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14/2024-5434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4-1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农〔2024〕104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WD-65-2024-0004 阅读版本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龙湾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31 10:10:17浏览次数: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龙湾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组织部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龙湾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2024年10 月 28 日


龙湾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温农发〔2022〕1号)、《温州市村级债务管理指导意见》(温农发〔2024〕46号)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以下简称“村级债务”)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形成村级债务长效管控机制,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兴办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村集体经济等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等形式,欠付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拖欠村级干部工资;因经费来源不足形成的村级办公经费、公共活动、各项创建活动等非生产性支出形成的欠款,村内实际已形成的账外应付款。不包括一事一议资金、专项应付款以及暂收款。

(二)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指导街道和村社开展村级债务监管和化解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涉及村级债务方面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加大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力度;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党组织书记关于控债化债工作的教育培训;巡察机构要将村级债务控制和化解情况列入对村社巡察内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会计福利待遇和村级运转经费的支持;城建中心要指导做好债务预警村留地安置等政策落实;各金融机构要争取降低村集体综合融资成本,推进集体经济提质增效,切实减轻村级负担;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做好村级债务控制化解工作。

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管理工作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债务日常监测、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发布预警信息,严把村级举债审核关,逐村审核债务重点村社控债化债方案,落实新增举债及债务规模预警等级备案审查,规范村级债务核算,指导村级债务清理和化解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化解实施主体,承担村级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村社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落实“三资”管理各项制度,因村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科学制定还债计划,避免盲目举债。社监会(监事会)要切实增强监督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督促社管会(董事会)及时整改“三资”管理存在问题,促进“三资”管理全面规范、债务可控。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弥补亏损。

二、存量债务管理

(一)街道应当全面组织开展村级债务清理、逐项核实认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认可后,锁定村级债务数额,并按债务形成原因,明确债务偿还责任,落实到责任人。村级债务需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内进行核算,避免出现账外债务。

(二)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和日常监测。建立村级债务区、街道、村三级动态监控机制,街道依托“浙农经管”系统,加强所辖村社债务情况的日常监测,及时监控和研判村级负债情况。建立村级债务管理台账和档案,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每半年公开一次村级债务情况,包括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村社干部离任应详细交接债务手续。

(三)加强村级债务预警管理。各街道应当根据村集体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根据分类管理原则逐村确定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现阶段可按照“近三年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均值的2倍”标准设立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对上年度末债务余额达到或者超过警戒线的村级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严禁其继续举债。若资产负债率(指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率)低于10%的,债务率可适当上浮,但债务规模原则上不得高于近三年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均值的3倍。

社监会(监事会)要及时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布村级债务预警信息,并提示可能造成的风险。街道发现新增债务风险预警信息或预警信息升级时,要及时采取发布预警提示、约谈村社书记、制定化解方案等必要措施,避免风险扩大化。街道发现新增重大风险的,应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街道研判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必要时由区级有关部门约谈街道主要负责人。

三、新增债务控制

(一)严控公益事业债务(投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形成非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债务),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发放福利、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举债搞各类形式主义达标活动。严控举债分红,资不抵债的、收不抵支的、无收益的、账户冻结的、非经营性债务未结清的不得分红,严禁巧立名目分红;当年已还清分摊债务的村社,在可分配收益中提取公积公益金不少于30%、提取福利费和应付款的前提下可进行分红。不得以本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严禁村级组织举债配套项目资金,需村级自筹、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区级或街道下达项目时要严格审查村集体是否有足额自筹资金,严禁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严禁擅自举债扩大项目规模、超标准建设。村级开展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借款控制在项目投资额50%以内。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纳入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范围,经村级“五议两公开”流程决策。村级债务规模未超警戒线的,报街道审核或备案。村级债务规模超过警戒线的,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确需举债的,需经街道班子研究确定。

(三)村级新增举借的债务,列入村级预算调整方案,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新增举借的债务应当明确偿还计划和相对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四)村级借债应以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为主要渠道,确需民间(含个人、民营企业、其他组织等)借债的需经街道严格审核。新增民间借债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四、债务清理化解

(一)建立重点负债村社建档立卡销号管理机制。街道要根据设定的村级债务警戒线、村级债务数额、村级债务相关信访矛盾等情况,研究确定重点负债村社名单,实行建档立卡销号管理制度,纳入重点负债村社名单的村社要明确解决的村级债务具体问题。存在盲目债、违规债、无序债、高息债、隐性债、历史债、负面债等“问题债务”的村社,应纳入重点负债村社管理。街道要定期向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重点负债村社名单。

街道驻村联系领导、驻村干部要指导各重点负债村社开展分析研判,结合现有村级资产资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存在问题等情况,科学制定控债化债方案,“一村一策”细化举措并督促落实。

