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2020-28953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7-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办发〔2020〕2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WD01-2020-0005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解决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06 15:49:59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解决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解决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问题实施办法

为加快解决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问题,切实改善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条件,确保农村无房户、危房户住上“安全房”“放心房”,根据《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解决情况再调查的通知》(浙扶贫办〔2019〕9 号)、《加快解决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无房问题的指导意见》(温扶组〔2020〕5号)、《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龙政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全区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问题排查,2020年9月底前,全区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问题基本化解到位,做到不落一户、不落一人,并建立常态化治理工作机制。

二、范围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龙湾区(不含委托市级功能区管理的街道、片区)范围内的农村特困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住房保障的实施。户数及人数根据实际动态数据变动相应增减。

(一)共同生活家庭住房及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不包括外嫁女住房)没有住房或者仅有一处住房且人均面积少于15平方米无法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经核实认定为农村困难家庭无房户。

(二)共同生活家庭住房及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不包括外嫁女住房)仅有一处住房为C、D级危房的,经核实认定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户。

以下情况不属于无房户:1.居住于祖辈遗留房产但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的;2.实际有住房(包括自建住房、三产安置房、拆迁安置房),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3.实际已购买房产,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4.户口所在地无住房,但户籍地以外有实际住房的;5.目前无住房,但三产安置房、拆迁安置房在建中;6.原房屋经政府征收拆迁后选择货币安置的;7.政府已安排集中供养在敬老院的原则上不纳入范围。

三、解决途径

(一)危房修缮解决一批。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户向村居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申报街道审批后,由街道做好修缮方案备案等相关工作。危房修缮审批流程按照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75号执行,补助总额控制在5万元/户之内。(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城建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二)危房拆建解决一批。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户向村居提出书面申请,经由街道初审及区相关部门联审,以补助拆建方式解决。审批流程按照《关于印发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4〕9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龙政发〔2017〕43号)规定执行。建设标准与质量要求参照《加快解决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无房问题的指导意见》(温扶组〔2020〕5号)。补助标准按照低保户享受规定面积每户800元/m2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6万元(低保边缘户按低保户8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未列入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范围的D级危房,采用原拆原建、移位建设方式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法定赡养(抚养)解决一批。对法定赡养(抚养)人有稳定住房的,街道、妇联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入户做好赡养(抚养)人思想工作,依法敦促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保障老人(孤儿)基本住房需求。属地街道、民政、妇联、农业、公安等部门均对该项措施负有监督责任。对负有赡养(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情节恶劣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妇联,各街道办事处)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解决一批。由农村困难家庭无房户自愿申请,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保障家庭后,纳入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系统,根据我区保障资源情况,通过实物配租或租房补贴等方式予以解决。具体标准及工作要求按照《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温住建发〔2018〕37号),《关于调整温州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112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集中供养解决一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无房户,按照自愿的原则实行集中供养。单人独户、确实无房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对象,且自愿申请入住养老院或残疾人托养中心集中安置的,按照500元/月进行补助。补助金由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落实。(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

(六)拆迁安置解决一批。对已纳入城中村改造实行整村拆迁的,户口长期在本村且长期居住在本村的农村困难家庭无房户,按照《龙湾区(高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人均保底安置人口审定办法(试行)》(温龙委办发〔2017〕5号)予以解决落实。(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七)其他特殊情况需落实住房保障的实行“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残联等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建工作专班,及时做好分析研判和指导服务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负责牵头协调和督促检查。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农村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认定,指导各街道在每月初将认定结果和动态调整情况推送给住建、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养老院集中供养实施。区财政局负责帮扶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建房审批。区住建局负责指导无房危房排查、危房鉴定。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做好持证残疾人认定。各属地街道负责实施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户排查建档、组织疑似危房鉴定和无房户分类处置等工作;负责对危房改造对象困难状况、危房情况进行入户核实,对房屋改造情况进行实地复核,对农户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村居负责及时掌握并上报本村危旧房情况,对危房改造对象贫困状况、危房情况及房屋重建改造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落实资金保障。进一步加大区级财政投入,最大程度争取省市级资金奖补,整合省、市、区危旧房改造相关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资金管理。制定差异化补助办法,向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困难残疾人倾斜。进一步简化无房户危房户建房补助发放手续,具体由街道负责实施。

(四)强化质量监管。建设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农村危房拆建、修缮和无房户建房的现场施工技术指导。街道要组织工作人员对农村建房和危房修缮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确保整改到位。

(五)强化进度监管。专班小组和各街道要制定任务清单、解决问题清单,列出时间表、线路图,实行挂图作战,建立进度月报制。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联系领导、网格干部、村居干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倒排时间,实行销号制度。9月底要基本完成农村困难家庭无房治理,保证全区无房户、危房户问题化解到位,并全面建立长效治理制度。

(六)强化宣传引导。专班组要设立宣传工作组,广泛深入宣传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治理政策,保障农村困难家庭对解决无房危房问题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加强扶贫帮困、行善积德的典型宣传,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主力解决农村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倡导区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以及各爱心企业和社会人士积极为困难家庭解决改善住房问题提供款物支持,奉献爱心。加强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宣传,督促法定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注重扶贫与扶志相结合,激发农村困难家庭主动性。

(七)强化监督检查。专班组要加强督察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力的街道及相关部门要进行专项督办。对认识不到位、消极应对、没有公开公示和排查遗漏、审核不严不实、应扶未扶或随意扩大帮扶对象、治理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送纪委监委追责。对优亲厚友、贪污挪用帮扶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省市检查和脱贫攻坚考核发现的问题,实行责任倒查。

