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5-29261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5-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25〕2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1-2025-0002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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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评审
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标准强区、品牌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温政办〔2020〕7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1.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是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区域范围内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包含“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工业、农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创新奖”主要授予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工业、农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具有创新示范效应,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2.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坚持“申报自愿、科学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每届“质量奖”“创新奖”获奖企业(组织)数量分别不超过5家,总计10家,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不得再次申报。获得“创新奖”企业(组织),可再次申报,晋级“质量奖”。
3.“质量奖”“创新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4.围绕“5+5+N”产业发展布局,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服务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组织),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组织),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以及上市企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企业(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5.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由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承担。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区评审办主任。
6.区联席会议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
(三)拟定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初选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7.区评审办职责:
(一)组织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负责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等工作。
(二)向区联席会议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审议“质量奖”“创新奖”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组织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公示活动。
(三)承担评审的日常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8.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负责所属行业内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按照质量奖资格审查要点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9.区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市级以上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每个评审组一般由3名至5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10.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11.申报“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税收关系均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近3年居全区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五)工业企业的“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一年内)不低于B档(评价结果以申报截止前区属有关部门发布的“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为准)。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较大以上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12.发布通知通告。由区评审办(区市场监管局)公开发布申报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通知,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发布。
13.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经相关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或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中任一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评审办。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水平做出评价,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14.资格审查。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由区评审办书面告知企业(组织)。
15.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意见。确定不超过15家企业(组织)名单进入现场评审。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企业(组织),由区评审办书面告知企业(组织)。
16.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料评审后入围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评审企业(组织)负责人签字确认。
17.审查表决。区评审办综合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并由区联席会议进行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报区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领导审核,形成拟授奖企业名单。
18.初选公示。区评审办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拟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为七天(自然日)。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区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区联席会议审查。
19.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区评审办确定拟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报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20.对获得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予以表彰,并按照相关产业政策予以奖励,对“创新奖”企业(组织)晋级“质量奖”的,按照相关产业政策予以补奖励差额。
21.评审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经费落实。
第六章 监督管理
22.获奖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并积极参与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普及工作,发挥质量标杆示范作用。
23.获奖企业(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的荣誉称号及标识(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
24.获奖企业(组织)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或在获评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后,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出现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区评审办(区市场监管局)提请温州湾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撤销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对发现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依法依规追缴奖金,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被撤销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组织),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质量奖。
25.参与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人员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组织)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申报企业(组织)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等。
(五)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规定的,由区评审办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原《龙湾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温龙政办发〔2020〕22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温开发〔2011〕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 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网上公开).doc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5-29261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5-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25〕2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1-2025-0002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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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评审 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标准强区、品牌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温政办〔2020〕7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1.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是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区域范围内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包含“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工业、农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创新奖”主要授予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工业、农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具有创新示范效应,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2.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坚持“申报自愿、科学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每届“质量奖”“创新奖”获奖企业(组织)数量分别不超过5家,总计10家,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不得再次申报。获得“创新奖”企业(组织),可再次申报,晋级“质量奖”。 3.“质量奖”“创新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4.围绕“5+5+N”产业发展布局,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服务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组织),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组织),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以及上市企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企业(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5.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由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承担。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区评审办主任。 6.区联席会议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 (三)拟定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初选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7.区评审办职责: (一)组织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负责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等工作。 (二)向区联席会议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审议“质量奖”“创新奖”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组织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公示活动。 (三)承担评审的日常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8.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负责所属行业内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按照质量奖资格审查要点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9.区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市级以上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每个评审组一般由3名至5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10.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11.申报“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税收关系均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近3年居全区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五)工业企业的“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一年内)不低于B档(评价结果以申报截止前区属有关部门发布的“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为准)。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较大以上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12.发布通知通告。由区评审办(区市场监管局)公开发布申报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通知,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发布。 13.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经相关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或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中任一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评审办。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水平做出评价,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14.资格审查。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由区评审办书面告知企业(组织)。 15.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意见。确定不超过15家企业(组织)名单进入现场评审。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企业(组织),由区评审办书面告知企业(组织)。 16.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料评审后入围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评审企业(组织)负责人签字确认。 17.审查表决。区评审办综合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并由区联席会议进行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报区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领导审核,形成拟授奖企业名单。 18.初选公示。区评审办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拟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为七天(自然日)。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区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区联席会议审查。 19.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区评审办确定拟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报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20.对获得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予以表彰,并按照相关产业政策予以奖励,对“创新奖”企业(组织)晋级“质量奖”的,按照相关产业政策予以补奖励差额。 21.评审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经费落实。 第六章 监督管理 22.获奖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并积极参与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普及工作,发挥质量标杆示范作用。 23.获奖企业(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的荣誉称号及标识(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 24.获奖企业(组织)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或在获评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后,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出现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区评审办(区市场监管局)提请温州湾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撤销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对发现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依法依规追缴奖金,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被撤销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组织),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质量奖。 25.参与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人员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组织)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申报企业(组织)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等。 (五)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规定的,由区评审办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原《龙湾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温龙政办发〔2020〕22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温开发〔2011〕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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