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08/2024-52251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龙湾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民〔2024〕5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WD10-2024-0002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1 14:53:04浏览次数: 来源:区民政局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4年1月1日起,由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分别按龙湾区最低月工资标准(2490元/月)的80%、40%、20%、10%确定为每人每月1992元、996元、498元、249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请各街道及时按照新标准申报审核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切实提升困难群众保障水平。

本通知自 2024年8月31日起施行。

附件:温龙民〔2024〕53号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通知(联合).pdf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4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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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龙湾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民〔2024〕5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WD10-2024-0002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1 浏览次数: 来源:区民政局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4年1月1日起,由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分别按龙湾区最低月工资标准(2490元/月)的80%、40%、20%、10%确定为每人每月1992元、996元、498元、249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请各街道及时按照新标准申报审核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切实提升困难群众保障水平。

本通知自 2024年8月31日起施行。

附件:温龙民〔2024〕53号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通知(联合).pdf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4年 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