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4/2025-48770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农〔2025〕5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5-2025-0004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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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为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工作,推动我区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将《龙湾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龙湾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1.龙湾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2.龙湾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湾新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5年7月1日
附件1
龙湾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切实巩固拓展中央环保督察化肥减量整改成果,有效推进配方肥推广应用,提高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巩固拓展中央环保督察肥药减量整改成果的通知》(浙农科发〔2023〕2 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0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切实抓好粮油生产工作的通知》(温龙政发〔2024〕1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区年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配方肥和按方施肥600吨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落实化肥定额制,降低化肥用量和化肥施用强度,提高化肥利用率,优化肥料结构,促进化肥减量增效。
二、实施内容
(一)推广范围
水稻、油菜、大小麦、玉米、大豆、薯类等主要农作物上施用的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缓释肥料、控释肥料、稳定性肥料、掺混肥料等六类;且化肥的配方必须符合区农业农村局发布的龙湾区主要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要求,以主推配方为基础,单个养分含量百分比可上下浮动2以内,总养分含量百分比上下浮动不超过4。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1.使用主体补贴:对本区内购买应用符合补贴要求配方肥的农业生产主体,水稻缓控释肥(15-6-4、18-8-7)补贴销售价格的50%,其他配方肥每吨补贴450元。配方肥亩施用量不超过区农业农村局推荐用量(详见龙湾区主要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发布文件),超额部分将不予以补贴。
2.农资经营主体销售奖励:对填写销售单(附件1-2)和开具发票,包括购肥主体的身份证号、种植农田面积和作物名称、购肥种类、购肥数量、联系电话和签名等信息,并录入“浙农优品”数字化管理系统,推广销售我区主推配方肥的农资经营单位给予每吨70元的奖励。
三、补贴流程
(一)应用配方肥的补贴流程
遵循补贴对象申报、街道核实和公示、区农业农村局抽查审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1.使用主体申报。街道组织和发动使用主体申报,使用主体填写配方肥购买应用申请表(附件1-1)提交至种植地块所属街道登记,自主选择供肥单位和肥料种类。
2.街道核实和公示。街道根据购肥发票(标明肥料养分配比)、汇款凭证(转账记录)和施肥记录表等相关凭证材料,对辖区内的配方肥推广应用数量进行核实、汇总,并发还各村进行公示(需要留存村级公示照片)。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作物名称及面积、肥料名称(标明肥料养分配比)及数量、拟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一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街道书面提出。公示无异议后将签字盖章的推广应用汇总表(附件1-3)及相关凭证材料于9月30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局,逾期未报视为放弃补贴。
3.发放补贴。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街道确认上报的台账材料,经抽查无异议后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通过“一键达”或“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
(二)推广配方肥的奖励流程
1.肥料购买。农资经营单位须按“方”备货,向农业生产主体积极推荐配方肥,将施肥建议卡上墙,并按照实际情况予以价格优惠。农资经营单位要及时、如实地做好购肥台账(含浙农优品数字化台账),包括购肥主体的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种植农田面积和作物名称、购肥种类、购肥数量、联系电话和签名等信息,并由属地街道核实签字盖章。
2.奖励发放。农资经营单位供肥完成后,将配方肥进货发票及销售单(附件1-2)等资料上报所属街道,属地街道对辖区内农资经营单位的配方肥推广数量进行核实、汇总及公示(需留存公示照片)。公示无异议后将签字盖章的销售汇总表(附件1-4)及相关凭证材料于9月30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局,逾期未报视为放弃补贴。区农业农村局抽查确认后联合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发放给农资经营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合作,积极做好配方肥应用和按方施肥政策宣传,共同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工作做实做细。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促进配方肥、按方施肥落地和补贴工作的到位。各街道要加强宣传,积极发动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资经营、采购单位参与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指导农资经营单位做好配方肥台账记录工作,并认真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农资经营单位要按“方”备货、实名购销,严格按销售实际情况如实提供进货、送货和销售单据,务必提醒农业生产主体凭身份证购肥、签字,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做好购肥台账,将肥料购销情况录入“浙农优品”等农资销售平台。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街道要对农资经营单位和购肥主体提供的材料严格把关审核,对农资经营单位的销售记录进行认真审查,对农业生产主体购肥数量、品种等与生产实际情况进行核对,对其真实性负责,并做好汇总、公示、上报等相关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对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复核,并会同区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将组织人员对配方肥销售购买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和抽查,对购肥数量虚假、主体姓名不实、虚构销售记录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扣除当年补贴资金,且农资经营单位三年内不得列入补贴单位,购肥主体三年内不得享受配方肥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政策衔接顺畅,自2025年1月1日之日起配方肥扶持政策按本文件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文件《关于印发<龙湾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龙农〔2023〕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1
