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19-28457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9-05-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19〕21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LWD00-2019-0007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温州高新区(龙湾区)新经济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高新区(龙湾区)新经济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加快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总体部署要求,重点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新经济企业加速发展,为国家自创区建设及全区科技创新、经济增长增添新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新经济企业发展阶段,温州高新区(龙湾区)将重点培育三类企业:
(一)雏鹰企业,是指尚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成长阶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具有技术力量强、市场反应快的特征。
(二)瞪羚企业,是指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创新型企业,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的特征。
(三)独角兽企业,是指新兴产业领域,十年内实现爆炸式增长的领军型企业,具有颠覆式创新、能引领新的产业诞生或发展的能力和特征。
第三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每年面向区内企业公开进行遴选,一年一认定,并实施动态化管理。企业自入选一年内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若第二年未入选,则不再继续享受相关政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认定为温州高新区(龙湾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选择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财政隶属关系在温州高新区(龙湾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企业信用良好且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等事故以及纳税违法、劳资纠纷发生。
3.产业领域符合温州高新区(龙湾区)激光与光电、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命健康、新能源环保、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或传统制造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模式转型。
4.企业依法用地、企业税收等要求符合原用地约定。
(二)雏鹰企业入选条件
雏鹰企业成立应不低于1年,且不超过5年(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且近三年知识产权授权(含软著)不低于3件,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含,且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且上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0%以上、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3.5%及以上(成立时间在1—2年的企业可不受“上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0%以上”条件限制);
2.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近3年内累计获得备案股权投资机构或天使投资人超过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投资。
(三)瞪羚企业入选条件
1.基本条件
企业原则上成立时间不低于两年,且不超过15年(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3.5%及以上。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类推),企业近两年年营收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5%,且上年度营收为正增长;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企业近两年营收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5%,且上年度营收为正增长;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5亿元,企业近两年年营收复合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0%,且上年度营收为正增长;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企业近两年年营收复合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0%。
(2)基于数字经济、智能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累计获得备案股权投资机构或天使投资人超过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投资。
2.优选条件
入选企业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后,按下列五项标准加计总分后得分较高的企业优先入选:
(1)研发投入: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在4%—5%(含4%,不含5%,以下类推)的得1分;在5%—7%的得3分;在7%及以上的得5分。
(2)人才:企业每有一名A类人才得10分;每有一名B类人才得5分,最高得10分;每有一名C类人才得1分,最高得5分。
(3)研发平台:企业拥有省级研发平台得5分,其中拥有省级重点研究院得10分;拥有国家级研发平台得10分。
(4)标准修制订:企业近三年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得5分;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得2分,最高得4分;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每项得1分,最高得2分。
(5)承担重点项目:企业近三年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每承担一项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得5分;每承担一项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得10分。
(6)企业融资情况:企业累计获得融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类推)得2分;累计获得融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得4分;累计获得融资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得6分;累计获得融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得8分;累计获得融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得10分。
(四)独角兽(培育)企业入选条件
1.独角兽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成立不超过10年;(2)有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3)企业估值10亿美金(以最后一轮融资估值为依据)。
2.独角兽培育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有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2)成立不超过5年,企业估值1亿美金以上;成立不超过8年,企业估值3亿美金以上(均以最后一轮融资估值为依据)。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五条 温州高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每年发布企业认定通知,凡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自行向区科技局提交相应申报书和申报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情况介绍(1000字以内);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完整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含附注);
3.企业最后一轮融资估值协议书复印件;
4.企业创新能力、重要荣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ABC类人才名单,知识产权,研发平台,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六条 温州高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筛选和评价等工作。第三方机构根据认定条件和认定要求,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拟入选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 对拟入选的企业由温州高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议确定后,对外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根据新经济企业各阶段发展特点,对入选温州高新区(龙湾区)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下列政策扶持:
(一)雏鹰企业支持政策
1.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雏鹰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给予企业用房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雏鹰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及厂房,有效期内给予租金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对于认定的雏鹰企业优先获得温州高新区(龙湾区)各类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在认定当年获得备案股权投资机构或天使投资人投资的,给予企业获得投资额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企业参与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优先推荐认定的雏鹰企业参与各类具有影响力的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并在赛前组织专业团队为其进行针对性的辅导,对产生的辅导费用给予50%、最高2万元补助。
