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01/2024-52028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7-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字解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22 11:19:44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招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公管函〔2023〕29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减量提质”,切实精减制度规则类文件数量,有序推进制度规则类文件整合修改工作,对于存量的制度规则类文件,根据两区融合工作方案要求和我区实际情况作出合并处理,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和《温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指导意见(试行)》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工程发包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8〕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平台建设和小额工程发包活动的意见(试行)》(温龙审资办〔2018〕11号)、《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规定》(温浙集(开)管〔2021〕16号)的整合修改,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和有政府财政资金补助的村集体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

(二)发包规模标准。将应竞争发包的限额以下工程的规模标准修改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6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项目。

(三)其他发包程序和范围。明确了因特殊要求或特殊情况,限额以下项目不采用竞争发包方式的,均要严格实行“一表审批制”和“两次公示制”。特殊要求或特殊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涉及民生、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交易项目;涉及区政府“一事一议”或区级以上(含区级)重大活动安排等应急项目;涉及电力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或施工的;竞争发包连续流标2次后的限额以下项目等可以采用其他发包。明确了发包项目受理时间、交易公告时间、交易候选公示时间。明确了政务中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的具体职责。

(四)其他。公布日期载明具体施行日期,并载明有效期两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工程发包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8〕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平台建设和小额工程发包活动的意见(试行)》(温龙审资办〔2018〕11号)、《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规定》(温浙集(开)管〔2021〕16号)同步废止。

四、对象范围

主要涉及对象为发包人、竞标人、监督人员、代理人员、评标专家五类人员。发包范围,将限额以下工程的发包范围明确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包括政府投资项目,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等项目。

五、惠民举措

(一)积极推进限额以下项目交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建设,探索全过程动态监管和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二)鼓励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鼓励探索限额以下项目投标保证金优惠措施,降低交易成本。发包人根据项目的情况和竞标人信用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减免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发包控制价的2%,鼓励发包人不收取交易保证金,降低交易成本。

六、办事指引




七、新老政策差异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

修改: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6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施工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项目。

新增:

因特殊要求或特殊情况,限额以下项目不采用竞争发包方式的,均要严格实行“一表审批制”和“两次公示制”。特殊要求或特殊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涉及民生、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交易项目;涉及区政府“一事一议”或区级以上(含区级)重大活动安排等应急项目;涉及电力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或施工的;竞争发包连续流标2次后的限额以下项目等可以采用其他发包。


解读机关:龙湾区政务服务中心

解读人:陆振山

联系电话:0577-8696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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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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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招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公管函〔2023〕29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减量提质”,切实精减制度规则类文件数量,有序推进制度规则类文件整合修改工作,对于存量的制度规则类文件,根据两区融合工作方案要求和我区实际情况作出合并处理,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和《温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指导意见(试行)》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工程发包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8〕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平台建设和小额工程发包活动的意见(试行)》(温龙审资办〔2018〕11号)、《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规定》(温浙集(开)管〔2021〕16号)的整合修改,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和有政府财政资金补助的村集体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

(二)发包规模标准。将应竞争发包的限额以下工程的规模标准修改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6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项目。

(三)其他发包程序和范围。明确了因特殊要求或特殊情况,限额以下项目不采用竞争发包方式的,均要严格实行“一表审批制”和“两次公示制”。特殊要求或特殊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涉及民生、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交易项目;涉及区政府“一事一议”或区级以上(含区级)重大活动安排等应急项目;涉及电力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或施工的;竞争发包连续流标2次后的限额以下项目等可以采用其他发包。明确了发包项目受理时间、交易公告时间、交易候选公示时间。明确了政务中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的具体职责。

(四)其他。公布日期载明具体施行日期,并载明有效期两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工程发包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8〕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平台建设和小额工程发包活动的意见(试行)》(温龙审资办〔2018〕11号)、《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规定》(温浙集(开)管〔2021〕16号)同步废止。

四、对象范围

主要涉及对象为发包人、竞标人、监督人员、代理人员、评标专家五类人员。发包范围,将限额以下工程的发包范围明确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包括政府投资项目,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等项目。

五、惠民举措

(一)积极推进限额以下项目交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建设,探索全过程动态监管和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二)鼓励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鼓励探索限额以下项目投标保证金优惠措施,降低交易成本。发包人根据项目的情况和竞标人信用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减免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发包控制价的2%,鼓励发包人不收取交易保证金,降低交易成本。

六、办事指引




七、新老政策差异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

修改: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6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施工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项目。

新增:

因特殊要求或特殊情况,限额以下项目不采用竞争发包方式的,均要严格实行“一表审批制”和“两次公示制”。特殊要求或特殊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涉及民生、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交易项目;涉及区政府“一事一议”或区级以上(含区级)重大活动安排等应急项目;涉及电力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或施工的;竞争发包连续流标2次后的限额以下项目等可以采用其他发包。


解读机关:龙湾区政务服务中心

解读人:陆振山

联系电话:0577-8696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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