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8/2023-44289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2-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内部监督,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针对我局工作实际,同时参考其他区(县)局做法,修订本制度。
二、修订主要内容
对原制度第四条第二款进行修改。原文:第四条第二款:(二)拟处罚没款物价值总额三万元以上(含本数)案件;修改为:(二)拟处罚没款物价值总额五万元以上(含本数)案件。根据我局2021年和2022年办案实际情况,为加快案件办理速度,提升结案效率,同时参考温州市其他区(县)局做法,修订本制度。
三、哪些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
(一)拟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登记的案件(不含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及注销撤销登记案件,上述撤销登记案件由审批业务线的分管局长审批);
(二)拟处罚没款物价值总额五万元以上(含本数)案件;
(三)违法经营额(案值)伍拾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四)拟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因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而依法免予处罚的案件除外)、销案的案件;
(五)超出本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的案件;
(六)办案机构与法规机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七)因复核或听证报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八)拟中止或终止行政处罚程序的案件;
(九)需要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
(十)逾期缴纳罚没款,五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需要免除加处罚款的案件;
(十一)区局作为被申请人(被告)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根据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建议,需要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十二)关系人民群众重大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大安全问题的案件;
(十三)涉案当事人20人以上的案件或受害人数50人以上的案件以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
(十四)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或情节复杂案件。
四、集体讨论是如何开展的?
1.办案单位简要汇报案情;
2.法规科发表核审意见;
3.案审会成员集体讨论;
4.主持人概括归纳做出决议;
5.参会人员审阅记录并签字。
五、案审会参加范围、召开期限是怎么样的
案件审理委员会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经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确定后,由政策法规科负责通知全体成员。政策法规科应在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前将材料提交给各参会成员。案件集体讨论参会人员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相关办案机构(除稽查大队之外)的案件时,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列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案件审理委员会还可以通知有关处室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案件核审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六、规则什么时候实施?
规则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人:陈志,咨询电话:0577-86860870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8/2023-44289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2-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内部监督,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针对我局工作实际,同时参考其他区(县)局做法,修订本制度。 二、修订主要内容 对原制度第四条第二款进行修改。原文:第四条第二款:(二)拟处罚没款物价值总额三万元以上(含本数)案件;修改为:(二)拟处罚没款物价值总额五万元以上(含本数)案件。根据我局2021年和2022年办案实际情况,为加快案件办理速度,提升结案效率,同时参考温州市其他区(县)局做法,修订本制度。 三、哪些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 (一)拟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登记的案件(不含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及注销撤销登记案件,上述撤销登记案件由审批业务线的分管局长审批); (二)拟处罚没款物价值总额五万元以上(含本数)案件; (三)违法经营额(案值)伍拾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四)拟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因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而依法免予处罚的案件除外)、销案的案件; (五)超出本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的案件; (六)办案机构与法规机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七)因复核或听证报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八)拟中止或终止行政处罚程序的案件; (九)需要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 (十)逾期缴纳罚没款,五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需要免除加处罚款的案件; (十一)区局作为被申请人(被告)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根据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建议,需要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十二)关系人民群众重大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大安全问题的案件; (十三)涉案当事人20人以上的案件或受害人数50人以上的案件以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 (十四)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或情节复杂案件。 四、集体讨论是如何开展的? 1.办案单位简要汇报案情; 2.法规科发表核审意见; 3.案审会成员集体讨论; 4.主持人概括归纳做出决议; 5.参会人员审阅记录并签字。 五、案审会参加范围、召开期限是怎么样的 案件审理委员会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经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确定后,由政策法规科负责通知全体成员。政策法规科应在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前将材料提交给各参会成员。案件集体讨论参会人员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相关办案机构(除稽查大队之外)的案件时,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列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案件审理委员会还可以通知有关处室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案件核审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六、规则什么时候实施? 规则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人:陈志,咨询电话:0577-86860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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