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20-28956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0-09-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20〕3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1-2020-0006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和《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温政办〔2015〕47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区(不含委托功能区管理的街道、片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七条 推行“一址多照”,放宽对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进出口贸易等现代商贸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或集群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便利店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适当放宽行业限制。
第十条 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负面清单明确不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区域、行业、经营方式或范围,明确其需要提供的场所证明材料提交要求(见附件1)。
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见附件2),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等场所证明材料。
负面清单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应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将登记信息推送给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每年新登记和变更过住所(经营场所)的主体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相关部门。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对于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行为的自然人负责人,依法列入信用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得虚假登记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实行信用惩戒。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住建、资源规划、公安、生态环境、安全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要求的,由各部门协作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省、市政府相关文件修订。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本自2020年9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龙湾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
2.龙湾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附件1
龙湾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
序号 | 不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区域、行业、经营方式或范围 | 场所证明材料提交要求 |
1 | 已领取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市场(或营业执照的宾馆、饭店(酒店)) | 提交市场名称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租赁协议。 |
2 | 宾馆、饭店(酒店)、大型商场、集贸市场、非前置许可类培训(含校外托管)、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 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或不动权证或属地街道人民政府、各类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或按规定要求提交材料)。 |
3 | 后置许可涉及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要求的 | |
4 | 商务秘书企业 | |
5 | 无门牌号 | |
6 | 区政府发文明确要求准入把关的市场主体 | |
7 | 区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托管企业等) | |
8 | 单体大厦(商品房结构)、封闭式小区(不得从事制造业、餐饮等行业,但可从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业) | 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协议、业主委员会(或共用楼幢进出口的业主)同意证明。 |
9 | 住所(经营场所)为小微园的生产制造类企业 | 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或不动权证或属地街道、产业平台出具的权属证明,属地街道(产业平台)或经信部门出具的工业项目准入审核意见。 |
附件2
龙湾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 | ||||
住所(经营 场所)地址 | 龙湾区 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
房屋产权 所有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手机号码 | ||||
是否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 □有 □无 | 房产证号 /不动产权证号 | ||
使用权取得方式 | □租赁 □自有 □其他 | |||
房产使用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承诺 | 1.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2.申请人已确认该场所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侵害利害关系业主的合法权益。 5.不以办理营业执照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6.厂房租赁已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7.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承诺人或本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信用失信处理,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20-28956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0-09-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20〕3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1-2020-0006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和《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温政办〔2015〕47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区(不含委托功能区管理的街道、片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七条 推行“一址多照”,放宽对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进出口贸易等现代商贸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或集群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便利店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适当放宽行业限制。 第十条 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负面清单明确不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区域、行业、经营方式或范围,明确其需要提供的场所证明材料提交要求(见附件1)。 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见附件2),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等场所证明材料。 负面清单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应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将登记信息推送给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每年新登记和变更过住所(经营场所)的主体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相关部门。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对于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行为的自然人负责人,依法列入信用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得虚假登记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实行信用惩戒。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住建、资源规划、公安、生态环境、安全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要求的,由各部门协作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省、市政府相关文件修订。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本自2020年9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龙湾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 2.龙湾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附件1 龙湾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
附件2 龙湾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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