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374200019X4/2025-1010457823 |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5-12-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25〕5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LWD01-2025-0009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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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鼓励全区干部职工攻坚破难、创先争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政奖励原则及适用范围
行政奖励坚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坚持一事一奖,不重复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对有关集体、个人实施的行政奖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和本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公务员奖励规定》(中组发〔2008〕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和《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浙功组发〔2020〕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行政奖励条件
行政奖励坚持“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围绕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中心工作,按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示范性的要求,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一)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在向上政策体制等要素争取、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项目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在推进基层治理、乡村振兴、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改革攻坚、扩大开放,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抢险救灾、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六)在招大引强、招才引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型产业培育壮大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七)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反恐维稳、平安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八)在其他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行政奖励种类
区政府实施的行政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按规定程序提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奖励名额
(一)集体。单个奖励项目对集体的行政奖励,参评集体必须作为项目的核心执行单位或牵头组织单位,且在项目推进中承担主要职责,其中记三等功名额最多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
(二)个人。对个人的行政奖励,参评人员必须为奖励项目的直接参与者。坚持“少而精”和“好中选优”的原则,凭事迹参评,其中记三等功名额最多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同一年度个人奖励原则上仅限1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评,对科局级干部的行政奖励从严控制,一般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国企平台比照科级管理干部可酌情考量。
(三)其他。奖励名额原则上向基层一线倾斜。参评总数较少的,根据事迹和贡献统筹把握奖励比例。全区性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参评总数较多的,可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区政府同意后按一定比例确定行政奖励名额。
五、行政奖励组织实施
(一)行政奖励项目确定
1.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提出奖励项目申报意见,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2.项目实行总量控制,每年一般不超过5项,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评定一次,特殊情况需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
(二)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行政奖励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申报部门(单位)拟定行政奖励实施方案,报区人力社保局(行政奖励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奖励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奖励事由、参评范围,数量、拟奖励种类及比例、评选条件、奖励程序、经费来源等。
2.申报部门(单位)根据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开展拟奖励对象的评选推荐。行政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在本部门(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3.申报部门(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对象的事迹、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
4.区人力社保局在对申报材料、工作实绩进行核实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附件4)后,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并对拟奖励对象集中公示7个工作日,报请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常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予以公布。
六、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行政奖励。由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撤销行政奖励,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不予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行政奖励;
(二)违反规定的奖励程序;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奖励的其他情形。
必要时,区政府可以直接撤销行政奖励。奖励撤销后,由区政府收回并公开注销证书、奖章,撤销奖励决定存入本人或获奖单位文书档案,视情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同一事项行政奖励,一般3年内不重复开展;同一事项如已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通报表扬活动,在周期内不再开展行政奖励。
(二)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颁布奖励决定、奖励证书(奖牌)。对获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发放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奖励奖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08〕12号)文件执行,嘉奖奖金1500元,三等功奖金3000元。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2月9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1.XX年度拟开展的行政奖励项目申报表
2.个人奖励审批表
3.集体奖励审批表
4.征求意见表
5.个人征求意见表
6.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附件1
XX年度拟开展的行政奖励项目申报表
填报时间:年月
申报事项名称 | ||||
申报事项类别 | ||||
奖励种类 | 上一次奖励时间 | |||
主要理由 及依据 | ||||
申报部门 (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申报事项类别参照奖励条件罗列
附件2
个人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照片 (近期2于正面 半身免冠彩色 照片) | |||||
民族 | 籍贯 | 出生地 | ||||||
身份证 号码 | 参加工作时间 | |||||||
政治 面貌 | 学历 | 学位 | ||||||
工作 单位 | 职务 | |||||||
拟受奖励 | ||||||||
近三年 奖惩情况 | ||||||||
简历 | ||||||||
主要 事迹 | ||||||||
申报 单位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审核 机关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审批 机关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注:此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审批机关、审核机关(部门)、申报单位(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3
集体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集体名称 | |||
负责人姓名 | 人数 | ||
拟授奖励 | |||
近三年曾受 何种奖励 | |||
主要 事迹 | |||
申报单位(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审核机关(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审批 机关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注:此表一式四份,获奖单位、审批机关、审核机关(部门)、申报单位(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4
集体征求意见表
集体名称:
纪检监察 部门意见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组织人事 部门意见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公安部门 意见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审计部门意见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1.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纪委监委、组织人事、公安、审计局等部门意见
2.申报对象为企业的,填写《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不再填写本表
3.公安部门出具对集体负责人意见
附件5
个人征求意见表
姓名:单位: 职务:
纪检监察 部门意见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组织人事 部门意见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公安部门 意见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审计部门 意见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国资办部门意见 |
注:1.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纪委监委、组织人事、公安、审计局等部门意见等部门意见
2.申报对象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征求纪委监委、组织人事、公安、审计局、国资办等部门意见
附件6
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姓名: 职务: 企业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税务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信访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公安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公安部门出具对企业负责人意见
附件下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 索引号 | 1133030374200019X4/2025-1010457823 |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5-12-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25〕5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LWD01-2025-0009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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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鼓励全区干部职工攻坚破难、创先争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政奖励原则及适用范围 行政奖励坚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坚持一事一奖,不重复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对有关集体、个人实施的行政奖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和本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公务员奖励规定》(中组发〔2008〕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和《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浙功组发〔2020〕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行政奖励条件 行政奖励坚持“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围绕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中心工作,按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示范性的要求,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一)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在向上政策体制等要素争取、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项目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在推进基层治理、乡村振兴、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改革攻坚、扩大开放,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抢险救灾、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六)在招大引强、招才引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型产业培育壮大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七)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反恐维稳、平安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八)在其他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行政奖励种类 区政府实施的行政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按规定程序提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奖励名额 (一)集体。单个奖励项目对集体的行政奖励,参评集体必须作为项目的核心执行单位或牵头组织单位,且在项目推进中承担主要职责,其中记三等功名额最多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 (二)个人。对个人的行政奖励,参评人员必须为奖励项目的直接参与者。坚持“少而精”和“好中选优”的原则,凭事迹参评,其中记三等功名额最多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同一年度个人奖励原则上仅限1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评,对科局级干部的行政奖励从严控制,一般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国企平台比照科级管理干部可酌情考量。 (三)其他。奖励名额原则上向基层一线倾斜。参评总数较少的,根据事迹和贡献统筹把握奖励比例。全区性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参评总数较多的,可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区政府同意后按一定比例确定行政奖励名额。 五、行政奖励组织实施 (一)行政奖励项目确定 1.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提出奖励项目申报意见,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2.项目实行总量控制,每年一般不超过5项,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评定一次,特殊情况需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 (二)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行政奖励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申报部门(单位)拟定行政奖励实施方案,报区人力社保局(行政奖励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奖励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奖励事由、参评范围,数量、拟奖励种类及比例、评选条件、奖励程序、经费来源等。 2.申报部门(单位)根据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开展拟奖励对象的评选推荐。行政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在本部门(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3.申报部门(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对象的事迹、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 4.区人力社保局在对申报材料、工作实绩进行核实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附件4)后,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并对拟奖励对象集中公示7个工作日,报请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常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予以公布。 六、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行政奖励。由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撤销行政奖励,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不予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行政奖励; (二)违反规定的奖励程序;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奖励的其他情形。 必要时,区政府可以直接撤销行政奖励。奖励撤销后,由区政府收回并公开注销证书、奖章,撤销奖励决定存入本人或获奖单位文书档案,视情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同一事项行政奖励,一般3年内不重复开展;同一事项如已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通报表扬活动,在周期内不再开展行政奖励。 (二)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颁布奖励决定、奖励证书(奖牌)。对获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发放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奖励奖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08〕12号)文件执行,嘉奖奖金1500元,三等功奖金3000元。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2月9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1.XX年度拟开展的行政奖励项目申报表 2.个人奖励审批表 3.集体奖励审批表 4.征求意见表 5.个人征求意见表 6.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附件1 XX年度拟开展的行政奖励项目申报表 填报时间:年月
注:申报事项类别参照奖励条件罗列 附件2 个人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审批机关、审核机关(部门)、申报单位(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3 集体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注:此表一式四份,获奖单位、审批机关、审核机关(部门)、申报单位(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4 集体征求意见表 集体名称:
注:1.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纪委监委、组织人事、公安、审计局等部门意见 2.申报对象为企业的,填写《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不再填写本表 3.公安部门出具对集体负责人意见 附件5 个人征求意见表 姓名:单位: 职务:
注:1.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纪委监委、组织人事、公安、审计局等部门意见等部门意见 2.申报对象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征求纪委监委、组织人事、公安、审计局、国资办等部门意见 附件6 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姓名: 职务: 企业名称:
注:公安部门出具对企业负责人意见 附件下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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