街道应合理制定重点负债村社销号标准。纳入重点负债村社名单的村社,经实施有效措施顺利化解问题债务或村级债务规模下降至警戒线以下的,向街道提出整改销号申请,经街道核实、同意销号的,退出重点负债村社名单,并将有关情况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压实各方责任,通过压减一定比例预算支出,安排预算资金化解,清理盘活资产、资源积极偿还债务,通过与债权人平等协商、优化债务结构、拉长债务期限等方式,妥善化解存量债务。

(三)村级债务化解按照尊重当事人合同约定和先群众后干部、先个人后单位、先长期后近期的原则,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个人和工程业主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四)街道将村级存量债务化解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考核,逐年制定还债计划和任务,指导负债村社认真分析收入和支出结构,促进村集体经济通过相对稳定途径增收,所得收益应优先偿还债务和支付工程款等应付款,逐步化解债务存量。

负债村社应制定和实施债务化解措施(方案),并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级债务管理台账应逐笔落实债务还款责任人和债务监督人,签订债务还款承诺书。村社干部离任应详细审查债务经济责任、交接债务手续,做到“项目贷款项目还”“届内贷款届内清”;对于届内确实无法偿清村级债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化债主体责任,避免出现“新官不理旧账”。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1.清理账务核销减债。对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单位、个人,可经双方协商,实行债权债务相互冲抵处理。

2.多方协商降息减债。对向单位或个人举借的高息借款,通过双方协商,按照法定的程序以及合法的利率计息,严禁“息转本”“利滚利”。

3.清理债权收欠还债。加大债权清欠力度,采取说服教育、分期偿还、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回收欠款,为化解债务提供资金来源。

4.盘活资产偿债。对闲置的房屋、库房、场地、设备以及集体拥有的机动地、果园、林地、水面等,依法依规通过对外投资、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收益资金用于还债。被征地拆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一部分集体征地补偿资金公益金留成款用以偿还债务。

5.增收节支还债。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财力状况,通过压缩非生产性支出,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化解村级债务。

6.发展村集体经济创收还债。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资源、资产和提供农业社会服务等优势,发展投资少、风险小的创收实体,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逐步化解村级债务。

五、责任追究

(一)街道应高度重视村级债务规模管控工作,将村级债务警戒线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村社年度考核内容。对擅自举债、增加村集体不良债务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违反下列情形的,对相关负责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国家有关村级债务管理规定执行,以及不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未经街道审批产生新债或借新债还旧债的;

2.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

3.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社干部,经查实的;

4.因新增债务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负有责任的;

5.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行为的。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街道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






索引号 001008003002014/2024-5434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4-1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农〔2024〕104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WD-65-2024-0004 阅读版本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龙湾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31 浏览次数: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龙湾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组织部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龙湾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2024年10 月 28 日


龙湾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温农发〔2022〕1号)、《温州市村级债务管理指导意见》(温农发〔2024〕46号)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以下简称“村级债务”)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形成村级债务长效管控机制,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兴办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村集体经济等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等形式,欠付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拖欠村级干部工资;因经费来源不足形成的村级办公经费、公共活动、各项创建活动等非生产性支出形成的欠款,村内实际已形成的账外应付款。不包括一事一议资金、专项应付款以及暂收款。

(二)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指导街道和村社开展村级债务监管和化解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涉及村级债务方面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加大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力度;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党组织书记关于控债化债工作的教育培训;巡察机构要将村级债务控制和化解情况列入对村社巡察内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会计福利待遇和村级运转经费的支持;城建中心要指导做好债务预警村留地安置等政策落实;各金融机构要争取降低村集体综合融资成本,推进集体经济提质增效,切实减轻村级负担;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做好村级债务控制化解工作。

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管理工作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债务日常监测、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发布预警信息,严把村级举债审核关,逐村审核债务重点村社控债化债方案,落实新增举债及债务规模预警等级备案审查,规范村级债务核算,指导村级债务清理和化解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化解实施主体,承担村级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村社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落实“三资”管理各项制度,因村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科学制定还债计划,避免盲目举债。社监会(监事会)要切实增强监督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督促社管会(董事会)及时整改“三资”管理存在问题,促进“三资”管理全面规范、债务可控。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弥补亏损。

二、存量债务管理

(一)街道应当全面组织开展村级债务清理、逐项核实认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认可后,锁定村级债务数额,并按债务形成原因,明确债务偿还责任,落实到责任人。村级债务需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内进行核算,避免出现账外债务。

(二)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和日常监测。建立村级债务区、街道、村三级动态监控机制,街道依托“浙农经管”系统,加强所辖村社债务情况的日常监测,及时监控和研判村级负债情况。建立村级债务管理台账和档案,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每半年公开一次村级债务情况,包括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村社干部离任应详细交接债务手续。

(三)加强村级债务预警管理。各街道应当根据村集体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根据分类管理原则逐村确定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现阶段可按照“近三年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均值的2倍”标准设立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对上年度末债务余额达到或者超过警戒线的村级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严禁其继续举债。若资产负债率(指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率)低于10%的,债务率可适当上浮,但债务规模原则上不得高于近三年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均值的3倍。