龙湾区配方肥购买应用申请表
申请主体 | (土地流转合同上的名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银行账户及开户行 | (种植户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是填写市民卡上,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填写开户行) | ||
农田坐落地址 (街道、村) | |||
种植作物名称 | 种植面积(亩) | ||
申请数量 | 配方肥( : : ) 吨 配方肥( : : ) 吨 配方肥( : : ) 吨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已知配方肥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对提供的上述信息和资料真实性负责,并按照化肥定额施用技术意见科学施肥,补贴产品绝不用于粮食、油菜以外的农作物。如有虚假申报、以少报多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退回补贴资金,并服从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签字、盖章):(种植户签字) 年 月 日 | ||
街道审核意见 | 经核实,该申请主体的种植作物、面积及购肥数量属实,购肥数量符合配方肥推荐用量要求。 审核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注:仅对水稻、油菜、大小麦、玉米、大豆、薯类等主要粮油作物补贴,非粮油作物不予补贴。
附件1-2
龙湾区主要农作物配方肥销售单
农资经营单位(盖章):
销售日期 | 作物名称 | 面积(亩) | 种植区域 | 配方肥名称及配比 | 数量(吨) | 金额(元)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签名 | 备注 |
日期:
附件1-3
龙湾区各街道配方肥推广应用汇总表
街道(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应用主体名称 | 所在村 | 种植作物 | 种植面积(亩) | 肥料名称 | 养分配比 (N :P2O5 :K2O) | 购肥数量(吨) | 联系电话 | 拟补贴资金(元) |
经办人(签字): 单位领导(签字):
附件1-4
龙湾区各街道配方肥销售汇总表
街道(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供肥单位 | 负责人 | 销售肥料 养分比例 (N-P2O5-K2O) | 销售数量(吨) | 拟补贴金额(元) | 联系方式 | 开户行及账号 |
合计 |
经办人(签字): 单位领导(签字):
附件2
龙湾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5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范围和对象
(一)应用范围:龙湾区域范围内,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包括粮油、果蔬等作物,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支持对象: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
1.商品有机肥成交价格等于或高于600元/吨时,补贴标准为350元/吨;
2.成交价格低于600元/吨时,补贴标准为成交单价的二分之一。
单个用户年度商品有机肥(NY/T 525-2021)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
三、供肥企业和产品质量要求
供肥企业要求在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组织机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凡愿意在龙湾区供肥的企业,需填写龙湾区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登记表(附件2-1),并提供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号、原材料来源证明等材料。补贴对象可参照供肥企业登记目录或周边县(市、区)近年招投标情况自主选择。
纳入本方案补贴的商品有机肥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本省畜禽排泄物、秸秆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不得含有存在安全性风险或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泥、垃圾等)、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其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水分、酸碱度和重金属等指标须符合《有机肥料》(NY/T525-2021)或《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标准要求。若上述标准发生变更,其相关指标要求也作相应调整。
四、补贴程序
1.符合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的主体向当地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1-4号申报材料,5-6号材料待供肥企业供货以后需要提供。
(1)商品有机肥补贴申报登记表(附件2-2);
(2)主体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龙湾农商银行“一卡(折)通”复印件;
(4)种植面积佐证材料(承包、土地流转协议等);
(5)购肥发票、汇款凭证(供肥企业供货以后);
(6)供肥验收单(附件2-3)(供肥企业供货以后)。
2.供肥企业根据需求送货到指定地点后,由街道组织核查验收,现场拍照并填写供肥验收单,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由街道告知供肥企业。
3.各街道根据主体的申报登记表、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卡(折)、种植面积佐证材料、供肥验收单和正式发票、汇款凭证、验收照片等资料做好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面积和数量的核实汇总(见附件2-4),在村里公示栏上公示一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街道书面提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统一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复核,复核通过的,申报资料交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未通过的,要求街道整改、补充。相关资料及核实汇总表于本年度10月15日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局,逾期未报视为放弃补贴。
4. 区农业农村局复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通过“一键达”或“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直接发放到应用主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分工协作,促进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各街道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发放商品有机肥补贴申报登记表,现场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数量核定、现场拍照、填写供肥验收单等),负责辖区内商品有机肥料施用面积汇总统计、审核、公示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负责技术培训、指导及对街道补贴申报资料的复核,做好补贴申报资料的备案;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补贴及相关经费的落实及监管。
