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4/2025-28803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农〔2025〕2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5-2025-0001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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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文件精神,对《龙湾区粮食生产省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龙湾区粮食生产省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落实。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湾新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发改局
2025年3月27日
龙湾区粮食生产省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结合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求,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粮食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为进一步加大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力度,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龙湾支行、农业银行龙湾支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都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贷款贴息,支持生产主体发展粮食生产、破解融资难等问题,其他有意愿的银行可向省财政厅提出合作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纳入合作银行范围。
二、实施组织
(三)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合作银行建立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会商制度。重点做好贴息贷款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细则的研究制订、贴息对象的审核确定、贴息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等。
(四)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合作银行的主要工作职责:
1.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下达、监督和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的落实。
2.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指导规模化种粮主体发展生产,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和监督,每年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及当地合作银行提供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同步通过电子邮件报省农担公司(电子邮箱:ywb01@zjacg.cn)。
3.区发改局。协助做好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
4.合作银行。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担保费用收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具体计算及报送等工作。
(五)各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本区域种粮主体发展规模生产,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种粮面积50亩以上(含)规模化种粮主体备选名单。
三、贷款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六)贷款对象。主要是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七)贷款额度和用途。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八)贷款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等,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以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为担保机构,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年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8%),为规模化种粮主体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服务。省农担公司与省农信联社、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等合作银行共同设立“浙里担·粮农贷”粮食生产贷款专属产品(以下简称粮农贷)。
(九)贷款期限及利率。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四、贴息贷款程序
(十)贷款对象的确定。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省级规模种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提出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见附件1);合作银行再从中选择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十一)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借款申请人根据需要,随时填写《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见附件2)并向本地合作银行发起贷款申请。合作银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十二)贷款管理。合作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及时编制《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见附件3),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全年贷款发放收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贷款借据、还款利息明细、还清本息单据、情况说明)、贴息贷款申请表(附件2)、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附件3)等资料报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由合作银行与省农担公司按约定的方式,共同做好贷(保)后跟踪管理。对发生贷款逾期导致代偿的粮食生产主体,其今后一段时期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直接划拨用于偿还贷款。
五、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十三)贴息资金拨付。财政贴息资金每年结算一次,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区财政应及时下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对当年度已还清的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在龙湾政府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主管部门将贷款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
(十四)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十五)资金监管。财政安排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等情况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合作的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合作协议的或被相关单位查处的,取消合作资格。合作银行在被取消合作资格前,应妥善处理存量贷款贴息事宜,确保借款人权益不受影响,与借款人及相关部门做好沟通与衔接工作。
六、附则
(十六)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关于印发<龙湾区粮食生产省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龙农〔2015〕4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印发后,若上级文件有更新,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龙湾区规模化种粮主体名单汇总表(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
2.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3.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附件1
县(市、区)规模化种粮主体名单汇总表
(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
报送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种粮主体单位名称 | 户主(或合作社理事长、法人代表)姓名 | 证件号码 | 所在县、乡镇、村组 | 联系电话 | 经营耕地规模(亩) | 粮食总面积(亩) | 粮食总产量(公斤) | 其中 | 备注 | |||||
水稻面积(亩) | 水稻产量(公斤) | 小麦面积(亩) | 小麦产量(公斤) | 玉米面积(亩) | 玉米产量(公斤) | ||||||||||
注:1.粮食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薯类、杂粮杂豆等,或薯类鲜产按5:1折算成原粮;
2.“种粮主体单位名称”一栏,填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农业企业;
3.“证件号码”一栏,种粮大户填写身份证号码;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填写营业执照编号。
附件2
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基本信息 | 借款人名称 | 证件号码 | |||||||
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主体类别 | □种粮大户 □家庭农场 □专业合作社 □其他 | ||||||||
合作社负责人姓名 | 负责人电话 | ||||||||
生产经营情况 | 上年合计种粮面积(亩) | 合计 亩,其中:水稻 亩,小麦 亩,玉米 亩,其他 亩。 | |||||||
上年种粮收入(万元) | 上年种粮利润(万元) | ||||||||
今年计划种粮面积(亩) | 有否参加粮食保险 | ||||||||
从事规模种粮年限 | 合作社社员数量 | ||||||||
现有资产(万元) | 拥有使用权的耕地面积(亩) | ||||||||
贷款申请 情况 | 资金主要用途 | ||||||||
申请贷款额度(万元) | 申请期限 | ||||||||
申请贷款类别(可多选) | □信用贷款 □政策性担保贷款(粮农贷) □抵(质)押贷款 □其他担保贷款 | ||||||||
