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24-5225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民〔2024〕5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10-2024-0002 |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4年1月1日起,由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分别按龙湾区最低月工资标准(2490元/月)的80%、40%、20%、10%确定为每人每月1992元、996元、498元、249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请各街道及时按照新标准申报审核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切实提升困难群众保障水平。
本通知自 2024年8月31日起施行。
附件:温龙民〔2024〕53号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通知(联合).pdf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4年 7月26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24-5225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民〔2024〕5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10-2024-0002 |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4年1月1日起,由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分别按龙湾区最低月工资标准(2490元/月)的80%、40%、20%、10%确定为每人每月1992元、996元、498元、249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请各街道及时按照新标准申报审核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切实提升困难群众保障水平。 本通知自 2024年8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4年 7月26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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