(二)加强质量监管,保障商品有机肥使用安全。供肥企业要加强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自律检测和管理,保质保量、及时足额供应补贴肥料产品,所供肥料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应告知区农业农村局,每50吨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及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用肥主体要如实填写购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认真配合街道做好肥料调运验收工作,根据作物生产实际和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的技术指导,做到科学、合理施肥,并及时回收有机肥包装袋。
(三)严肃违规处理,确保专款专用和农民受益。用肥主体及供肥企业做到诚实守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
1.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2.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3.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4.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
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政策衔接顺畅,自2025年1月1日之日起配方肥扶持政策按本文件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文件《关于印发<龙湾区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龙农〔2023〕71号)同时废止。
附件:2-1. 年龙湾区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登记表
2-2.商品有机肥补贴申报登记表
2-3.供肥验收单
2-4.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审核汇总表
附件2-1
年龙湾区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登记表
生产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
肥料登记证号 | |||
产品质量参数 | 产品名称: 生产原料: 产品形状: 包装材料及规格: 产品质量指标: 执行标准: 其他: | ||
产品价格(元/吨) | |||
本企业承诺: 1.原料来源于本省,并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商品有机肥。所供应肥料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每一车有机肥出库前和到货后拍照留存,以便监督。 2.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在使用本企业商品有机肥时若出现质量或肥害问题,自愿接受龙湾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产品质量参数:包含生产原料、产品形状、包装材料及规格、产品质量指标等。
2、产品价格:包括运输、装卸、技术服务等一切费用。
3、附上“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有机肥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附件2-2
商品有机肥补贴申报登记表
用肥单位(个人) | |||||
街 道 | 村 名 |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
作物名称 | 应用面积(亩) | ||||
施肥地点 | |||||
供肥企业及数量 | 企业,数量 吨 | ||||
申请人承诺 | 1.种植作物、面积、购肥数量等信息属实; 2.所购肥料仅用于申请人种植的农作物上,不转卖、倒卖给他人; 3.不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如有弄虚作假,自愿接受三年内取消补贴资格。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
街道核实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2-3
供 肥 验 收 单
供 方:
购 方:
为确保我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特设此供肥验收单。
1.本批次供肥品种 ,数量 吨,回收包装袋 条。
2.有机肥送达时间:
3.有机肥送达地点:
4.街道验收人员签字:
本供肥验收单由供肥企业提供,一式叁份,验收单位及供购双方各执一份,请妥善保管,以作资金补贴之依据。
供 方: (盖章) 购 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4
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审核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用肥单位(个人) | 作物 名称 | 应用面积 (亩) | 购肥数量(吨) | 补贴资金(元)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联系人及电话 | 供肥企业 名称 |
合计 |
经办人: 分管领导: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4/2025-48770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农〔2025〕5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5-2025-0004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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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为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工作,推动我区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将《龙湾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龙湾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1.龙湾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2.龙湾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湾新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5年7月1日 附件1 龙湾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切实巩固拓展中央环保督察化肥减量整改成果,有效推进配方肥推广应用,提高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巩固拓展中央环保督察肥药减量整改成果的通知》(浙农科发〔2023〕2 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0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切实抓好粮油生产工作的通知》(温龙政发〔2024〕1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区年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配方肥和按方施肥600吨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落实化肥定额制,降低化肥用量和化肥施用强度,提高化肥利用率,优化肥料结构,促进化肥减量增效。 