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2019-28465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 2019-08-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办发〔2019〕3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WD01-2019-0007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9 16:59:59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2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温财预执〔2019〕1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竞争性存放资金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区财政局直接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按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区级预算单位(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各单位进行资金存放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者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以公开招标方式存放的定期存款,也应按办法要求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防范廉政风险。

(二)应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科学测算本单位的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切实做好闲置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三)定期存款期限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办法,同时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依据所属单位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各单位自行实施或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财政局代理组织。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本单位门户网站等(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有关公告。

行政事业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各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和更正公告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格式进行公告(详见附件2、3、4),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第九条  参与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政策性银行,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湾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具体银行名单由区财政局统一向人民银行等部门获取后提供。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竞争性存放评标方法,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

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

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经济贡献度指标包括银行在我区纳税情况以及对我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

各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具体评分标准,可参照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方案的评标标准设置。监管评级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参照区财政局设置的,相关指标数据由区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第十三条  中标结果确定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招标公告发布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招标结果公示完毕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银行,并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同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各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向区财政局报告,由区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十五条  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到期定期存款原招标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需经其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专户资金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且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各单位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间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

第十六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取消其在以后各期竞争性存放的投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

(六)其他妨害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不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资金存放:

1.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2.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3.开户银行是经招投标确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5.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方式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行,不得跨行转存,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专户资金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相应事项的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同时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办理定期存款存放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1),并附定期存单复印件,经竞争性存放确定存放银行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报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并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监管指导工作,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及不按规定进行资金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上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区审计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监管,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信息档案,对行政事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及定期存放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银行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和资金存放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结合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资金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银行机构应如实提供受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二十六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暂停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操作权限,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暂停或停止拨款;对应追究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三)定期存款存放不按规定报送区财政局备案的;

(四)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银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银行账户及办理资金存放的,由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区级主管部门对下属非预算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资金存放管理规定与《龙湾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温龙政办发〔2015〕97号)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继续执行温龙政办发〔2015〕97号文件相关规定。

附件:1.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2.招标公告(模板)  

3.中标公告(模板)

4.更正公告(模板)

5.廉政承诺书(格式)

6.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编报单位(盖章):




编报日期:


现银行账户情况

原银行账户情况

说明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单位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注:1.该表一式两份,报财政部门一份,主管部门一份。


2.本表适用于定期存款设立、账户内容变更和撤户备案。


3.定期存款账户备案时“现银行账户情况”填写新开账户内容,“原银行账户情况”空白,“说明”中填写“新开定期存款户”及存款金额和存款期限。


4.撤户时“原银行账户情况”填写原账户内容,“现银行账户情况”空白,“说明”中填“撤户”。


附件2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标公告(模板)

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关于印发龙湾区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9〕39号)规定,决定开展公款存放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标。

二、招标项目内容

XXXX单位公款  (期限)  定期存款,……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符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2019〕 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

(一)在龙湾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上年度B级及以上。

四、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

(一)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注明日期及时点)

(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及地址:(可以是直接在指定网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指定地点现场领取)

五、投标报名时间、地点及需提供材料等

(注明日期及时点)

六、投标起止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等)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

八、联系方式

(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地址等信息)


附件3

(公款存放招标项目名称)  中标公告(模板)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标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定标日期

五、中标结果

(包括公款存放期限、中标银行、中标利率等信息)

六、联系方式

七、其他事项


附件4

(公款存放招标项目名称) 更正公告(模板)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标

三、原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更正理由

五、更正事项

六、联系方式


附件5

廉政承诺书

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关于印发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9〕39号)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   年第  期公款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公款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年度:     年

(主管部门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全称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自查情况

非国资办监管的区属企业和区属单位下属企业自查情况

备 注

年末银行账户数量(个)

年末公款余额


本年度闲置资金规模


实际已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金额

符合文件规定进行续存的定期存款金额

应进行但未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金额

截至年末已按要求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资金余额

截至年末应纳入但未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资金余额

其中:定期存款余额

其中:符合文件规定可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取的资金规模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5-6-7-8

10

11

12

合计

——












1













2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本表由主管部门在“合计”栏填列本部门合计数,“合计”栏下分单位填列本部门所属单位情况。区属单位(不含企业)填报本表1到9栏、12栏,非国资办监管的区属企业和区属单位下属企业自查情况填报本表10到12栏。部门汇总后加盖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

2.银行账户数量,是指截至年末单位开设的银行活期账户个数;

3.本年度闲置资金规模,即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余额。同笔闲置资金年度内多段闲置的,按累计金额计算,举例:某单位1月闲置资金1000万元,至4月开展3个月的竞争性存放招投标,7月至9月又闲置3个月,10月份再次开展3个月的竞争性存放招投标,本年该笔闲置资金累计规模应为2000万元;

4.实际已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累计金额,指本年度采取招标方式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款金额,同笔资金本年度多次招标的,按累计金额计算;

5. 非国资办监管的区属企业和区属单位下属企业,参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确定单位公款是否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

6.第9栏和第11栏金额不为零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详细原因;各单位在年度内发生的定期存放次数及每次存放总金额(按集体决策及公开招标两类分别说明),应在“备注”栏中详细罗列(或另附清单说明);

