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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09-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25 10:29:53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一、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修订背景:2015年,我区出台《龙湾区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文件)的部分内容已与财政部、省级和市级最新出台文件精神不符。为了全面贯彻上级文件要求,需要及时修订我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相关文件内容。

修订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及《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温财预执〔2019〕148号),同时结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2015〕97号)实际执行情况,修订本办法。

二、文件起草程序说明

1、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4月4日下午,贾黎春常务副区长在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11楼1号会议室主持召开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区府办吴天峰,区财政局周德望、陈银晔,区审计局季昌岳,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陈佩,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刘崇山。会议讨论并同意出台《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同时参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将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分开2个文件进行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继续执行温龙政办发(2015)97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待省、市出台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后,再予以调整。而资金存放管理按照《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执行,不再执行温龙政办发(2015)97号文件。

2、单位内部做合法性审查:2019年4月18日该办法由本单位担法制工作任务的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3、司法局做合法性审查。2019年4月26日提交区司法局做合法性审查,2019年5月13日,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温龙司规审(2019)7号)法律意见如下:《草案》由区财政局起草,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制发,主体合法,未超越法定权限。《草案》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现报我局合法性审查,提供了报送审核的函、送审稿、起草说明、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意见、法律政策依据等,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同时对具体内容提了二条建议:

1、涉及具体部门业务的,特别是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建议起草部门征求部门意见。该文件起草已征求过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并在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审查。

2、根据《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建议修改为“本意见自2019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此建议已采纳。

三、文件修订主要内容

省、市的修订文件仅对原文件部分条款文字进行修订说明,并未作废原文件。为了方便区属各单位执行文件,我区拟在原文件基础上进行重新修订,吸收原文件部分内容基础上重新出台新文件全面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在出台新文件的同时停止原文件中资金存放管理方面内容执行。

新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对比,新文件对以下五方面内容作了部分调整:

1、重新明确了适用单位和资金适用范围。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文件规定:

一是将原文件中 “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区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区级预算单位”)”,调整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二是将原文件中“本办法所指公款是指预算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等”,调整为“竞争性存放资金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区财政局直接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按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是原文件中“区级主管部门对下属非预算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予以保留,但在“企业”两字前增加了“国有”两字。

四是根据财库〔2017〕76号文件规定,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浙财预执〔2018〕5号文件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省级预算单位(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新文件中新增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各级区级预算单位(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内容。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

2、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根据浙政办发[2015]91号、财库〔2017〕76号、浙财预执〔201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做出下列调整:

一是将原文件中“区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竞争性存放是指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开户银行及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修订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各单位进行资金存放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者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二是对“可不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资金存放”进行明确:新增“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开户银行是经招投标确定的。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相应事项的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同时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等内容。

三是调整银行准入条件。将原文件中“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近3年均B级以上,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近3年均3级以上”调整为“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四是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取消原文件中竞争性存放评标方法第二款“高收益优先法”,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应至少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五是新增“定期存款期限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六是按规定组建评选委员会。原文件“区级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竞争性存放评标工作”,修订为“资金存放主体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

七是明确相关时间及公告格式。将原文件中“区级预算单位开展招投标工作,应编制招标文件,在本单位及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浙江政府采购网”、温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修订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本单位门户网站等(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有关公告”。

行政事业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各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规范了“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和更正公告”格式和内容。

3、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根据财库〔2017〕76号、浙财预执〔201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做出下列调整:

一是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新增“招标结果公示完毕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银行,并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6),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同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各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向区财政局报告,由区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二是禁止在中标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新增“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4、规范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事项处理。根据财库〔2017〕76号、浙财预执〔201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做出下列调整:

一是规范续存决策方式、利率和期限。新增“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到期定期存款原招标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需经其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且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二是规范间歇期资金存放。各单位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间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

5、落实公款存放主体责任。根据浙财预执〔201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做出下列调整:

新增“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并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监管指导工作,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及不按规定进行资金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上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资金存放管理规定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5〕97号)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继续执行温龙政办发〔2015〕97号文件相关规定。


