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8/2023-44288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2-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市监〔2023〕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8-2023-0001 | 阅读版本 |
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办案程序,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确保市场监督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区局班子成员、政策法规科、稽查大队、机关党委负责人组成。
区局主要领导为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
政策法规科为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具体事务。
第三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参加人认为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回避的,需指定一位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担任案审主持人。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登记的案件(不含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及注销撤销登记案件,上述撤销登记案件由审批业务线的分管局长审批);
(二)拟处罚没款物价值总额五万元以上(含本数)案件;
(三)违法经营额(案值)伍拾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四)拟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因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而依法免予处罚的案件除外)、销案的案件;
(五)超出本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的案件;
(六)办案机构与法规机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七)因复核或听证报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八)拟中止或终止行政处罚程序的案件;
(九)需要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
(十)逾期缴纳罚没款,五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需要免除加处罚款的案件;
(十一)区局作为被申请人(被告)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根据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建议,需要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十二)关系人民群众重大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大安全问题的案件;
(十三)涉案当事人20人以上的案件或受害人数50人以上的案件以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
(十四)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或情节复杂案件。
第五条 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办案机构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处理意见,送政策法规科核审后,由政策法规科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确定案审时间、地点。
第六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经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确定后,由政策法规科负责通知全体成员。政策法规科应在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前将材料提交给各参会成员。
第七条 案件集体讨论参会人员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第八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相关办案机构(除稽查大队之外)的案件时,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列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案件审理委员会还可以通知有关处室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案件核审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九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会议程序:
(一)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简要汇报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查处事实、主要证据、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监督需要集体讨论案件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人汇报案件基本情况。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发表法规核审意见,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使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等。
(三)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集体讨论;
(四)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作出决议;
(五)案审委参会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三)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
(四)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定、充分和齐全;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对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如下决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决议批准;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决议补充调查取证;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处罚不当的,决议变更修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决议补充或纠正,不能补充或纠正的,决议重新调查或销案;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决议移送;
(六)对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决议销案;
(七) 案件审理委员会指导性意见或其他决定意见。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针对讨论的案件应客观、公正地积极发表意见并明确表态,不发表意见或不表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三条 经过案审讨论能够形成一致性处理意见的,按讨论形成的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主持人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时应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参加人均应在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五条 参加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内容予以保密。查阅、复印案件讨论记录,应经政策法规科同意。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8/2023-44288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2-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市监〔2023〕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8-2023-0001 | 阅读版本 |
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办案程序,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确保市场监督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区局班子成员、政策法规科、稽查大队、机关党委负责人组成。 区局主要领导为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 政策法规科为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具体事务。 第三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参加人认为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回避的,需指定一位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担任案审主持人。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登记的案件(不含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及注销撤销登记案件,上述撤销登记案件由审批业务线的分管局长审批); (二)拟处罚没款物价值总额五万元以上(含本数)案件; (三)违法经营额(案值)伍拾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四)拟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因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而依法免予处罚的案件除外)、销案的案件; (五)超出本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的案件; (六)办案机构与法规机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七)因复核或听证报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八)拟中止或终止行政处罚程序的案件; (九)需要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 (十)逾期缴纳罚没款,五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需要免除加处罚款的案件; (十一)区局作为被申请人(被告)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根据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建议,需要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十二)关系人民群众重大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大安全问题的案件; (十三)涉案当事人20人以上的案件或受害人数50人以上的案件以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 (十四)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或情节复杂案件。 第五条 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办案机构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处理意见,送政策法规科核审后,由政策法规科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确定案审时间、地点。 第六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经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确定后,由政策法规科负责通知全体成员。政策法规科应在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前将材料提交给各参会成员。 第七条 案件集体讨论参会人员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第八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相关办案机构(除稽查大队之外)的案件时,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列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案件审理委员会还可以通知有关处室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案件核审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九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会议程序: (一)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简要汇报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查处事实、主要证据、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监督需要集体讨论案件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人汇报案件基本情况。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发表法规核审意见,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使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等。 (三)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集体讨论; (四)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作出决议; (五)案审委参会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三)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 (四)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定、充分和齐全;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对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如下决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决议批准;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决议补充调查取证;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处罚不当的,决议变更修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决议补充或纠正,不能补充或纠正的,决议重新调查或销案;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决议移送; (六)对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决议销案; (七) 案件审理委员会指导性意见或其他决定意见。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针对讨论的案件应客观、公正地积极发表意见并明确表态,不发表意见或不表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三条 经过案审讨论能够形成一致性处理意见的,按讨论形成的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主持人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时应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参加人均应在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五条 参加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内容予以保密。查阅、复印案件讨论记录,应经政策法规科同意。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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