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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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社〔2023〕6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加快稳定和扩大就业,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3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0807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下相应项级支出预算科目。该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请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就业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市、县(市)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各地要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精神,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为进一步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对照《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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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社〔2023〕6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加快稳定和扩大就业,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3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0807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下相应项级支出预算科目。该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请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就业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市、县(市)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各地要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精神,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为进一步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对照《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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