五、本办法自2020年7月27日起施行。





索引号 001008003002/2020-28953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7-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办发〔2020〕2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WD01-2020-0005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解决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06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解决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解决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问题实施办法

为加快解决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问题,切实改善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条件,确保农村无房户、危房户住上“安全房”“放心房”,根据《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解决情况再调查的通知》(浙扶贫办〔2019〕9 号)、《加快解决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无房问题的指导意见》(温扶组〔2020〕5号)、《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龙政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全区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问题排查,2020年9月底前,全区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问题基本化解到位,做到不落一户、不落一人,并建立常态化治理工作机制。

二、范围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龙湾区(不含委托市级功能区管理的街道、片区)范围内的农村特困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住房保障的实施。户数及人数根据实际动态数据变动相应增减。

(一)共同生活家庭住房及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不包括外嫁女住房)没有住房或者仅有一处住房且人均面积少于15平方米无法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经核实认定为农村困难家庭无房户。

(二)共同生活家庭住房及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不包括外嫁女住房)仅有一处住房为C、D级危房的,经核实认定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户。

以下情况不属于无房户:1.居住于祖辈遗留房产但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的;2.实际有住房(包括自建住房、三产安置房、拆迁安置房),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3.实际已购买房产,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4.户口所在地无住房,但户籍地以外有实际住房的;5.目前无住房,但三产安置房、拆迁安置房在建中;6.原房屋经政府征收拆迁后选择货币安置的;7.政府已安排集中供养在敬老院的原则上不纳入范围。

三、解决途径

(一)危房修缮解决一批。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户向村居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申报街道审批后,由街道做好修缮方案备案等相关工作。危房修缮审批流程按照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75号执行,补助总额控制在5万元/户之内。(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城建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二)危房拆建解决一批。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户向村居提出书面申请,经由街道初审及区相关部门联审,以补助拆建方式解决。审批流程按照《关于印发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4〕9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龙政发〔2017〕43号)规定执行。建设标准与质量要求参照《加快解决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无房问题的指导意见》(温扶组〔2020〕5号)。补助标准按照低保户享受规定面积每户800元/m2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6万元(低保边缘户按低保户8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未列入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范围的D级危房,采用原拆原建、移位建设方式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法定赡养(抚养)解决一批。对法定赡养(抚养)人有稳定住房的,街道、妇联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入户做好赡养(抚养)人思想工作,依法敦促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保障老人(孤儿)基本住房需求。属地街道、民政、妇联、农业、公安等部门均对该项措施负有监督责任。对负有赡养(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情节恶劣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妇联,各街道办事处)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解决一批。由农村困难家庭无房户自愿申请,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保障家庭后,纳入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系统,根据我区保障资源情况,通过实物配租或租房补贴等方式予以解决。具体标准及工作要求按照《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温住建发〔2018〕37号),《关于调整温州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112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集中供养解决一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无房户,按照自愿的原则实行集中供养。单人独户、确实无房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对象,且自愿申请入住养老院或残疾人托养中心集中安置的,按照500元/月进行补助。补助金由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落实。(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

(六)拆迁安置解决一批。对已纳入城中村改造实行整村拆迁的,户口长期在本村且长期居住在本村的农村困难家庭无房户,按照《龙湾区(高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人均保底安置人口审定办法(试行)》(温龙委办发〔2017〕5号)予以解决落实。(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七)其他特殊情况需落实住房保障的实行“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残联等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建工作专班,及时做好分析研判和指导服务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负责牵头协调和督促检查。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农村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认定,指导各街道在每月初将认定结果和动态调整情况推送给住建、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养老院集中供养实施。区财政局负责帮扶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建房审批。区住建局负责指导无房危房排查、危房鉴定。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做好持证残疾人认定。各属地街道负责实施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户排查建档、组织疑似危房鉴定和无房户分类处置等工作;负责对危房改造对象困难状况、危房情况进行入户核实,对房屋改造情况进行实地复核,对农户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村居负责及时掌握并上报本村危旧房情况,对危房改造对象贫困状况、危房情况及房屋重建改造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落实资金保障。进一步加大区级财政投入,最大程度争取省市级资金奖补,整合省、市、区危旧房改造相关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资金管理。制定差异化补助办法,向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困难残疾人倾斜。进一步简化无房户危房户建房补助发放手续,具体由街道负责实施。

(四)强化质量监管。建设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农村危房拆建、修缮和无房户建房的现场施工技术指导。街道要组织工作人员对农村建房和危房修缮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确保整改到位。

(五)强化进度监管。专班小组和各街道要制定任务清单、解决问题清单,列出时间表、线路图,实行挂图作战,建立进度月报制。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联系领导、网格干部、村居干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倒排时间,实行销号制度。9月底要基本完成农村困难家庭无房治理,保证全区无房户、危房户问题化解到位,并全面建立长效治理制度。

(六)强化宣传引导。专班组要设立宣传工作组,广泛深入宣传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治理政策,保障农村困难家庭对解决无房危房问题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加强扶贫帮困、行善积德的典型宣传,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主力解决农村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倡导区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以及各爱心企业和社会人士积极为困难家庭解决改善住房问题提供款物支持,奉献爱心。加强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宣传,督促法定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注重扶贫与扶志相结合,激发农村困难家庭主动性。

(七)强化监督检查。专班组要加强督察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力的街道及相关部门要进行专项督办。对认识不到位、消极应对、没有公开公示和排查遗漏、审核不严不实、应扶未扶或随意扩大帮扶对象、治理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送纪委监委追责。对优亲厚友、贪污挪用帮扶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省市检查和脱贫攻坚考核发现的问题,实行责任倒查。

五、本办法自2020年7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