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2-46082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2-09-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2〕3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2-0010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进一步扩大内外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制造业“双轮驱动”战略,加快建设温州产业新城,推进工业经济稳进提质,建设具有全省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强区,在《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部分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温政办〔2021〕83号)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的牵头单位,给予国家级、省级补助额50%的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对购买各类技术创新服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科技创新券抵扣,单家企业全年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在5000元(含)以下,创新券可全额抵扣,5000元(不含)以上部分抵扣50%,全年合计抵扣不超过5万元,其中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单笔抵扣金额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不予兑现。
2.支持建设创新载体。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5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通过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大力培育产业新动能
3.大力培育高成长型企业。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7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给予75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区级瞪羚企业、区级雏鹰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科技部火炬中心独角兽企业榜单、区级独角兽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奖励。运用企业创新积分年度评价结果,统筹放大对高积分企业的有效支持,对成熟期、扩张期、成长期的企业,在本分类中排名前1%的,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每类企业最多补助3家;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在本分类中排名前2%的,给予5万元补助,初创型企业最多补助3家,种子期企业最多补助10家。
4.着力发展数字经济。新获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次年起其入驻企业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20%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企业20万元奖励。新迁入本区的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次年起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10%以上的,连续两年给予20万元/年奖励,两年内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终止奖励。年新增软件著作权5件(含)以上的企业,给予0.1万元/件奖励。参加经区经信局认定(或组织)境内外数字经济展览会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展位费80%的补助,同一展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境外、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区外的每个标准展位费最高补助分别为1.5万元、1.2万元、0.8万元、0.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5万元。
5.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工业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入100万元(含)—200万元的技改项目,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对当年在软件、网络建设及信息技术开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施工企业,给予投资额15%的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对入选国家、省、市工业技术软件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75万元、45万元、30万元奖励。购买云服务产品和内容2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实际购买额30%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6.支持企业挂牌上市。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财政收入迁入本区的,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在国内A股上市的,实施分阶段奖励,其中完成辅导备案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报会受理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成功发行上市的,给予400万元奖励;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发行上市的,给予600万元奖励。企业在美股、港股成功发行上市的,给予600万元奖励。
7.支持制造业稳定发展。在本区范围内没有工业用地且以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经租赁备案后,年亩均营业收入达到600万元(含)—800万元、8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1200万元、12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元、3元、4元、5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企业已取得土地或厂房合法权证,但因股权重组、投资或其它合作组成新公司而租用该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当年有股东相同的、因工业有机更新厂房由国有单位收购(或征收)并用于原生产企业生产的不给予补助。
8.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获得龙湾区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贷款并缴纳担保费用的企业,给予融资担保费用总额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9.加快制造业绿色转型。首次通过省级、市级清洁生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首次通过区级水平衡测试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新创成省级节水型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10.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产值达到5亿元的,奖励3万元;超过5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5亿元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年产值达到2亿元的,奖励3万元;超过2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2亿元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本地企业外出承建项目且税收缴在本区的,区外承建项目产生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按年产值0.4%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特级(综合)资质、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5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设计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企业,给予70万元奖励。新引进特级(综合)资质、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并符合“航母企业”“龙头企业”标准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50万元奖励;新引进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引进双甲级资质、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设计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奖励;新引进双甲级资质、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奖励。
四、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11.着力提升品牌质量。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区级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单位),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首次获得住建部、浙江省住建厅荣誉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工法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类、省级QC成果一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在区内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华东杯”或“钱江杯”省优工程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瓯江杯”市优工程或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的,给予8万元奖励;获得“龙湾杯”区优工程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管理优良(示范)工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建项目,获得省、市、区相应荣誉的,按区内承建项目奖励标准的50%执行。
12.鼓励运用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授权地在本区的企业,各级资助总额为其获得该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对同一件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仅资助一个),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不超过0.5万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不超过2.5万元,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新获得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银行机构发放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发生损失的,按当年实际损失额不高于当年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余额增量的5%给予风险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鼓励本区行业协会、科研实体建设产业专利专题数据中心,经区政府评审通过后,给予实际建设费用20%的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被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专利导航试点或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除小微园外,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建筑业企业产值未纳入本区统计、“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产业数字化改造、“零”工业用地租赁补助等政策C类企业可享受),其中申请股改挂牌上市奖补对象可包括房地产、贸易型企业。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迁出本区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限时办理。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与市级产业政策同一名义(项目)的奖励金额均包括市级奖励部分。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营业收入、投资额、购买额、产值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区级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综合贡献度为上限,不包括第一条“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2.支持建设创新载体”、第二条“4.着力发展数字经济(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奖励除外)、5.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第三条“6.支持企业挂牌上市”等条款的奖补资金。本政策除具体条款有明确表述外,原则上均不含企业股权交易、拆迁补偿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与“本区”均指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级。“以上”均包含本数。“年度”指自然年度,指同一年度1月1日到这一年度12月31日的这段时间。本政策涉及营业收入、投资额、购买额,均不含税,营业收入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口径数据为准,其中申报主体为规上、限上企业的,数据以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计算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年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迁入(或迁出)本区”指企业注册地、财政收入迁入(或迁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航母企业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年产值50亿元以上、专业承包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龙头企业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年产值20亿元以上、专业承包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标准。区级雏鹰企业、区级瞪羚企业、区级独角兽企业均以龙湾区人民政府认定名单为准。国际性展会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
