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14/2025-48772
组配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5-07-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龙湾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龙湾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3 17:05:10浏览次数: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一)依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巩固拓展中央环保督察肥药减量整改成果的通知》(浙农科发〔2023〕2 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5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切实抓好粮油生产工作的通知》(温龙政发〔2024〕14 号)。

(二)起草过程

根据配方肥和有机肥政策,我局联合区财政局起草了《龙湾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初稿,2025年5月9日书面征求了区财政局及辖区内8个涉农街道的意见和建议,2025年5月7日-2025年5月15日文本征求意见稿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不同意见。2025年5月28日由本单位合作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二、对象范围

《龙湾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适用对象为本区内种植主要农作物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及接入“浙农优品”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农资经营单位。

《龙湾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应用范围为龙湾区域范围内,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包括粮油、果蔬等作物,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对象为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三、主要内容

本文件明确了配方肥和有机肥推广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流程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简要概括如下:

(一)《龙湾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1.推广范围:水稻、薯类、玉米、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上施用的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缓释肥料、控释肥料、稳定性肥料、掺混肥料等六类,且符合龙湾区农业农村局发布的龙湾区主要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要求。

2.补贴标准:(1)对符合条件的配方肥每吨补贴450元,水稻缓控释肥(15-6-4、18-8-7)补助销售价格的50%,亩施用量不超过区农业农村局推荐用量,超额部分不予补贴。(2)对符合条件的农资经营单位按推广数量每吨奖励70元。

3.补贴流程:配方肥应用主体补贴遵循补贴对象申报、街道核实和公示、区级抽查审定的程序;推广配方肥的奖励流程按照事前登记、备案审核、完成供肥、申报补贴、街道核实和公示、区级抽查审定的程序进行。

4.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管理。各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合作,共同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工作做实做细。(2)严格审核把关。各街道严格把关审核,区级随机抽查复核。(3)强化监督管理。区级不定期监督和抽查,严惩弄虚作假行为。

(二)《龙湾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1.推广范围和对象:(1)应用范围:龙湾区域范围内,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包括粮油、果蔬等作物,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2)支持对象: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2.补贴总量及标准:(1)商品有机肥成交价格等于或高于600元/吨时,补贴标准为350元/吨;(2)成交价格低于600元/吨时,补贴标准为成交单价的二分之一。单个用户年度每亩补贴肥量不得超过2吨。

3.补贴流程:符合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政策的主体遵循补贴对象申报、街道核实和公示、区级抽查审定的程序;推广商品有机肥的奖励流程按照事前登记、完成供肥、申报补贴、街道核实和公示、区级抽查审定的程序进行。

4.保障措施:(1)加强分工协作,促进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2)加强质量监管,保障商品有机肥使用安全。(3)加强项目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农民受益。

文件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政策衔接顺畅,自2025年1月1日之日起配方肥扶持政策按本文件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冯剑

联系方式:0577-86962033






索引号 001008003002014/2025-48772
组配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5-07-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龙湾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龙湾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3 浏览次数: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一)依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巩固拓展中央环保督察肥药减量整改成果的通知》(浙农科发〔2023〕2 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5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切实抓好粮油生产工作的通知》(温龙政发〔2024〕14 号)。

(二)起草过程

根据配方肥和有机肥政策,我局联合区财政局起草了《龙湾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初稿,2025年5月9日书面征求了区财政局及辖区内8个涉农街道的意见和建议,2025年5月7日-2025年5月15日文本征求意见稿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不同意见。2025年5月28日由本单位合作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二、对象范围

《龙湾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适用对象为本区内种植主要农作物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及接入“浙农优品”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农资经营单位。

《龙湾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应用范围为龙湾区域范围内,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包括粮油、果蔬等作物,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对象为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三、主要内容

本文件明确了配方肥和有机肥推广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流程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简要概括如下:

(一)《龙湾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1.推广范围:水稻、薯类、玉米、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上施用的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缓释肥料、控释肥料、稳定性肥料、掺混肥料等六类,且符合龙湾区农业农村局发布的龙湾区主要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要求。

2.补贴标准:(1)对符合条件的配方肥每吨补贴450元,水稻缓控释肥(15-6-4、18-8-7)补助销售价格的50%,亩施用量不超过区农业农村局推荐用量,超额部分不予补贴。(2)对符合条件的农资经营单位按推广数量每吨奖励70元。

3.补贴流程:配方肥应用主体补贴遵循补贴对象申报、街道核实和公示、区级抽查审定的程序;推广配方肥的奖励流程按照事前登记、备案审核、完成供肥、申报补贴、街道核实和公示、区级抽查审定的程序进行。

4.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管理。各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合作,共同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工作做实做细。(2)严格审核把关。各街道严格把关审核,区级随机抽查复核。(3)强化监督管理。区级不定期监督和抽查,严惩弄虚作假行为。

(二)《龙湾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1.推广范围和对象:(1)应用范围:龙湾区域范围内,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包括粮油、果蔬等作物,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2)支持对象: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2.补贴总量及标准:(1)商品有机肥成交价格等于或高于600元/吨时,补贴标准为350元/吨;(2)成交价格低于600元/吨时,补贴标准为成交单价的二分之一。单个用户年度每亩补贴肥量不得超过2吨。

3.补贴流程:符合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政策的主体遵循补贴对象申报、街道核实和公示、区级抽查审定的程序;推广商品有机肥的奖励流程按照事前登记、完成供肥、申报补贴、街道核实和公示、区级抽查审定的程序进行。

4.保障措施:(1)加强分工协作,促进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2)加强质量监管,保障商品有机肥使用安全。(3)加强项目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农民受益。

文件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政策衔接顺畅,自2025年1月1日之日起配方肥扶持政策按本文件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冯剑

联系方式:0577-8696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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