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130/2023-48027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退役军人发〔2023〕1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2-2023-0001 |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按自然增长机制调整部分抚恤补助标准。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抚恤金
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维持现有标准发放。
二、“三属”抚恤金
烈士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4864元调整到5023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4322元调整到4521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3853元调整到4019元;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抗战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从原标准3009元调整到3174元;解放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从原发放标准2853元调整到297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从原标准2696元调整到2777元;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维持现有标准发放。
五、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补充兵员生活补助
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维持现有标准发放。
六、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金,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维持现有标准发放。
七、部分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维持现有标准发放。
八、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原护理费维持现有标准发放。
九、自费参保规定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2022年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预备消防士优待金
龙湾区征集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原标准44574(元/年)。已高于全省标准,暂不调整。艰苦地区优待标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及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温龙政发〔2020〕18号)执行。
消防士优待金依据《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消〔2020〕171号)“预备消防士家庭优待金发放对象名单,每年度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核定,下发各地执行。优待金标准参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湾新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3年9月7日
温龙退役军人发【2023】15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pdf
索引号 | 001008003002130/2023-48027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退役军人发〔2023〕1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2-2023-0001 |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按自然增长机制调整部分抚恤补助标准。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抚恤金 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维持现有标准发放。 二、“三属”抚恤金 烈士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4864元调整到5023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4322元调整到4521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3853元调整到4019元;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抗战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从原标准3009元调整到3174元;解放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从原发放标准2853元调整到297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从原标准2696元调整到2777元;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维持现有标准发放。 五、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补充兵员生活补助 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维持现有标准发放。 六、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金,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维持现有标准发放。 七、部分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维持现有标准发放。 八、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原护理费维持现有标准发放。 九、自费参保规定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2022年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预备消防士优待金 龙湾区征集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原标准44574(元/年)。已高于全省标准,暂不调整。艰苦地区优待标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及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温龙政发〔2020〕18号)执行。 消防士优待金依据《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消〔2020〕171号)“预备消防士家庭优待金发放对象名单,每年度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核定,下发各地执行。优待金标准参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湾新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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