5.本政策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1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原政策符合上级规定的,按原政策执行;原政策不符合上级规定的,按本政策执行。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发生但未申请的奖补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政策执行。除上述情况外本政策施行后发生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本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新区(龙湾区)新经济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9〕21号)、《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打造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高新管发〔2019〕1号)等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如果行政管辖区域调整,按照上级政府批复的行政管辖区域执行。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 责任单位 | 奖补项目分类 | 责任类型 |
一 | 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 |||
1 |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 |||
(1) | 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补助 | 区科技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2) | 创新券购买技术创新服务抵扣补助 | 区科技局 | 数据核校 | 受理 |
2 | 支持建设创新载体 | |||
(3) | 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 区经信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4) | 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备案奖励 | 区科技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5) | 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奖励 | 区市场监管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二 | 大力培育产业新动能 | |||
3 | 大力培育高成长型企业 | |||
(6) |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 区科技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7) |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奖励 | 区经信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8) |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奖励 | 区经信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9) |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 | 区经信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10) | 瞪羚企业、雏鹰企业、独角兽企业奖励 | 区科技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11) | 高积分企业奖励 | 区科技局 | 数据核校 | 受理 |
4 | 着力发展数字经济 | |||
(12) | 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运营奖励 | 区经信局 | 数据核校 | 受理 |
(13) | 区外新迁入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奖励 | 区经信局 | 数据核校 | 受理 |
(14) | 软件著作权奖励 | 区经信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15) | 数字经济企业参展奖励 | 区经信局 | 数据核校 | 受理 |
5 | 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 | |||
(16) | 工业企业100万元(含)—200万元的技改项目补助 | 区经信局 | 数据核校 | 受理 |
(17) | 建筑业施工企业100万元以上的软件、网络建设及信息技术开发投入补助 | 区住建局 | 数据核校 | 受理 |
(18) | 工业技术软件化示范项目奖励 | 区经信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19) | 企业购买云服务产品补助 | 区经信局 | 数据核校 | 受理 |
三 |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 |||
6 | 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 |||
(20) |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奖励 |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资格定补 | 受理 |
(21)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 |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资格定补 | 受理 |
(22) | 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奖励 |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资格定补 | 受理 |
(23) | 企业拟上市各阶段奖励 |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资格定补 | 受理 |
(24) | 企业美股、港股上市奖励 |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资格定补 | 受理 |
7 | 支持制造业稳定发展 | |||
(25) | 规上工业企业“零”工业用地租赁补助 | 区经信局 | 数据核校 | 受理 |
8 |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
(26) | 融资担保费用补助 |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数据核校 | 受理 |
9 | 加快制造业绿色转型 | |||
(27) | 省、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 | 区经信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28) | 水平衡测试合格企业 、省级节水型企业奖励 | 区经信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10 | 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 | |||
(29) | 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产值奖励 | 区住建局 | 数据核校 | 受理 |
(30) | 外出承建项目企业产值奖励 | 区住建局 | 数据核校 | 受理 |
(31) | 晋升资质奖励 | 区住建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32) | 新引进的施工承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企业奖励 | 区住建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四 | 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 |||
11 | 着力提升品牌质量 | |||
(33) | 区长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奖励 | 区市场监管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34) | 新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奖励 | 区市场监管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35) | 住建部、省住建厅荣誉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奖励 | 区住建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36) | 国家级、省(部)级工法称号和QC成果奖企业奖励 | 区住建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37) | “鲁班奖”“华东杯”“钱江杯”“瓯江杯”“龙湾杯”工程、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省级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企业奖励 | 区住建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38) | 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管理优良(示范)工地企业奖励 | 区住建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39) | 建筑业企业区外承建项目获得荣誉奖励 | 区住建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12 | 鼓励运用知识产权 | |||
(40) | 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 区市场监管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41) | 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奖励 | 区市场监管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42)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 | 区市场监管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43) | 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 区市场监管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44) | 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助 | 区市场监管局 | 数据核校 | 受理 |
(45) | 专利专题数据中心建设费用补助 | 区市场监管局 | 数据核校 | 受理 |
(46) | 专利导航试点或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补助 | 区市场监管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提升,进一步加快我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在《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部分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温政办〔2021〕83号)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服务业企业提升发展
1.大力引进服务业企业。区外新迁入的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首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力度。首次评为国家、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鼓励零售行业集聚。区外新迁入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含电商平台企业),在本区设立独立法人的,首年零售额超过2亿元以上部分,给予零售额0.1%的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4.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增速达到全市规上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速的,给予5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对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且增速达到全市限上消费品零售额平均增速的,给予5万元奖励,零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3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对限上住餐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且增速达到全市限上住餐年销售额(营业额)平均增速的,给予5万元奖励,销售额(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2000万元再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
5.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当年新增的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限上零售企业、限上住餐企业、限上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分两年兑现。次年下规下限的,取消后续部分奖励。
二、壮大首发首秀首店经济
6.支持品牌首发。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本区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给予品牌企业活动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50%的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7.支持招引首店。在本区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或拥有自持物业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在本区设立独立法人性质且经市级认定的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分别给予220万元、110万元奖励,其中引进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奖励额度上浮50%;在本区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的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本区设立独立法人性质且经市级认定的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分别给予120万元、40万元奖励;在本区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的国际一线知名品牌企业,在本区设立独立法人性质且经市级认定的温州首店,给予60万元奖励。
8.支持首店培育。在本区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的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本区设立独立法人性质且经市级认定的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国际一线知名品牌温州首店,给予核定装修成本40%的补助,最高补助120万元;前述品牌首店企业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从上限当年开始给予品牌企业连续3年实际支付场租50%的补助,每年租金补助最高250万元,如达不到限上标准的则终止补助资格。