(二)瞪羚企业支持政策
1.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2.给予企业用房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及厂房,有效期内给予60%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及产学研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交流对接机制,定期组织瞪羚企业人员到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交流,推动企业与高校开展专项课题合作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共建产学研合作基地等,交流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4.降低企业信贷融资成本。对瞪羚企业已发生的期限在半年以上的银行贷款在认定当年按照银行基准利息的30%给予一次性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应用于企业的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加大研发及企业主营业务发展等。
5.支持企业提升管理运营水平。积极引入各类机构为瞪羚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对瞪羚企业借助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战略规划制定、商业模式设计、组织架构优化、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工作,给予每家企业咨询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的补贴。
6.支持企业开展创新资源链接。打造瞪羚企业俱乐部,搭建瞪羚企业与独角兽企业、投资机构、政府、服务机构间的交流平台。建立瞪羚企业常态化活动机制,加强瞪羚企业与外界的联系,每年组织若干名瞪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2人),前往国内创新尖峰区域学习前沿的创新创业理念和企业发展思路及到国内知名企业学习借鉴其经验理念和管理模式,并给予50%的费用补贴,每家企业三年内最多补贴一次,每人最高10万元。
(三)独角兽(培育)企业支持政策
1.认定及成长奖励。对首次入选独角兽企业培育名单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于政策有效期内独角兽培育企业首次达到独角兽企业标准并入选科技部火炬中心独角兽企业榜单的,给予200万元额外奖励。
2.给予企业用房用地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培育)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及厂房,有效期内给予8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首次认定或引进的独角兽(培育)企业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及厂房用于自身发展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3.着重提高企业人才吸引力。允许独角兽(培育)企业优先享受温州高新区(龙湾区)各类人才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国内外各类人才招引、重大人才发展平台建设,对引进具有突破性技术的国内外一流人才队伍,经审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在区各类人才绿色通道或一站式服务平台中,将独角兽(培育)企业纳入服务范畴,提供高层次人才落户、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
4.支持企业扩大市场。将独角兽(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纳入温州高新区(龙湾区)的重点工程、示范项目政府采购库。推荐有能力的企业参与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政府采购。
5.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独角兽(培育)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温州高新区(龙湾区)的,按照首发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上市的独角兽(培育)企业实现再融资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温州高新区(龙湾区)的,按照资金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温州高新区(龙湾区)各单位、各街道要加大对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的培育引导与跟踪服务力度,将新经济企业梯队培育工作纳入各街道、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考核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温州浙南科技城可依照本办法执行,经费由温州浙南科技城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及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20日起开始施行。
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19-28457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9-05-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19〕21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LWD00-2019-0007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温州高新区(龙湾区)新经济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加快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总体部署要求,重点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新经济企业加速发展,为国家自创区建设及全区科技创新、经济增长增添新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新经济企业发展阶段,温州高新区(龙湾区)将重点培育三类企业: (一)雏鹰企业,是指尚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成长阶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具有技术力量强、市场反应快的特征。 (二)瞪羚企业,是指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创新型企业,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的特征。 (三)独角兽企业,是指新兴产业领域,十年内实现爆炸式增长的领军型企业,具有颠覆式创新、能引领新的产业诞生或发展的能力和特征。 第三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每年面向区内企业公开进行遴选,一年一认定,并实施动态化管理。企业自入选一年内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若第二年未入选,则不再继续享受相关政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认定为温州高新区(龙湾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选择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财政隶属关系在温州高新区(龙湾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企业信用良好且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等事故以及纳税违法、劳资纠纷发生。 3.产业领域符合温州高新区(龙湾区)激光与光电、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命健康、新能源环保、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或传统制造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模式转型。 4.企业依法用地、企业税收等要求符合原用地约定。 (二)雏鹰企业入选条件 雏鹰企业成立应不低于1年,且不超过5年(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且近三年知识产权授权(含软著)不低于3件,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含,且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且上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0%以上、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3.5%及以上(成立时间在1—2年的企业可不受“上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0%以上”条件限制); 2.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近3年内累计获得备案股权投资机构或天使投资人超过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投资。 (三)瞪羚企业入选条件 1.基本条件 企业原则上成立时间不低于两年,且不超过15年(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3.5%及以上。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类推),企业近两年年营收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5%,且上年度营收为正增长;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企业近两年营收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5%,且上年度营收为正增长;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5亿元,企业近两年年营收复合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0%,且上年度营收为正增长;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企业近两年年营收复合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0%。 (2)基于数字经济、智能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累计获得备案股权投资机构或天使投资人超过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投资。 