解读机关:龙湾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77-86966687

          解读人:蔡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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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25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一、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修订背景:2015年,我区出台《龙湾区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文件)的部分内容已与财政部、省级和市级最新出台文件精神不符。为了全面贯彻上级文件要求,需要及时修订我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相关文件内容。

修订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及《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温财预执〔2019〕148号),同时结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2015〕97号)实际执行情况,修订本办法。

二、文件起草程序说明

1、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4月4日下午,贾黎春常务副区长在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11楼1号会议室主持召开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区府办吴天峰,区财政局周德望、陈银晔,区审计局季昌岳,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陈佩,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刘崇山。会议讨论并同意出台《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同时参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将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分开2个文件进行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继续执行温龙政办发(2015)97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待省、市出台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后,再予以调整。而资金存放管理按照《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执行,不再执行温龙政办发(2015)97号文件。

2、单位内部做合法性审查:2019年4月18日该办法由本单位担法制工作任务的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3、司法局做合法性审查。2019年4月26日提交区司法局做合法性审查,2019年5月13日,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温龙司规审(2019)7号)法律意见如下:《草案》由区财政局起草,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制发,主体合法,未超越法定权限。《草案》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现报我局合法性审查,提供了报送审核的函、送审稿、起草说明、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意见、法律政策依据等,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同时对具体内容提了二条建议:

1、涉及具体部门业务的,特别是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建议起草部门征求部门意见。该文件起草已征求过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并在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审查。

2、根据《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建议修改为“本意见自2019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此建议已采纳。

三、文件修订主要内容

省、市的修订文件仅对原文件部分条款文字进行修订说明,并未作废原文件。为了方便区属各单位执行文件,我区拟在原文件基础上进行重新修订,吸收原文件部分内容基础上重新出台新文件全面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在出台新文件的同时停止原文件中资金存放管理方面内容执行。

新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对比,新文件对以下五方面内容作了部分调整:

1、重新明确了适用单位和资金适用范围。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文件规定:

一是将原文件中 “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区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区级预算单位”)”,调整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二是将原文件中“本办法所指公款是指预算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等”,调整为“竞争性存放资金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区财政局直接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按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是原文件中“区级主管部门对下属非预算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予以保留,但在“企业”两字前增加了“国有”两字。

四是根据财库〔2017〕76号文件规定,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浙财预执〔2018〕5号文件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省级预算单位(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新文件中新增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各级区级预算单位(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内容。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

2、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根据浙政办发[2015]91号、财库〔2017〕76号、浙财预执〔201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做出下列调整:

一是将原文件中“区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竞争性存放是指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开户银行及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修订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各单位进行资金存放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者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二是对“可不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资金存放”进行明确:新增“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开户银行是经招投标确定的。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相应事项的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同时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等内容。

三是调整银行准入条件。将原文件中“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近3年均B级以上,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近3年均3级以上”调整为“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四是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取消原文件中竞争性存放评标方法第二款“高收益优先法”,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应至少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五是新增“定期存款期限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六是按规定组建评选委员会。原文件“区级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竞争性存放评标工作”,修订为“资金存放主体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

七是明确相关时间及公告格式。将原文件中“区级预算单位开展招投标工作,应编制招标文件,在本单位及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浙江政府采购网”、温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修订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本单位门户网站等(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有关公告”。

行政事业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各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规范了“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和更正公告”格式和内容。

3、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根据财库〔2017〕76号、浙财预执〔201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做出下列调整:

一是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新增“招标结果公示完毕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银行,并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6),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同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各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向区财政局报告,由区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二是禁止在中标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新增“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4、规范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事项处理。根据财库〔2017〕76号、浙财预执〔201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做出下列调整:

一是规范续存决策方式、利率和期限。新增“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到期定期存款原招标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需经其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且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二是规范间歇期资金存放。各单位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间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

5、落实公款存放主体责任。根据浙财预执〔201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做出下列调整:

新增“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并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监管指导工作,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及不按规定进行资金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上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资金存放管理规定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5〕97号)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继续执行温龙政办发〔2015〕97号文件相关规定。


解读机关:龙湾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77-86966687

          解读人:蔡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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