9.支持工贸分离。鼓励制造业企业将个性化定制部门、营销部门等进行分离,在区内设立独立法人的商贸业企业。对新设商贸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在本区新设立且经市级认定的温州首店,并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从上限当年开始给予连续3年每年20万元的补助,如达不到限上标准的则终止补助资格。
三、推动商贸行业数字化发展
10.鼓励直播机构发展。支持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一站式”直播基础设施建设,面积在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上,且年销售额在1万元/平方米以上的直播基地、MCN机构,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1.鼓励引进电商龙头企业。新引进的国内电商企业首年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首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首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业
12.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每新引进或培育1家符合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100强,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商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3.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等升位。区属人力资源产业园被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的,给予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专业园的,给予6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综合园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专业性园的,给予1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综合园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14.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对新迁入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次年起连续五年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给予补助。
五、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
15.推动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优。律师事务所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再奖励5万元。首次认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温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温州市十强律师事务所”),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10万元奖励。
16.鼓励新设律师事务所。在本区新设律师事务所(包括分所)律师人数达到10人、20人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区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在本区新设分所律师人数达到30人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区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温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温州市十强律师事务所”)将总所迁入本区,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12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
17.强化律师人才引进和培养。律师事务所从区外每引进一名一级、二级(或博士、全日制硕士学位)的执业律师,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名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且在本区实习获得执业证的律师,给予1.2万元奖励(申报人年龄计算时间以实习证发证日期为限);执业律师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执业律师晋升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已享受过该奖励的二级律师晋升为一级律师,仅享受差额部分补助)。申请取得公职律师证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0.3万元。
六、推进市场规范化建设
18.加快市场规范化建设。首次评为省五、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分别给予市场举办方50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评为省级五化市场、省级放心农贸市场,给予市场举办方10万元奖励。
七、加大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力度
19.扶持壮大文化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或示范)文化产业园(含产业基地、创意产业街区等),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20.支持文化企业对外交流。参加区委宣传部认定境内外文化产业博览会的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80%的补助,同一展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境外、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区外的每个标准展位费最高补助分别为1.5万元、1.2万元、0.8万元、0.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5万元。企业展位或展品获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博览会最高奖项的,每个奖项给予1万元奖励。企业举办对提升本区文化影响力等方面有较大贡献的时尚产业品牌展会或文化活动,经区委宣传部认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参加各类创意设计大赛,经区委宣传部认定,按国际知名、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包括各协会)创意设计大赛金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21.鼓励新型旅游产品创建。根据国家、省、市文旅部门开展的旅游创建产品名目进行创建,经发文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诗画江南 百县千碗”省级美食小镇、美食街区、旗舰店、体验(示范)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10万、5万元奖励。
22.鼓励旅行社行业壮大发展。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迁入本区的五星级品质等级旅行社,首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奖励,分5年兑现,每年按奖励总额的20%给予兑现。
23.促进景区品牌提升。新创成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奖励;新创成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奖励;新创成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4.促进旅游住宿发展。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国家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浙江省金桂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浙江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八、大力扶持发展体育产业
25.鼓励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在本区注册的体育企业(协会),作为高水平体育赛事的承办或执行单位,且赛事期间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入住本区星级酒店,经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认定,按各级赛事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赛事的最高补助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3万元;在本区举办国家级的体育产业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经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认定,按实际投入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26.加强体育服务企业培育。对首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体育企业(体育制造业、器材销售业除外),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九、发展社会养老机构发展
27.加快社会养老机构发展。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创办营利性养老企业或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医院),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奖励累计不超过5年。
十、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28.鼓励企业进行低价值可利用物兜底回收。承担本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需开展低价值可利用物兜底回收业务,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以下补助或奖励:新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的,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新建回收网点的,按实际投资额50%给予奖励,每个网点最高奖励2万元;对添置和更新废旧商品回收车辆的,按实际购置额的30%给予奖励,每辆最高奖励2万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承包政府部门委托外包项目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或奖励。
十一、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
29.鼓励新设或引进金融机构。新设立或从市外新迁入本区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给予一事一议奖励。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人力资源机构(含分支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迁出本区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监管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限时办理。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不包括企业上规上限)。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与市级产业政策同一名义(项目)的奖励金额均包括市级奖励部分。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零售额、销售额、营业额、投资额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区级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综合贡献度为上限,不包括第一条“5.促进企业上规上限”条款的奖补资金。第四条“14.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条款的补助以企业当年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的80%为上限。本政策除具体条款有明确表述外,原则上均不含企业股权交易、拆迁补偿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与“本区”均指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级。“以上”均包含本数。“年度”指自然年度,指同一年度1月1日到这一年度12月31日的这段时间。本政策涉及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零售额、销售额、营业额,均不含税,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口径数据为准,其中申报主体为规上、限上企业的,数据以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计算依据。“迁入(或迁出)本区”指企业注册地、财政收入迁入(或迁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年中新迁入企业相关数据以迁入本区后产生数据为准,不含迁入前数据。文化企业为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相对应领域。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的分类和评价标准、首发首店经济分类和评价标准、首发首店认定等参照市级标准执行,以市级认定为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排名依据三年内HROOT年度排行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业白皮书中的排行榜确定。国际性展会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
5.本政策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1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原政策符合上级规定的,按原政策执行;原政策不符合上级规定的,按本政策执行。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发生但未申请的奖补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政策执行。除上述情况外本政策施行后发生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本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温州(龙湾)新型数字贸易港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温龙政办发〔2021〕1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龙湾区律师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龙政发〔2019〕4号)等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如果行政管辖区域调整,按照上级政府批复的行政管辖区域执行。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 责任单位 | 责任类型 |
一 | 加快服务业企业提升发展 | ||
1 | 大力引进服务业企业 | ||
(1) | 区外新迁入的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2 | 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力度 | ||
