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130/2023-48033 |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确保其生活水平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应提高,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浙民优〔2004〕172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规定,制定龙湾区《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温龙退役军人发〔2023〕15号)。
二、主要内容
(一)已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未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和无参保的下列人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金的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下列人员:
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补充兵员生活补助,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 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预备消防士优待金,已高于全省标准,按原标准44574(元/年)发放。
(四)入伍大学生士兵一次性奖励金优待金标准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及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温龙政发〔2020〕18号)执行。
三、适用对象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早期义务兵役制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以及龙湾区应征入伍义务兵和预备消防士。
四、注意事项
此调整为每年一次的自然增长机制调整抚恤补助标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调整抚恤补助标准。
五、关键词解释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六、文件实施日期及解释单位
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温州市龙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解读机关:龙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优抚褒扬纪念科(双拥工作科)
联系方式:0577-86851607
索引号 | 001008003002130/2023-48033 |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确保其生活水平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应提高,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浙民优〔2004〕172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规定,制定龙湾区《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温龙退役军人发〔2023〕15号)。 二、主要内容 (一)已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未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和无参保的下列人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金的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下列人员: 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补充兵员生活补助,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 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预备消防士优待金,已高于全省标准,按原标准44574(元/年)发放。 (四)入伍大学生士兵一次性奖励金优待金标准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及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温龙政发〔2020〕18号)执行。 三、适用对象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早期义务兵役制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以及龙湾区应征入伍义务兵和预备消防士。 四、注意事项 此调整为每年一次的自然增长机制调整抚恤补助标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调整抚恤补助标准。 五、关键词解释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六、文件实施日期及解释单位 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温州市龙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解读机关:龙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优抚褒扬纪念科(双拥工作科) 联系方式:0577-86851607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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