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7-27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领导及分工情况。

(二)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或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办公室制定的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等。

(三)计划总结。主要包括: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相关工作计划和总结、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其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信息,龙湾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龙湾”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longwan.gov.cn)上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升平路77号805室;办公时间: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联系电话:0577-86995519;传真号码:0577-86995519;电子邮箱:lwqzsj@163.com;邮政编码:325058。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当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通过当面提交或现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所需信息。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上申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答复

本单位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单位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三、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

监察机关监督电话:0577-86966936,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16楼1620室,邮编:325058。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督电话:0577-86888810,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11楼1121室,邮编:325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