(2) | 首次评为国家、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3 | 鼓励零售行业集聚 | ||
(3) | 区外新迁入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含电商平台企业)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4 | 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 ||
(4) | 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长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5) | 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增长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6) | 限上住餐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5 | 促进企业上规上限 | ||
(7) | 新增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8) | 新增限上零售企业、限上住餐企业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9) | 新增限上个体工商户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二 | 壮大首发首秀首店经济 | ||
6 | 支持品牌首发 | ||
(10) | 开展首发首秀活动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7 | 支持招引首店 | ||
(11) | 经认定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8 | 支持首店培育 | ||
(12) | 经认定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装修成本补助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13) | 经认定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支付场租补助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9 | 支持工贸分离 | ||
(14) | 制造业企业将个性化定制部门、营销部门等分离的商贸企业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三 | 推动商贸行业数字化发展 | ||
10 | 鼓励直播机构发展 | ||
(15) | 支持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一站式”直播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11 | 鼓励引进电商龙头企业 | ||
(16) | 新引进的国内电商企业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四 | 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业 | ||
12 | 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 | ||
(17) | 新引进或培育符合全球、大中华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100强奖励 | 区人力社保局 | 受理 |
13 | 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等升位 | ||
(18) | 被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奖励 | 区人力社保局 | 受理 |
(19) | 被认定为省级专业园奖励 | 区人力社保局 | 受理 |
(20) | 被认定为省级综合园奖励 | 区人力社保局 | 受理 |
(21) | 被认定为国家级专业性园奖励 | 区人力社保局 | 受理 |
(22) | 被认定为国家级综合园奖励 | 区人力社保局 | 受理 |
14 |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 | ||
(23) | 新迁入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 | 区人力社保局 | 受理 |
五 | 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 | ||
15 | 推动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优 | ||
(24) | 律师事务所当年营业收入奖励 | 区司法局 | 受理 |
(25) | 首次认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温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温州市十强律师事务所”)奖励 | 区司法局 | 受理 |
16 | 鼓励新设律师事务所 | ||
(26) | 新设律师事务所(包括分所)奖励 | 区司法局 | 受理 |
(27) | 区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温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温州市十强律师事务所”)将总所迁入本区奖励 | 区司法局 | 受理 |
17 | 强化律师人才引进和培养 | ||
(28) | 从区外引进一级、二级(或博士、全日制硕士学位)执业律师奖励 | 区司法局 | 受理 |
(29) | 引进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奖励 | 区司法局 | 受理 |
(30) | 35周岁(含)以下且在本区实习获得执业证的律师奖励 | 区司法局 | 受理 |
(31) | 执业律师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奖励 | 区司法局 | 受理 |
(32) | 执业律师晋升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奖励 | 区司法局 | 受理 |
(33) | 申请取得公职律师证的工作人员奖励 | 区司法局 | 受理 |
六 | 推进市场规范化建设 | ||
18 | 加快市场规范化建设 | ||
(34) | 首次评为省五、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奖励 | 区市场监管局 | 受理 |
(35) | 首次评为省级五化市场、省级放心农贸市场奖励 | 区市场监管局 | 受理 |
七 | 加大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力度 | ||
19 | 扶持壮大文化企业 | ||
(36) |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企业,国家级、省级、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或示范)文化产业园(含产业基地、创意产业街区等)奖励 | 区委宣传部 | 受理 |
20 | 支持文化企业对外交流 | ||
(37) | 参加境内外文化产业博览会展位费补助,以及企业展位或展品获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博览会最高奖项奖励 | 区委宣传部 | 受理 |
(38) | 企业举办时尚产业品牌展会或文化活动奖励 | 区委宣传部 | 受理 |
(39) | 企业参加各类创意设计大赛,认定的国际知名、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包括各协会)创意设计大赛金奖奖励 | 区委宣传部 | 受理 |
21 | 鼓励新型旅游产品创建 | ||
(40) | 国家、省、市文旅部门开展的旅游创建产品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41) | 首次评定为省级美食小镇、美食街区、旗舰店、体验(示范)店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22 | 鼓励旅行社行业壮大发展 | ||
(42) | 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43) | 新迁入本区五星级品质等级旅行社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23 | 促进景区品牌提升 | ||
(44) | 新创成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45) | 新创成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46) | 新创成国家3A级旅游景区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24 | 促进旅游住宿发展 | ||
(47) | 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48) | 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49) | 新评定为国家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50) | 新评定为浙江省金桂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51) | 被评定为浙江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奖励 | 区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八 | 大力扶持发展体育产业 | ||
25 | 鼓励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 ||
(52) | 承办或执行国际级赛事奖励 | 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53) | 承办或执行国家级赛事奖励 | 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54) | 承办或执行省级赛事奖励 | 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55) | 承办或执行市级赛事奖励 | 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56) | 举办国家级体育产业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奖励 | 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26 | 加强体育服务企业培育 | ||
(57) | 首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体育企业奖励 | 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九 | 发展社会养老机构发展 | ||
27 | 加快社会养老机构发展 | ||
(58) | 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创办营利性养老企业或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医院)奖励 | 区民政局 | 受理 |
十 | 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 ||
28 | 鼓励企业进行低价值可利用物兜底回收 | ||
(59) | 新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60) | 新建回收网点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61) | 添置和更新废旧商品回收车辆奖励 | 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十一 | 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 | ||
29 | 鼓励新设或引进金融机构 | ||
(62) | 新设立或从市外新迁入本区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奖励 |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受理 |
关于进一步扩大内外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决策部署,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助推龙湾区内外开放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温政办〔2022〕56号)等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外资项目支持
1.支持重点外资项目。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以及世界500强投资的产业项目,按实际到资规模给予重点支持。企业当年实际使用外资2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服务业项目,按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世界500强投资的产业项目,按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2.促进国际市场开拓。参加区政府支持的境内外国际性自办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给予参展人员费用包干补助,展会举办地为亚洲地区的,每家企业每次给予补助0.8万元;亚洲地区以外的,每家企业每次给予补助1.5万元。
3.鼓励参与展博活动。对参加区商务部门组织采购对接会、贸易洽谈会、展(博)览会等活动的企业人员,由个人申请给予差旅费包干补助,市外省内每人每次给予补助1000元,省外每人每次给予补助2000元,每家企业每次最多补助2人。
4.支持商务运行监测。支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工作,每年对获得省商务厅上年度考核优秀的县级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加大总部项目支持
5.新招引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1)2022年1月1日之后在龙湾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设立或迁入不超过3年;企业认定年度(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下同)在龙湾区域外设有持股比例最大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企业认定年度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其中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4亿元,建筑业企业年销售额(剔除与本地经济主体发生部分)不低于0.5亿元,其他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0.5亿元。(2)龙湾区域外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在龙湾区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在工商登记次年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经认定满足以上(1)或(2)条件的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当年销售额不低于认定标准的,按其当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零售类、批发类、建筑业企业和其他总部企业分别按0.6%、0.15%、1%和1%执行。
6.本土培育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2022年1月1日之前在龙湾区设立或迁入的企业;企业认定年度在龙湾区域外设有持股比例最大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企业认定年度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0%,其中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4亿元,建筑业企业年销售额(剔除与本地经济主体发生部分)不低于0.5亿元,其他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0.5亿元。经认定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本土培育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次年起五年内,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认定标准的,按其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零售类、批发类、建筑业企业和其他总部企业分别按0.6%、0.15%、1%和1%执行。
