建成校舍建筑总投资额按以下办法计算:10年内建成的校舍总投资额以原决算造价为准,10年以上建筑物参照现行新建同类建筑造价折算建筑物的现有价值(现有价值=新建造价-折旧价值,折旧价值=新建造价×折旧率×实际已使用年限,折旧率按每年2%计算),以折算后的价值作为校舍总投资额。 五、捐赠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校舍冠名获得的捐赠资金安全,捐赠人应与受捐单位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加强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 以货币直接捐赠的,捐赠资金统一缴入区红十字会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受捐赠学校与龙湾教育系统教育支出;以出资负责新建、扩建、修缮方式捐赠的,经区财政局审价后确定捐赠金额,捐赠资金专项用于受捐赠学校与区教育系统教育支出。 六、捐赠冠名期限 (一)冠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对所有冠名项目,均应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因捐赠人特殊原因,区教育局呈报区政府备案后有权取消其冠名权而不予以任何补偿。 七、捐赠冠名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四条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对我区管理的公办学校(幼儿园)进行冠名。 冠名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捐赠人与学校达成捐资冠名意向。 (二)由受捐学校向区教育局申请校舍冠名。 (三)区教育局审核捐赠冠名申请。 (四)报区政府审批。 八、捐赠冠名的奖励措施 (一)区红十字会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参加相关奖项的评选。 (二)区红十字会向捐赠方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区红十字会不收取管理费。企业(个人)凭此票据依照法律、法规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教育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 (四)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保护个人隐私权,根据其意愿担任名誉校(园)长、出席教代会、参与相关交流活动,并适当向社会宣传报道。 九、校舍冠名捐赠监管 为确保校舍建设质量及捐赠资金安全,区教育局作为学校主管部门,要对学校捐赠冠名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监管。区教育局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并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资产,确保专款专用。各学校要加强捐赠项目管理和捐赠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公开接受捐赠项目的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十、除捐赠冠名外,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以其他合法形式捐赠、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十一、本办法自2021年2月11日试行,有效期3年。 十二、本试行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捐赠具体事宜由区教育局、受赠学校与捐赠方友好协商决定。 附件:龙湾区教育捐赠冠名申请表 附件 龙湾区教育捐赠冠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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