资金使用环节(可多选) | □生产环节 □加工环节 □社会化服务 □水稻产业提升项目实施 □其他 | ||||||||
自筹资金(万元) | |||||||||
本人承诺所填写的申请信息真实准确无误,若有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由借款申请人填写交办理银行。
附件3
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报送单位(盖章):(合作银行) 审核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贷款主体名称 | 生产主体贷款情况 | 应补贴息资金计算结果 | 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结果 | ||||||
贷款时间 | 贷款 数额 | 年利率 | 贴息起止时间 | 贴息贷款数额 | 应补贴息资金 | ||||
起始日 | 到期日 | 起补日 | 截止日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4/2025-28803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农〔2025〕2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5-2025-0001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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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文件精神,对《龙湾区粮食生产省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龙湾区粮食生产省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落实。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湾新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发改局 2025年3月27日 龙湾区粮食生产省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结合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求,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粮食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为进一步加大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力度,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龙湾支行、农业银行龙湾支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都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贷款贴息,支持生产主体发展粮食生产、破解融资难等问题,其他有意愿的银行可向省财政厅提出合作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纳入合作银行范围。 二、实施组织 (三)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合作银行建立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会商制度。重点做好贴息贷款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细则的研究制订、贴息对象的审核确定、贴息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等。 (四)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合作银行的主要工作职责: 1.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下达、监督和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的落实。 2.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指导规模化种粮主体发展生产,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和监督,每年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及当地合作银行提供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同步通过电子邮件报省农担公司(电子邮箱:ywb01@zjacg.cn)。 3.区发改局。协助做好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 4.合作银行。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担保费用收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具体计算及报送等工作。 (五)各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本区域种粮主体发展规模生产,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种粮面积50亩以上(含)规模化种粮主体备选名单。 三、贷款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六)贷款对象。主要是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七)贷款额度和用途。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八)贷款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等,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以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为担保机构,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年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8%),为规模化种粮主体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服务。省农担公司与省农信联社、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等合作银行共同设立“浙里担·粮农贷”粮食生产贷款专属产品(以下简称粮农贷)。 (九)贷款期限及利率。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四、贴息贷款程序 (十)贷款对象的确定。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省级规模种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提出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见附件1);合作银行再从中选择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十一)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借款申请人根据需要,随时填写《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见附件2)并向本地合作银行发起贷款申请。合作银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十二)贷款管理。合作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及时编制《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见附件3),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全年贷款发放收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贷款借据、还款利息明细、还清本息单据、情况说明)、贴息贷款申请表(附件2)、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附件3)等资料报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由合作银行与省农担公司按约定的方式,共同做好贷(保)后跟踪管理。对发生贷款逾期导致代偿的粮食生产主体,其今后一段时期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直接划拨用于偿还贷款。 五、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十三)贴息资金拨付。财政贴息资金每年结算一次,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区财政应及时下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对当年度已还清的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在龙湾政府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主管部门将贷款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 (十四)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十五)资金监管。财政安排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等情况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合作的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合作协议的或被相关单位查处的,取消合作资格。合作银行在被取消合作资格前,应妥善处理存量贷款贴息事宜,确保借款人权益不受影响,与借款人及相关部门做好沟通与衔接工作。 六、附则 (十六)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关于印发<龙湾区粮食生产省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龙农〔2015〕4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印发后,若上级文件有更新,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龙湾区规模化种粮主体名单汇总表(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 2.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3.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附件1 县(市、区)规模化种粮主体名单汇总表 (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 报送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粮食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薯类、杂粮杂豆等,或薯类鲜产按5:1折算成原粮; 2.“种粮主体单位名称”一栏,填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农业企业; 3.“证件号码”一栏,种粮大户填写身份证号码;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填写营业执照编号。 附件2 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说明:此表由借款申请人填写交办理银行。 附件3 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报送单位(盖章):(合作银行) 审核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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