四、鼓励开展中介招商
7.项目中介奖励。经项目投资方书面确认在项目对接洽谈过程中起到主要推动作用的项目中介,且被引荐项目在龙湾区新设法人进行投产或运营的(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给予项目中介奖励。(1)单体制造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其中项目土地摘牌后,按《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0.3‰给予首期奖励;项目开工后,按照每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需核减首期奖励。(2)外资项目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按当年实到外资的5‰给予奖励。(3)项目公司被认定为龙湾区总部企业的,按照项目公司首个认定年度经营贡献奖励的12.5%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以上项目中介奖励的,择其一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的外资项目,另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或中介类注册地不在龙湾区的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迁出本区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付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限时办理。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与市级产业政策同一名义(项目)的奖励金额均包括市级奖励部分。同一企业以同一年度的实际使用外资、销售额、投资额、实到外资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区级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综合贡献度为上限,不包括项目中介奖励。新招引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以其当年度产生的区级综合贡献度的80%为上限。本土培育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六年内,第2年经营贡献奖励以其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同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80%为上限;第3—6年以认定年度以来年区级综合贡献度最高值为基数,以其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增长10%以上部分的80%为上限。建筑业总部企业区级综合贡献度统计口径需剔除与本地经济主体发生部分。本政策除具体条款有明确表述外,原则上均不含企业股权交易、拆迁补偿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500强”排名表述的,均以上一年度排名为准。世界500强,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和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大型央(国)企,以国资委发布央企名录、国有重点企业名单为准;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以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的“浙江省百强企业”榜单为准;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联共同公布“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榜单为准;独角兽企业,以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发布为准;制造业单项冠军,以国家工信部、工业经济联合会两部门联合发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单”为准;上市企业,以沪深A股、港交所、北交所等上市为准。“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与“本区”均指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级。“以上”均包含本数。“年度”指自然年度,指同一年度1月1日到这一年度12月31日的这段时间。本政策涉及销售额、投资额,均不含税,销售额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口径数据为准,其中申报主体为规上、限上企业的,数据以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计算依据。实际使用外资、实到外资数额,以商务部统计口径公布的数据为准。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以审计报告为准。所有金额如无特别注明,均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迁入(或迁出)本区”指企业注册地、财政收入迁入(或迁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国际性展会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项目中介是指为龙湾区提供项目信息,经项目投资方书面确认在项目对接洽谈过程中起到主要推动作用,并促成项目落户龙湾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项目投资方和合资方及其工作人员。
5.总部企业认定程序。(1)申报。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每年第一季度组织企业申报,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次,申报时提供《龙湾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授权书、龙湾区域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2)审核。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审核通过后,拟定《总部企业认定候选名单》,报区招商联席会议审议。(3)总部企业涉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犯罪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本办法全部政策扶持资金。
6.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上限调整。新招引总部企业与本土培育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6年内,每年度在龙湾区形成的区级综合贡献度不低于50万元,当年度达不到的,当年度奖励金额上限调整为零。在认定年度,新招引总部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在龙湾区有生产、经营相同产品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存量企业,须对存量企业进行考核。自总部企业认定年度起五年内,以总部企业认定年度的上一年度的存量企业合计区级综合贡献度为基数,存量企业须确保每个完整年度合计区级综合贡献度逐年递增10%。存量企业当年考核未达标,总部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上限须减去存量企业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实际完成数与约定考核达标数之间的差额部分。
7.项目中介奖励程序。(1)备案。项目中介填写《龙湾区项目中介备案登记表》报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备案,未备案的,不予奖励。备案时提供项目投资方委托项目中介开展投资项目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项目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中介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申报。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每年一季度组织项目中介申报奖励,项目中介申报时填写《龙湾区项目中介奖励申请表》。同一个项目只认定1个项目中介,若出现2个或以上项目中介的,须自行商定后书面委托其中1个项目中介进行申请。项目投资方不能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招商引税项目中介奖励。(3)审核。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项目中介奖励候选名单》,报区招商引税暨支持龙商创业创新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8.本政策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1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原政策符合上级规定的,按原政策执行;原政策不符合上级规定的,按本政策执行。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发生但未申请的奖补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政策执行。除上述情况外本政策施行后发生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本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如果行政管辖区域调整,按照上级政府批复的行政管辖区域执行。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 责任单位 | 奖补项目分类 | 责任类型 |
一 | 加大外资项目支持 | |||
1 | 支持重点外资项目 | |||
(1) | 实际使用外资奖励 |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数据核校 | 受理 |
二 | 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 |||
2 | 促进国际市场开拓 | |||
(2) | 参加国际性自办展展位费补助 | 区商务局 | 数据核校 | 受理 |
(3) | 参加境外展会人员费用补助 | 区商务局 | 数据核校 | 受理 |
3 | 鼓励参与展博活动 | |||
(4) | 参加展博活动人员差旅费补助 | 区商务局 | 数据核校 | 受理 |
4 | 支持商务运行监测 | |||
(5) | 优秀县级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奖励 | 区商务局 | 资格定补 | 受理 |
三 | 加大总部项目支持 | |||
5 | 新招引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 |||
(6) | 零售类、批发类、建筑业企业和其他总部企业奖励 |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数据核校 | 受理 |
6 | 本土培育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 |||
(7) | 零售类、批发类、建筑业企业和其他总部企业奖励 |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数据核校 | 受理 |
四 | 鼓励开展中介招商 | |||
7 | 项目中介奖励 | |||
(8) | 单体制造业项目中介奖励 |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数据核校 | 受理 |
(9) | 外资项目中介奖励 |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数据核校 | 受理 |
(10) | 项目公司被认定为龙湾区总部企业中介奖励 |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数据核校 | 受理 |
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2-46082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2-09-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2〕3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2-0010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进一步扩大内外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制造业“双轮驱动”战略,加快建设温州产业新城,推进工业经济稳进提质,建设具有全省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强区,在《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部分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温政办〔2021〕83号)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的牵头单位,给予国家级、省级补助额50%的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对购买各类技术创新服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科技创新券抵扣,单家企业全年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在5000元(含)以下,创新券可全额抵扣,5000元(不含)以上部分抵扣50%,全年合计抵扣不超过5万元,其中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单笔抵扣金额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不予兑现。 2.支持建设创新载体。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5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通过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大力培育产业新动能 3.大力培育高成长型企业。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7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给予75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区级瞪羚企业、区级雏鹰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科技部火炬中心独角兽企业榜单、区级独角兽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奖励。运用企业创新积分年度评价结果,统筹放大对高积分企业的有效支持,对成熟期、扩张期、成长期的企业,在本分类中排名前1%的,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每类企业最多补助3家;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在本分类中排名前2%的,给予5万元补助,初创型企业最多补助3家,种子期企业最多补助10家。 4.着力发展数字经济。新获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次年起其入驻企业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20%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企业20万元奖励。新迁入本区的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次年起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10%以上的,连续两年给予20万元/年奖励,两年内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终止奖励。年新增软件著作权5件(含)以上的企业,给予0.1万元/件奖励。