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4/2024-45146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4-03-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农〔2024〕2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5-2024-0002 | 阅读版本 |
各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现将《龙湾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4日
龙湾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引导力度,扎实推进我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加强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是指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第五条 区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由区级预算安排,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不少于150万元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属企业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营项目奖励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奖励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营项目奖励: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营项目的扶持,适用于以村级、村属企业为实施主体,建成后使村集体持续增收的项目。经济相对薄弱村社发展单个经营项目给予不超过核定村级投资额5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的奖励;其他村社给予不超过核定村级投资额3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的奖励。发展抱团项目,涉及村社另行增加奖励1万元/村社。财政已奖补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若经区政府确定(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通过)的扶持项目可同时享受优惠政策并给予奖励。扶贫项目以区农业农村局扶持政策为准,不再重复奖励。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奖励: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创新性,形成良好推广经验的,经区发展村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结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视情给予村集体一次性2万元、5万元或10万元奖励。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营项目奖励均以单个项目计算补助金额,单个村社运营多个项目可叠加补助。项目以录入温州市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监管系统且有收益为准。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或偿还债务、老年人福利及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非生产经营的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垫资等村级非生产性支出。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行公示制度。各项目实施村社要按照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规模、筹资方案、议事程序、议事决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营项目奖励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奖励两项实行申报制度,由村级组织申报(附件),街道初审,再由区发展村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
1.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营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2.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奖励资金申报表。
3.项目招投标资料、竣工验收报告或物业购置合同等。
4.项目运营收益的各种佐证材料。
5.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补助资金:
(一)虚报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
(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虚假投资或项目资金不到位,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五)项目享受财政重复补助部分;
(六)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湾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龙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营项目扶持资金申报表
2.龙湾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1
龙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营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项目类型:单一 抱团
项目 名称 | 总投资额(万元) | ||||||
项目 地址 | 项目年增收(万元) | ||||||
项目 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行 | 账号 | ||||||
项目 资金 来源 | 财政资金 (万元) | 项目单位自筹 (万元) | 银行贷款 (万元) | 其他资金 (万元) | |||
项目 概况 | 含项目概况及取得成效 | ||||||
近三年村集体经济 概况 | |||||||
所在 街道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发展村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
附件2
龙湾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奖励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项目类型:单一 抱团
模式 名称 | |||||||
社会 效益 | 经济效益 | ||||||
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行 | 账号 | ||||||
概况 | 含发展模式概况及取得成效 | ||||||
近三年村集体经济 概况 | |||||||
所在 街道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发展村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4/2024-45146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4-03-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农〔2024〕2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5-2024-0002 | 阅读版本 |
各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现将《龙湾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4日 龙湾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引导力度,扎实推进我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加强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是指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第五条 区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由区级预算安排,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不少于150万元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属企业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营项目奖励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奖励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营项目奖励: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营项目的扶持,适用于以村级、村属企业为实施主体,建成后使村集体持续增收的项目。经济相对薄弱村社发展单个经营项目给予不超过核定村级投资额5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的奖励;其他村社给予不超过核定村级投资额3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的奖励。发展抱团项目,涉及村社另行增加奖励1万元/村社。财政已奖补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若经区政府确定(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通过)的扶持项目可同时享受优惠政策并给予奖励。扶贫项目以区农业农村局扶持政策为准,不再重复奖励。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奖励: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创新性,形成良好推广经验的,经区发展村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结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视情给予村集体一次性2万元、5万元或10万元奖励。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营项目奖励均以单个项目计算补助金额,单个村社运营多个项目可叠加补助。项目以录入温州市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监管系统且有收益为准。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或偿还债务、老年人福利及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非生产经营的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垫资等村级非生产性支出。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行公示制度。各项目实施村社要按照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规模、筹资方案、议事程序、议事决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营项目奖励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奖励两项实行申报制度,由村级组织申报(附件),街道初审,再由区发展村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 1.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营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2.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奖励资金申报表。 3.项目招投标资料、竣工验收报告或物业购置合同等。 4.项目运营收益的各种佐证材料。 5.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补助资金: (一)虚报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 (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虚假投资或项目资金不到位,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五)项目享受财政重复补助部分; (六)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湾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龙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营项目扶持资金申报表 2.龙湾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1 龙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营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项目类型:单一 抱团
注:此表一式三份。 附件2 龙湾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奖励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项目类型:单一 抱团
注:此表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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