二、实施内容 (一)推广范围 水稻、油菜、大小麦、玉米、大豆、薯类等主要农作物上施用的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缓释肥料、控释肥料、稳定性肥料、掺混肥料等六类;且化肥的配方必须符合区农业农村局发布的龙湾区主要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要求,以主推配方为基础,单个养分含量百分比可上下浮动2以内,总养分含量百分比上下浮动不超过4。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1.使用主体补贴:对本区内购买应用符合补贴要求配方肥的农业生产主体,水稻缓控释肥(15-6-4、18-8-7)补贴销售价格的50%,其他配方肥每吨补贴450元。配方肥亩施用量不超过区农业农村局推荐用量(详见龙湾区主要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发布文件),超额部分将不予以补贴。 2.农资经营主体销售奖励:对填写销售单(附件1-2)和开具发票,包括购肥主体的身份证号、种植农田面积和作物名称、购肥种类、购肥数量、联系电话和签名等信息,并录入“浙农优品”数字化管理系统,推广销售我区主推配方肥的农资经营单位给予每吨70元的奖励。 三、补贴流程 (一)应用配方肥的补贴流程 遵循补贴对象申报、街道核实和公示、区农业农村局抽查审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1.使用主体申报。街道组织和发动使用主体申报,使用主体填写配方肥购买应用申请表(附件1-1)提交至种植地块所属街道登记,自主选择供肥单位和肥料种类。 2.街道核实和公示。街道根据购肥发票(标明肥料养分配比)、汇款凭证(转账记录)和施肥记录表等相关凭证材料,对辖区内的配方肥推广应用数量进行核实、汇总,并发还各村进行公示(需要留存村级公示照片)。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作物名称及面积、肥料名称(标明肥料养分配比)及数量、拟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一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街道书面提出。公示无异议后将签字盖章的推广应用汇总表(附件1-3)及相关凭证材料于9月30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局,逾期未报视为放弃补贴。 3.发放补贴。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街道确认上报的台账材料,经抽查无异议后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通过“一键达”或“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 (二)推广配方肥的奖励流程 1.肥料购买。农资经营单位须按“方”备货,向农业生产主体积极推荐配方肥,将施肥建议卡上墙,并按照实际情况予以价格优惠。农资经营单位要及时、如实地做好购肥台账(含浙农优品数字化台账),包括购肥主体的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种植农田面积和作物名称、购肥种类、购肥数量、联系电话和签名等信息,并由属地街道核实签字盖章。 2.奖励发放。农资经营单位供肥完成后,将配方肥进货发票及销售单(附件1-2)等资料上报所属街道,属地街道对辖区内农资经营单位的配方肥推广数量进行核实、汇总及公示(需留存公示照片)。公示无异议后将签字盖章的销售汇总表(附件1-4)及相关凭证材料于9月30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局,逾期未报视为放弃补贴。区农业农村局抽查确认后联合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发放给农资经营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合作,积极做好配方肥应用和按方施肥政策宣传,共同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工作做实做细。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促进配方肥、按方施肥落地和补贴工作的到位。各街道要加强宣传,积极发动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资经营、采购单位参与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指导农资经营单位做好配方肥台账记录工作,并认真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农资经营单位要按“方”备货、实名购销,严格按销售实际情况如实提供进货、送货和销售单据,务必提醒农业生产主体凭身份证购肥、签字,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做好购肥台账,将肥料购销情况录入“浙农优品”等农资销售平台。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街道要对农资经营单位和购肥主体提供的材料严格把关审核,对农资经营单位的销售记录进行认真审查,对农业生产主体购肥数量、品种等与生产实际情况进行核对,对其真实性负责,并做好汇总、公示、上报等相关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对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复核,并会同区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将组织人员对配方肥销售购买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和抽查,对购肥数量虚假、主体姓名不实、虚构销售记录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扣除当年补贴资金,且农资经营单位三年内不得列入补贴单位,购肥主体三年内不得享受配方肥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政策衔接顺畅,自2025年1月1日之日起配方肥扶持政策按本文件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文件《关于印发<龙湾区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龙农〔2023〕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1 龙湾区配方肥购买应用申请表
注:仅对水稻、油菜、大小麦、玉米、大豆、薯类等主要粮油作物补贴,非粮油作物不予补贴。 附件1-2 龙湾区主要农作物配方肥销售单 农资经营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1-3 龙湾区各街道配方肥推广应用汇总表 街道(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单位领导(签字): 附件1-4 龙湾区各街道配方肥销售汇总表 街道(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单位领导(签字): 附件2 龙湾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5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范围和对象 (一)应用范围:龙湾区域范围内,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包括粮油、果蔬等作物,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支持对象: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 1.商品有机肥成交价格等于或高于600元/吨时,补贴标准为350元/吨; 2.成交价格低于600元/吨时,补贴标准为成交单价的二分之一。 