参加经区经信局认定(或组织)境内外数字经济展览会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展位费80%的补助,同一展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境外、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区外的每个标准展位费最高补助分别为1.5万元、1.2万元、0.8万元、0.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5万元。 5.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工业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入100万元(含)—200万元的技改项目,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对当年在软件、网络建设及信息技术开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施工企业,给予投资额15%的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对入选国家、省、市工业技术软件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75万元、45万元、30万元奖励。购买云服务产品和内容2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实际购买额30%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6.支持企业挂牌上市。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财政收入迁入本区的,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在国内A股上市的,实施分阶段奖励,其中完成辅导备案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报会受理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成功发行上市的,给予400万元奖励;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发行上市的,给予600万元奖励。企业在美股、港股成功发行上市的,给予600万元奖励。 7.支持制造业稳定发展。在本区范围内没有工业用地且以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经租赁备案后,年亩均营业收入达到600万元(含)—800万元、8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1200万元、12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元、3元、4元、5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企业已取得土地或厂房合法权证,但因股权重组、投资或其它合作组成新公司而租用该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当年有股东相同的、因工业有机更新厂房由国有单位收购(或征收)并用于原生产企业生产的不给予补助。 8.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获得龙湾区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贷款并缴纳担保费用的企业,给予融资担保费用总额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9.加快制造业绿色转型。首次通过省级、市级清洁生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首次通过区级水平衡测试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新创成省级节水型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10.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产值达到5亿元的,奖励3万元;超过5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5亿元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年产值达到2亿元的,奖励3万元;超过2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2亿元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本地企业外出承建项目且税收缴在本区的,区外承建项目产生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按年产值0.4%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特级(综合)资质、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5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设计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企业,给予70万元奖励。新引进特级(综合)资质、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并符合“航母企业”“龙头企业”标准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50万元奖励;新引进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引进双甲级资质、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设计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奖励;新引进双甲级资质、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奖励。 四、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11.着力提升品牌质量。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区级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单位),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首次获得住建部、浙江省住建厅荣誉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工法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类、省级QC成果一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在区内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华东杯”或“钱江杯”省优工程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瓯江杯”市优工程或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的,给予8万元奖励;获得“龙湾杯”区优工程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管理优良(示范)工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建项目,获得省、市、区相应荣誉的,按区内承建项目奖励标准的50%执行。 12.鼓励运用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授权地在本区的企业,各级资助总额为其获得该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对同一件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仅资助一个),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不超过0.5万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不超过2.5万元,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新获得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银行机构发放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发生损失的,按当年实际损失额不高于当年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余额增量的5%给予风险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鼓励本区行业协会、科研实体建设产业专利专题数据中心,经区政府评审通过后,给予实际建设费用20%的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被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专利导航试点或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除小微园外,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建筑业企业产值未纳入本区统计、“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产业数字化改造、“零”工业用地租赁补助等政策C类企业可享受),其中申请股改挂牌上市奖补对象可包括房地产、贸易型企业。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迁出本区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限时办理。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与市级产业政策同一名义(项目)的奖励金额均包括市级奖励部分。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营业收入、投资额、购买额、产值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区级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综合贡献度为上限,不包括第一条“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2.支持建设创新载体”、第二条“4.着力发展数字经济(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奖励除外)、5.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第三条“6.支持企业挂牌上市”等条款的奖补资金。本政策除具体条款有明确表述外,原则上均不含企业股权交易、拆迁补偿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与“本区”均指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级。“以上”均包含本数。“年度”指自然年度,指同一年度1月1日到这一年度12月31日的这段时间。本政策涉及营业收入、投资额、购买额,均不含税,营业收入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口径数据为准,其中申报主体为规上、限上企业的,数据以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计算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年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迁入(或迁出)本区”指企业注册地、财政收入迁入(或迁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航母企业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年产值50亿元以上、专业承包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龙头企业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年产值20亿元以上、专业承包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标准。区级雏鹰企业、区级瞪羚企业、区级独角兽企业均以龙湾区人民政府认定名单为准。国际性展会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 5.本政策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1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原政策符合上级规定的,按原政策执行;原政策不符合上级规定的,按本政策执行。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发生但未申请的奖补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政策执行。除上述情况外本政策施行后发生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本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新区(龙湾区)新经济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9〕21号)、《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打造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高新管发〔2019〕1号)等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如果行政管辖区域调整,按照上级政府批复的行政管辖区域执行。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提升,进一步加快我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在《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部分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温政办〔2021〕83号)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服务业企业提升发展 1.大力引进服务业企业。区外新迁入的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首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力度。首次评为国家、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鼓励零售行业集聚。区外新迁入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含电商平台企业),在本区设立独立法人的,首年零售额超过2亿元以上部分,给予零售额0.1%的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4.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增速达到全市规上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速的,给予5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对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且增速达到全市限上消费品零售额平均增速的,给予5万元奖励,零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3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对限上住餐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且增速达到全市限上住餐年销售额(营业额)平均增速的,给予5万元奖励,销售额(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2000万元再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 5.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当年新增的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限上零售企业、限上住餐企业、限上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分两年兑现。次年下规下限的,取消后续部分奖励。 二、壮大首发首秀首店经济 6.支持品牌首发。