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28/2023-44289
组配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字解读】:《关于修订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16 11:12:59浏览次数: 来源: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内部监督,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针对我局工作实际,同时参考其他区(县)局做法,修订本制度。

二、修订主要内容

对原制度第四条第二款进行修改。原文:第四条第二款:(二)拟处罚没款物价值总额三万元以上(含本数)案件;修改为:(二)拟处罚没款物价值总额五万元以上(含本数)案件。根据我局2021年和2022年办案实际情况,为加快案件办理速度,提升结案效率,同时参考温州市其他区(县)局做法,修订本制度。

三、哪些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

(一)拟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登记的案件(不含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及注销撤销登记案件,上述撤销登记案件由审批业务线的分管局长审批);

(二)拟处罚没款物价值总额五万元以上(含本数)案件;

(三)违法经营额(案值)伍拾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四)拟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因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而依法免予处罚的案件除外)、销案的案件;

(五)超出本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的案件;

(六)办案机构与法规机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七)因复核或听证报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八)拟中止或终止行政处罚程序的案件;

(九)需要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

(十)逾期缴纳罚没款,五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需要免除加处罚款的案件;

(十一)区局作为被申请人(被告)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根据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建议,需要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十二)关系人民群众重大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大安全问题的案件;

(十三)涉案当事人20人以上的案件或受害人数50人以上的案件以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

(十四)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或情节复杂案件。

四、集体讨论是如何开展的?

1.办案单位简要汇报案情;

2.法规科发表核审意见;

3.案审会成员集体讨论;

4.主持人概括归纳做出决议;

5.参会人员审阅记录并签字。

五、案审会参加范围、召开期限是怎么样的

案件审理委员会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经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确定后,由政策法规科负责通知全体成员。政策法规科应在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前将材料提交给各参会成员。案件集体讨论参会人员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相关办案机构(除稽查大队之外)的案件时,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列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案件审理委员会还可以通知有关处室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案件核审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六、规则什么时候实施?

规则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人:陈志,咨询电话:0577-86860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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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0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字解读】:《关于修订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16 浏览次数: 来源: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内部监督,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针对我局工作实际,同时参考其他区(县)局做法,修订本制度。

二、修订主要内容

对原制度第四条第二款进行修改。原文:第四条第二款:(二)拟处罚没款物价值总额三万元以上(含本数)案件;修改为:(二)拟处罚没款物价值总额五万元以上(含本数)案件。根据我局2021年和2022年办案实际情况,为加快案件办理速度,提升结案效率,同时参考温州市其他区(县)局做法,修订本制度。

三、哪些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

(一)拟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登记的案件(不含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及注销撤销登记案件,上述撤销登记案件由审批业务线的分管局长审批);

(二)拟处罚没款物价值总额五万元以上(含本数)案件;

(三)违法经营额(案值)伍拾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四)拟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因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而依法免予处罚的案件除外)、销案的案件;

(五)超出本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的案件;

(六)办案机构与法规机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七)因复核或听证报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八)拟中止或终止行政处罚程序的案件;

(九)需要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

(十)逾期缴纳罚没款,五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需要免除加处罚款的案件;

(十一)区局作为被申请人(被告)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根据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建议,需要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十二)关系人民群众重大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大安全问题的案件;

(十三)涉案当事人20人以上的案件或受害人数50人以上的案件以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

(十四)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或情节复杂案件。

四、集体讨论是如何开展的?

1.办案单位简要汇报案情;

2.法规科发表核审意见;

3.案审会成员集体讨论;

4.主持人概括归纳做出决议;

5.参会人员审阅记录并签字。

五、案审会参加范围、召开期限是怎么样的

案件审理委员会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经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确定后,由政策法规科负责通知全体成员。政策法规科应在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前将材料提交给各参会成员。案件集体讨论参会人员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相关办案机构(除稽查大队之外)的案件时,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列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案件审理委员会还可以通知有关处室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案件核审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六、规则什么时候实施?

规则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人:陈志,咨询电话:0577-86860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