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温州市龙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股级。 第三条 温州市龙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基数申报、缴费核定、个人权益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跨制度转移衔接工作。 (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遗属供养的待遇核准支付和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四)承担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帐(专)户的建立、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稽核和内控审计的辅助工作。 (六)完成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温州市龙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五条 温州市龙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温州市龙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党的建设、组织人事、行政后勤由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温州市龙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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