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本区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给予品牌企业活动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50%的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7.支持招引首店。在本区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或拥有自持物业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在本区设立独立法人性质且经市级认定的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分别给予220万元、110万元奖励,其中引进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奖励额度上浮50%;在本区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的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本区设立独立法人性质且经市级认定的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分别给予120万元、40万元奖励;在本区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的国际一线知名品牌企业,在本区设立独立法人性质且经市级认定的温州首店,给予60万元奖励。 8.支持首店培育。在本区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的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本区设立独立法人性质且经市级认定的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国际一线知名品牌温州首店,给予核定装修成本40%的补助,最高补助120万元;前述品牌首店企业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从上限当年开始给予品牌企业连续3年实际支付场租50%的补助,每年租金补助最高250万元,如达不到限上标准的则终止补助资格。 9.支持工贸分离。鼓励制造业企业将个性化定制部门、营销部门等进行分离,在区内设立独立法人的商贸业企业。对新设商贸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在本区新设立且经市级认定的温州首店,并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从上限当年开始给予连续3年每年20万元的补助,如达不到限上标准的则终止补助资格。 三、推动商贸行业数字化发展 10.鼓励直播机构发展。支持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一站式”直播基础设施建设,面积在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上,且年销售额在1万元/平方米以上的直播基地、MCN机构,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1.鼓励引进电商龙头企业。新引进的国内电商企业首年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首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首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业 12.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每新引进或培育1家符合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100强,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商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3.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等升位。区属人力资源产业园被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的,给予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专业园的,给予6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综合园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专业性园的,给予1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综合园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14.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对新迁入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次年起连续五年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给予补助。 五、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 15.推动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优。律师事务所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再奖励5万元。首次认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温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温州市十强律师事务所”),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10万元奖励。 16.鼓励新设律师事务所。在本区新设律师事务所(包括分所)律师人数达到10人、20人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区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在本区新设分所律师人数达到30人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区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温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温州市十强律师事务所”)将总所迁入本区,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12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 17.强化律师人才引进和培养。律师事务所从区外每引进一名一级、二级(或博士、全日制硕士学位)的执业律师,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名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且在本区实习获得执业证的律师,给予1.2万元奖励(申报人年龄计算时间以实习证发证日期为限);执业律师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执业律师晋升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已享受过该奖励的二级律师晋升为一级律师,仅享受差额部分补助)。申请取得公职律师证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0.3万元。 六、推进市场规范化建设 18.加快市场规范化建设。首次评为省五、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分别给予市场举办方50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评为省级五化市场、省级放心农贸市场,给予市场举办方10万元奖励。 七、加大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力度 19.扶持壮大文化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或示范)文化产业园(含产业基地、创意产业街区等),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20.支持文化企业对外交流。参加区委宣传部认定境内外文化产业博览会的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80%的补助,同一展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境外、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区外的每个标准展位费最高补助分别为1.5万元、1.2万元、0.8万元、0.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5万元。企业展位或展品获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博览会最高奖项的,每个奖项给予1万元奖励。企业举办对提升本区文化影响力等方面有较大贡献的时尚产业品牌展会或文化活动,经区委宣传部认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参加各类创意设计大赛,经区委宣传部认定,按国际知名、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包括各协会)创意设计大赛金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21.鼓励新型旅游产品创建。根据国家、省、市文旅部门开展的旅游创建产品名目进行创建,经发文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诗画江南 百县千碗”省级美食小镇、美食街区、旗舰店、体验(示范)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10万、5万元奖励。 22.鼓励旅行社行业壮大发展。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迁入本区的五星级品质等级旅行社,首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奖励,分5年兑现,每年按奖励总额的20%给予兑现。 23.促进景区品牌提升。新创成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奖励;新创成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奖励;新创成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4.促进旅游住宿发展。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国家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浙江省金桂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浙江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八、大力扶持发展体育产业 25.鼓励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在本区注册的体育企业(协会),作为高水平体育赛事的承办或执行单位,且赛事期间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入住本区星级酒店,经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认定,按各级赛事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赛事的最高补助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3万元;在本区举办国家级的体育产业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经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认定,按实际投入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26.加强体育服务企业培育。对首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体育企业(体育制造业、器材销售业除外),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九、发展社会养老机构发展 27.加快社会养老机构发展。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创办营利性养老企业或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医院),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奖励累计不超过5年。 十、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28.鼓励企业进行低价值可利用物兜底回收。承担本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需开展低价值可利用物兜底回收业务,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以下补助或奖励:新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的,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新建回收网点的,按实际投资额50%给予奖励,每个网点最高奖励2万元;对添置和更新废旧商品回收车辆的,按实际购置额的30%给予奖励,每辆最高奖励2万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承包政府部门委托外包项目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或奖励。 十一、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 29.鼓励新设或引进金融机构。新设立或从市外新迁入本区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给予一事一议奖励。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人力资源机构(含分支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迁出本区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监管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限时办理。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不包括企业上规上限)。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与市级产业政策同一名义(项目)的奖励金额均包括市级奖励部分。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零售额、销售额、营业额、投资额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区级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综合贡献度为上限,不包括第一条“5.促进企业上规上限”条款的奖补资金。第四条“14.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条款的补助以企业当年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的80%为上限。本政策除具体条款有明确表述外,原则上均不含企业股权交易、拆迁补偿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与“本区”均指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级。“以上”均包含本数。“年度”指自然年度,指同一年度1月1日到这一年度12月31日的这段时间。本政策涉及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零售额、销售额、营业额,均不含税,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口径数据为准,其中申报主体为规上、限上企业的,数据以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计算依据。“迁入(或迁出)本区”指企业注册地、财政收入迁入(或迁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年中新迁入企业相关数据以迁入本区后产生数据为准,不含迁入前数据。文化企业为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相对应领域。