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湾新区投资促进局(龙湾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温州湾新区投资促进局(龙湾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温州湾新区投资促进局(龙湾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具体内容可登录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ongwan.gov.cn)点击“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新区投资促进局(区投资促进中心)”查看,或登录网址:http://www.longwan.gov.cn/col/col1229393200/index.html,点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查看。
(一)主动公开范围。
1.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温州湾新区投资促进局(龙湾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温州湾新区投资促进局(龙湾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领导及分工情况;温州湾新区投资促进局(龙湾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温州湾新区投资促进局(龙湾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温州湾新区投资促进局(龙湾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或温州湾新区投资促进局(龙湾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办公室制定的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等。
3.计划总结。主要包括:温州湾新区投资促进局(龙湾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4.其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龙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ongwan.gov.cn)。
2.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现场受理机构: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升平路77号805室;办公时间: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联系电话:0577-86995519。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温州湾新区投资促进局(龙湾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及其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单位办公室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研究、统计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本单位办公室(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805室,咨询电话:0577-86995519,邮政编码:325000,工作时间:夏季为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季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通过当面提交或现场填写《温州市龙湾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所需信息。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温州湾新区投资促进局(龙湾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办公室,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8楼805室。
联系电话:0577-86995519
邮政编码:325000
3.网上申请。电脑端:申请人可登录龙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ongwan.gov.cn/col/col1246379/index.html),点击“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或登录网址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446329/reserved/index.html#/?areaCode=330303,提交申请;手机端: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公开”应用中“依申请公开”功能提出申请。开放时间均为:每日8:00-20:00。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温州市龙湾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该表可在现场受理地点领取,或通过本指南的附件2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浙里公开”应用依申请公开功能提出申请的,请先阅读《“浙里公开”应用依申请公开功能使用须知》后再提交申请。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特征性描述。
3.所需信息的用途。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四)确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浙里公开”应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受理机关发送确认通知时间为双方确认收到申请之日。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区政府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单位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单位不予公开。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督电话:0577-86888810,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11楼1121室,邮编:325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