7.表格中空白行可根据需要删减或复制增加。





索引号 001008003002/2019-28465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 2019-08-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办发〔2019〕3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WD01-2019-0007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9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2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温财预执〔2019〕1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竞争性存放资金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区财政局直接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按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区级预算单位(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各单位进行资金存放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者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以公开招标方式存放的定期存款,也应按办法要求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防范廉政风险。

(二)应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科学测算本单位的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切实做好闲置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三)定期存款期限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办法,同时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依据所属单位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各单位自行实施或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财政局代理组织。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本单位门户网站等(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有关公告。

行政事业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各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和更正公告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格式进行公告(详见附件2、3、4),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第九条  参与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政策性银行,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湾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具体银行名单由区财政局统一向人民银行等部门获取后提供。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竞争性存放评标方法,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

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

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经济贡献度指标包括银行在我区纳税情况以及对我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

各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具体评分标准,可参照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方案的评标标准设置。监管评级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参照区财政局设置的,相关指标数据由区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第十三条  中标结果确定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招标公告发布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招标结果公示完毕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银行,并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同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各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向区财政局报告,由区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十五条  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到期定期存款原招标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需经其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专户资金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且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各单位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间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

第十六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取消其在以后各期竞争性存放的投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

(六)其他妨害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不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资金存放:

1.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2.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3.开户银行是经招投标确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5.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方式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行,不得跨行转存,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专户资金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相应事项的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同时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办理定期存款存放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1),并附定期存单复印件,经竞争性存放确定存放银行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报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并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监管指导工作,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及不按规定进行资金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上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区审计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监管,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信息档案,对行政事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及定期存放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银行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和资金存放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结合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资金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银行机构应如实提供受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二十六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暂停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操作权限,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暂停或停止拨款;对应追究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三)定期存款存放不按规定报送区财政局备案的;

(四)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银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银行账户及办理资金存放的,由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区级主管部门对下属非预算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资金存放管理规定与《龙湾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温龙政办发〔2015〕97号)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继续执行温龙政办发〔2015〕97号文件相关规定。

附件:1.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2.招标公告(模板)  

3.中标公告(模板)

4.更正公告(模板)

5.廉政承诺书(格式)

6.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编报单位(盖章):




编报日期:


现银行账户情况

原银行账户情况

说明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单位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注:1.该表一式两份,报财政部门一份,主管部门一份。


2.本表适用于定期存款设立、账户内容变更和撤户备案。


3.定期存款账户备案时“现银行账户情况”填写新开账户内容,“原银行账户情况”空白,“说明”中填写“新开定期存款户”及存款金额和存款期限。


4.撤户时“原银行账户情况”填写原账户内容,“现银行账户情况”空白,“说明”中填“撤户”。


附件2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标公告(模板)

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关于印发龙湾区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9〕39号)规定,决定开展公款存放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标。

二、招标项目内容

XXXX单位公款  (期限)  定期存款,……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符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2019〕 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

(一)在龙湾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上年度B级及以上。

四、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

(一)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注明日期及时点)

(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及地址:(可以是直接在指定网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指定地点现场领取)

五、投标报名时间、地点及需提供材料等

(注明日期及时点)

六、投标起止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等)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

八、联系方式

(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地址等信息)


附件3

(公款存放招标项目名称)  中标公告(模板)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标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定标日期

五、中标结果

(包括公款存放期限、中标银行、中标利率等信息)

六、联系方式

七、其他事项


附件4

(公款存放招标项目名称) 更正公告(模板)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标

三、原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更正理由

五、更正事项

六、联系方式


附件5

廉政承诺书

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关于印发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9〕39号)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   年第  期公款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公款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年度:     年

(主管部门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全称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自查情况

非国资办监管的区属企业和区属单位下属企业自查情况

备 注

年末银行账户数量(个)

年末公款余额


本年度闲置资金规模


实际已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金额

符合文件规定进行续存的定期存款金额

应进行但未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金额

截至年末已按要求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资金余额

截至年末应纳入但未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资金余额

其中:定期存款余额

其中:符合文件规定可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取的资金规模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5-6-7-8

10

11

12

合计

——












1













2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本表由主管部门在“合计”栏填列本部门合计数,“合计”栏下分单位填列本部门所属单位情况。区属单位(不含企业)填报本表1到9栏、12栏,非国资办监管的区属企业和区属单位下属企业自查情况填报本表10到12栏。部门汇总后加盖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

2.银行账户数量,是指截至年末单位开设的银行活期账户个数;

3.本年度闲置资金规模,即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余额。同笔闲置资金年度内多段闲置的,按累计金额计算,举例:某单位1月闲置资金1000万元,至4月开展3个月的竞争性存放招投标,7月至9月又闲置3个月,10月份再次开展3个月的竞争性存放招投标,本年该笔闲置资金累计规模应为2000万元;

4.实际已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累计金额,指本年度采取招标方式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款金额,同笔资金本年度多次招标的,按累计金额计算;

5. 非国资办监管的区属企业和区属单位下属企业,参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确定单位公款是否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

6.第9栏和第11栏金额不为零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详细原因;各单位在年度内发生的定期存放次数及每次存放总金额(按集体决策及公开招标两类分别说明),应在“备注”栏中详细罗列(或另附清单说明);

7.表格中空白行可根据需要删减或复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