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的分类和评价标准、首发首店经济分类和评价标准、首发首店认定等参照市级标准执行,以市级认定为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排名依据三年内HROOT年度排行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业白皮书中的排行榜确定。国际性展会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 5.本政策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1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原政策符合上级规定的,按原政策执行;原政策不符合上级规定的,按本政策执行。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发生但未申请的奖补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政策执行。除上述情况外本政策施行后发生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本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温州(龙湾)新型数字贸易港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温龙政办发〔2021〕1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龙湾区律师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龙政发〔2019〕4号)等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如果行政管辖区域调整,按照上级政府批复的行政管辖区域执行。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关于进一步扩大内外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决策部署,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助推龙湾区内外开放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温政办〔2022〕56号)等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外资项目支持 1.支持重点外资项目。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以及世界500强投资的产业项目,按实际到资规模给予重点支持。企业当年实际使用外资2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服务业项目,按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世界500强投资的产业项目,按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2.促进国际市场开拓。参加区政府支持的境内外国际性自办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给予参展人员费用包干补助,展会举办地为亚洲地区的,每家企业每次给予补助0.8万元;亚洲地区以外的,每家企业每次给予补助1.5万元。 3.鼓励参与展博活动。对参加区商务部门组织采购对接会、贸易洽谈会、展(博)览会等活动的企业人员,由个人申请给予差旅费包干补助,市外省内每人每次给予补助1000元,省外每人每次给予补助2000元,每家企业每次最多补助2人。 4.支持商务运行监测。支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工作,每年对获得省商务厅上年度考核优秀的县级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加大总部项目支持 5.新招引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1)2022年1月1日之后在龙湾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设立或迁入不超过3年;企业认定年度(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下同)在龙湾区域外设有持股比例最大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企业认定年度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其中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4亿元,建筑业企业年销售额(剔除与本地经济主体发生部分)不低于0.5亿元,其他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0.5亿元。(2)龙湾区域外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在龙湾区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在工商登记次年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经认定满足以上(1)或(2)条件的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当年销售额不低于认定标准的,按其当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零售类、批发类、建筑业企业和其他总部企业分别按0.6%、0.15%、1%和1%执行。 6.本土培育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2022年1月1日之前在龙湾区设立或迁入的企业;企业认定年度在龙湾区域外设有持股比例最大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企业认定年度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0%,其中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4亿元,建筑业企业年销售额(剔除与本地经济主体发生部分)不低于0.5亿元,其他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0.5亿元。经认定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本土培育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次年起五年内,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认定标准的,按其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零售类、批发类、建筑业企业和其他总部企业分别按0.6%、0.15%、1%和1%执行。 四、鼓励开展中介招商 7.项目中介奖励。经项目投资方书面确认在项目对接洽谈过程中起到主要推动作用的项目中介,且被引荐项目在龙湾区新设法人进行投产或运营的(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给予项目中介奖励。(1)单体制造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其中项目土地摘牌后,按《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0.3‰给予首期奖励;项目开工后,按照每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需核减首期奖励。(2)外资项目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按当年实到外资的5‰给予奖励。(3)项目公司被认定为龙湾区总部企业的,按照项目公司首个认定年度经营贡献奖励的12.5%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以上项目中介奖励的,择其一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的外资项目,另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或中介类注册地不在龙湾区的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迁出本区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付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限时办理。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与市级产业政策同一名义(项目)的奖励金额均包括市级奖励部分。同一企业以同一年度的实际使用外资、销售额、投资额、实到外资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区级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综合贡献度为上限,不包括项目中介奖励。新招引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以其当年度产生的区级综合贡献度的80%为上限。本土培育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六年内,第2年经营贡献奖励以其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同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80%为上限;第3—6年以认定年度以来年区级综合贡献度最高值为基数,以其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增长10%以上部分的80%为上限。建筑业总部企业区级综合贡献度统计口径需剔除与本地经济主体发生部分。本政策除具体条款有明确表述外,原则上均不含企业股权交易、拆迁补偿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500强”排名表述的,均以上一年度排名为准。世界500强,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和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大型央(国)企,以国资委发布央企名录、国有重点企业名单为准;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以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的“浙江省百强企业”榜单为准;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联共同公布“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榜单为准;独角兽企业,以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发布为准;制造业单项冠军,以国家工信部、工业经济联合会两部门联合发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单”为准;上市企业,以沪深A股、港交所、北交所等上市为准。“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与“本区”均指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级。“以上”均包含本数。“年度”指自然年度,指同一年度1月1日到这一年度12月31日的这段时间。本政策涉及销售额、投资额,均不含税,销售额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口径数据为准,其中申报主体为规上、限上企业的,数据以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计算依据。实际使用外资、实到外资数额,以商务部统计口径公布的数据为准。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以审计报告为准。所有金额如无特别注明,均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迁入(或迁出)本区”指企业注册地、财政收入迁入(或迁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国际性展会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项目中介是指为龙湾区提供项目信息,经项目投资方书面确认在项目对接洽谈过程中起到主要推动作用,并促成项目落户龙湾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项目投资方和合资方及其工作人员。 5.总部企业认定程序。(1)申报。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每年第一季度组织企业申报,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次,申报时提供《龙湾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授权书、龙湾区域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2)审核。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审核通过后,拟定《总部企业认定候选名单》,报区招商联席会议审议。(3)总部企业涉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犯罪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本办法全部政策扶持资金。 6.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上限调整。新招引总部企业与本土培育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6年内,每年度在龙湾区形成的区级综合贡献度不低于50万元,当年度达不到的,当年度奖励金额上限调整为零。在认定年度,新招引总部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在龙湾区有生产、经营相同产品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存量企业,须对存量企业进行考核。自总部企业认定年度起五年内,以总部企业认定年度的上一年度的存量企业合计区级综合贡献度为基数,存量企业须确保每个完整年度合计区级综合贡献度逐年递增10%。存量企业当年考核未达标,总部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上限须减去存量企业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实际完成数与约定考核达标数之间的差额部分。 7.项目中介奖励程序。(1)备案。项目中介填写《龙湾区项目中介备案登记表》报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备案,未备案的,不予奖励。备案时提供项目投资方委托项目中介开展投资项目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项目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中介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申报。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每年一季度组织项目中介申报奖励,项目中介申报时填写《龙湾区项目中介奖励申请表》。同一个项目只认定1个项目中介,若出现2个或以上项目中介的,须自行商定后书面委托其中1个项目中介进行申请。项目投资方不能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招商引税项目中介奖励。(3)审核。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项目中介奖励候选名单》,报区招商引税暨支持龙商创业创新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8.本政策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1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原政策符合上级规定的,按原政策执行;原政策不符合上级规定的,按本政策执行。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发生但未申请的奖补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政策执行。除上述情况外本政策施行后发生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本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如果行政管辖区域调整,按照上级政府批复的行政管辖区域执行。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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