2.优选条件 入选企业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后,按下列五项标准加计总分后得分较高的企业优先入选: (1)研发投入: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在4%—5%(含4%,不含5%,以下类推)的得1分;在5%—7%的得3分;在7%及以上的得5分。 (2)人才:企业每有一名A类人才得10分;每有一名B类人才得5分,最高得10分;每有一名C类人才得1分,最高得5分。 (3)研发平台:企业拥有省级研发平台得5分,其中拥有省级重点研究院得10分;拥有国家级研发平台得10分。 (4)标准修制订:企业近三年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得5分;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得2分,最高得4分;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每项得1分,最高得2分。 (5)承担重点项目:企业近三年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每承担一项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得5分;每承担一项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得10分。 (6)企业融资情况:企业累计获得融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类推)得2分;累计获得融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得4分;累计获得融资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得6分;累计获得融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得8分;累计获得融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得10分。 (四)独角兽(培育)企业入选条件 1.独角兽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成立不超过10年;(2)有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3)企业估值10亿美金(以最后一轮融资估值为依据)。 2.独角兽培育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有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2)成立不超过5年,企业估值1亿美金以上;成立不超过8年,企业估值3亿美金以上(均以最后一轮融资估值为依据)。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五条 温州高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每年发布企业认定通知,凡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自行向区科技局提交相应申报书和申报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情况介绍(1000字以内);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完整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含附注); 3.企业最后一轮融资估值协议书复印件; 4.企业创新能力、重要荣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ABC类人才名单,知识产权,研发平台,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六条 温州高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筛选和评价等工作。第三方机构根据认定条件和认定要求,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拟入选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 对拟入选的企业由温州高新区管委会(龙湾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议确定后,对外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根据新经济企业各阶段发展特点,对入选温州高新区(龙湾区)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下列政策扶持: (一)雏鹰企业支持政策 1.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雏鹰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给予企业用房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雏鹰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及厂房,有效期内给予租金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对于认定的雏鹰企业优先获得温州高新区(龙湾区)各类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在认定当年获得备案股权投资机构或天使投资人投资的,给予企业获得投资额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企业参与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优先推荐认定的雏鹰企业参与各类具有影响力的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并在赛前组织专业团队为其进行针对性的辅导,对产生的辅导费用给予50%、最高2万元补助。 (二)瞪羚企业支持政策 1.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2.给予企业用房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及厂房,有效期内给予60%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及产学研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交流对接机制,定期组织瞪羚企业人员到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交流,推动企业与高校开展专项课题合作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共建产学研合作基地等,交流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4.降低企业信贷融资成本。对瞪羚企业已发生的期限在半年以上的银行贷款在认定当年按照银行基准利息的30%给予一次性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应用于企业的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加大研发及企业主营业务发展等。 5.支持企业提升管理运营水平。积极引入各类机构为瞪羚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对瞪羚企业借助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战略规划制定、商业模式设计、组织架构优化、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工作,给予每家企业咨询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的补贴。 6.支持企业开展创新资源链接。打造瞪羚企业俱乐部,搭建瞪羚企业与独角兽企业、投资机构、政府、服务机构间的交流平台。建立瞪羚企业常态化活动机制,加强瞪羚企业与外界的联系,每年组织若干名瞪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2人),前往国内创新尖峰区域学习前沿的创新创业理念和企业发展思路及到国内知名企业学习借鉴其经验理念和管理模式,并给予50%的费用补贴,每家企业三年内最多补贴一次,每人最高10万元。 (三)独角兽(培育)企业支持政策 1.认定及成长奖励。对首次入选独角兽企业培育名单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于政策有效期内独角兽培育企业首次达到独角兽企业标准并入选科技部火炬中心独角兽企业榜单的,给予200万元额外奖励。 2.给予企业用房用地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培育)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及厂房,有效期内给予8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首次认定或引进的独角兽(培育)企业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及厂房用于自身发展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3.着重提高企业人才吸引力。允许独角兽(培育)企业优先享受温州高新区(龙湾区)各类人才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国内外各类人才招引、重大人才发展平台建设,对引进具有突破性技术的国内外一流人才队伍,经审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在区各类人才绿色通道或一站式服务平台中,将独角兽(培育)企业纳入服务范畴,提供高层次人才落户、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 4.支持企业扩大市场。将独角兽(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纳入温州高新区(龙湾区)的重点工程、示范项目政府采购库。推荐有能力的企业参与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政府采购。 5.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独角兽(培育)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温州高新区(龙湾区)的,按照首发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上市的独角兽(培育)企业实现再融资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温州高新区(龙湾区)的,按照资金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温州高新区(龙湾区)各单位、各街道要加大对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的培育引导与跟踪服务力度,将新经济企业梯队培育工作纳入各街道、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考核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温州浙南科技城可依照本办法执行,经费由温州浙南科技城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及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20日起开始施行。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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