社监会(监事会)要及时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布村级债务预警信息,并提示可能造成的风险。街道发现新增债务风险预警信息或预警信息升级时,要及时采取发布预警提示、约谈村社书记、制定化解方案等必要措施,避免风险扩大化。街道发现新增重大风险的,应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街道研判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必要时由区级有关部门约谈街道主要负责人。

三、新增债务控制

(一)严控公益事业债务(投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形成非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债务),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发放福利、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举债搞各类形式主义达标活动。严控举债分红,资不抵债的、收不抵支的、无收益的、账户冻结的、非经营性债务未结清的不得分红,严禁巧立名目分红;当年已还清分摊债务的村社,在可分配收益中提取公积公益金不少于30%、提取福利费和应付款的前提下可进行分红。不得以本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严禁村级组织举债配套项目资金,需村级自筹、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区级或街道下达项目时要严格审查村集体是否有足额自筹资金,严禁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严禁擅自举债扩大项目规模、超标准建设。村级开展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借款控制在项目投资额50%以内。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纳入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范围,经村级“五议两公开”流程决策。村级债务规模未超警戒线的,报街道审核或备案。村级债务规模超过警戒线的,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确需举债的,需经街道班子研究确定。

(三)村级新增举借的债务,列入村级预算调整方案,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新增举借的债务应当明确偿还计划和相对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四)村级借债应以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为主要渠道,确需民间(含个人、民营企业、其他组织等)借债的需经街道严格审核。新增民间借债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四、债务清理化解

(一)建立重点负债村社建档立卡销号管理机制。街道要根据设定的村级债务警戒线、村级债务数额、村级债务相关信访矛盾等情况,研究确定重点负债村社名单,实行建档立卡销号管理制度,纳入重点负债村社名单的村社要明确解决的村级债务具体问题。存在盲目债、违规债、无序债、高息债、隐性债、历史债、负面债等“问题债务”的村社,应纳入重点负债村社管理。街道要定期向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重点负债村社名单。

街道驻村联系领导、驻村干部要指导各重点负债村社开展分析研判,结合现有村级资产资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存在问题等情况,科学制定控债化债方案,“一村一策”细化举措并督促落实。

街道应合理制定重点负债村社销号标准。纳入重点负债村社名单的村社,经实施有效措施顺利化解问题债务或村级债务规模下降至警戒线以下的,向街道提出整改销号申请,经街道核实、同意销号的,退出重点负债村社名单,并将有关情况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压实各方责任,通过压减一定比例预算支出,安排预算资金化解,清理盘活资产、资源积极偿还债务,通过与债权人平等协商、优化债务结构、拉长债务期限等方式,妥善化解存量债务。

(三)村级债务化解按照尊重当事人合同约定和先群众后干部、先个人后单位、先长期后近期的原则,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个人和工程业主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四)街道将村级存量债务化解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考核,逐年制定还债计划和任务,指导负债村社认真分析收入和支出结构,促进村集体经济通过相对稳定途径增收,所得收益应优先偿还债务和支付工程款等应付款,逐步化解债务存量。

负债村社应制定和实施债务化解措施(方案),并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级债务管理台账应逐笔落实债务还款责任人和债务监督人,签订债务还款承诺书。村社干部离任应详细审查债务经济责任、交接债务手续,做到“项目贷款项目还”“届内贷款届内清”;对于届内确实无法偿清村级债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化债主体责任,避免出现“新官不理旧账”。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1.清理账务核销减债。对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单位、个人,可经双方协商,实行债权债务相互冲抵处理。

2.多方协商降息减债。对向单位或个人举借的高息借款,通过双方协商,按照法定的程序以及合法的利率计息,严禁“息转本”“利滚利”。

3.清理债权收欠还债。加大债权清欠力度,采取说服教育、分期偿还、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回收欠款,为化解债务提供资金来源。

4.盘活资产偿债。对闲置的房屋、库房、场地、设备以及集体拥有的机动地、果园、林地、水面等,依法依规通过对外投资、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收益资金用于还债。被征地拆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一部分集体征地补偿资金公益金留成款用以偿还债务。

5.增收节支还债。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财力状况,通过压缩非生产性支出,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化解村级债务。

6.发展村集体经济创收还债。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资源、资产和提供农业社会服务等优势,发展投资少、风险小的创收实体,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逐步化解村级债务。

五、责任追究

(一)街道应高度重视村级债务规模管控工作,将村级债务警戒线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村社年度考核内容。对擅自举债、增加村集体不良债务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违反下列情形的,对相关负责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国家有关村级债务管理规定执行,以及不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未经街道审批产生新债或借新债还旧债的;

2.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

3.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社干部,经查实的;

4.因新增债务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负有责任的;

5.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行为的。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街道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