单个用户年度商品有机肥(NY/T 525-2021)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 三、供肥企业和产品质量要求 供肥企业要求在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组织机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凡愿意在龙湾区供肥的企业,需填写龙湾区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登记表(附件2-1),并提供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号、原材料来源证明等材料。补贴对象可参照供肥企业登记目录或周边县(市、区)近年招投标情况自主选择。 纳入本方案补贴的商品有机肥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本省畜禽排泄物、秸秆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不得含有存在安全性风险或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泥、垃圾等)、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其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水分、酸碱度和重金属等指标须符合《有机肥料》(NY/T525-2021)或《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标准要求。若上述标准发生变更,其相关指标要求也作相应调整。 四、补贴程序 1.符合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的主体向当地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1-4号申报材料,5-6号材料待供肥企业供货以后需要提供。 (1)商品有机肥补贴申报登记表(附件2-2); (2)主体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龙湾农商银行“一卡(折)通”复印件; (4)种植面积佐证材料(承包、土地流转协议等); (5)购肥发票、汇款凭证(供肥企业供货以后); (6)供肥验收单(附件2-3)(供肥企业供货以后)。 2.供肥企业根据需求送货到指定地点后,由街道组织核查验收,现场拍照并填写供肥验收单,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由街道告知供肥企业。 3.各街道根据主体的申报登记表、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卡(折)、种植面积佐证材料、供肥验收单和正式发票、汇款凭证、验收照片等资料做好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面积和数量的核实汇总(见附件2-4),在村里公示栏上公示一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街道书面提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统一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复核,复核通过的,申报资料交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未通过的,要求街道整改、补充。相关资料及核实汇总表于本年度10月15日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局,逾期未报视为放弃补贴。 4. 区农业农村局复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通过“一键达”或“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直接发放到应用主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分工协作,促进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各街道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发放商品有机肥补贴申报登记表,现场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数量核定、现场拍照、填写供肥验收单等),负责辖区内商品有机肥料施用面积汇总统计、审核、公示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负责技术培训、指导及对街道补贴申报资料的复核,做好补贴申报资料的备案;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补贴及相关经费的落实及监管。 (二)加强质量监管,保障商品有机肥使用安全。供肥企业要加强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自律检测和管理,保质保量、及时足额供应补贴肥料产品,所供肥料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应告知区农业农村局,每50吨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及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用肥主体要如实填写购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认真配合街道做好肥料调运验收工作,根据作物生产实际和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的技术指导,做到科学、合理施肥,并及时回收有机肥包装袋。 (三)严肃违规处理,确保专款专用和农民受益。用肥主体及供肥企业做到诚实守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 1.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2.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3.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4.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 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政策衔接顺畅,自2025年1月1日之日起配方肥扶持政策按本文件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文件《关于印发<龙湾区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龙农〔2023〕71号)同时废止。 附件:2-1. 年龙湾区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登记表 2-2.商品有机肥补贴申报登记表 2-3.供肥验收单 2-4.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审核汇总表 附件2-1 年龙湾区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登记表
注:1、产品质量参数:包含生产原料、产品形状、包装材料及规格、产品质量指标等。 2、产品价格:包括运输、装卸、技术服务等一切费用。 3、附上“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有机肥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附件2-2 商品有机肥补贴申报登记表
附件2-3 供 肥 验 收 单 供 方: 购 方: 为确保我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特设此供肥验收单。 1.本批次供肥品种 ,数量 吨,回收包装袋 条。 2.有机肥送达时间: 3.有机肥送达地点: 4.街道验收人员签字: 本供肥验收单由供肥企业提供,一式叁份,验收单位及供购双方各执一份,请妥善保管,以作资金补贴之依据。 供 方: (盖章) 购 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4 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审核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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