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30374200019X4/2025-1010457823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龙湾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办发〔2025〕54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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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5 11:08:16浏览次数: 来源:龙湾区人民政府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鼓励全区干部职工攻坚破难、创先争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政奖励原则及适用范围

行政奖励坚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坚持一事一奖,不重复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对有关集体、个人实施的行政奖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和本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公务员奖励规定》(中组发〔2008〕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和《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浙功组发〔2020〕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行政奖励条件

行政奖励坚持“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围绕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中心工作,按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示范性的要求,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一)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在向上政策体制等要素争取、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项目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在推进基层治理、乡村振兴、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改革攻坚、扩大开放,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抢险救灾、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六)在招大引强、招才引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型产业培育壮大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七)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反恐维稳、平安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八)在其他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行政奖励种类

区政府实施的行政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按规定程序提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奖励名额

(一)集体。单个奖励项目对集体的行政奖励,参评集体必须作为项目的核心执行单位或牵头组织单位,且在项目推进中承担主要职责,其中记三等功名额最多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

(二)个人。对个人的行政奖励,参评人员必须为奖励项目的直接参与者。坚持“少而精”和“好中选优”的原则,凭事迹参评,其中记三等功名额最多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同一年度个人奖励原则上仅限1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评,对科局级干部的行政奖励从严控制,一般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国企平台比照科级管理干部可酌情考量。

(三)其他。奖励名额原则上向基层一线倾斜。参评总数较少的,根据事迹和贡献统筹把握奖励比例。全区性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参评总数较多的,可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区政府同意后按一定比例确定行政奖励名额。

五、行政奖励组织实施

(一)行政奖励项目确定

1.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提出奖励项目申报意见,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2.项目实行总量控制,每年一般不超过5项,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评定一次,特殊情况需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

(二)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行政奖励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申报部门(单位)拟定行政奖励实施方案,报区人力社保局(行政奖励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奖励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奖励事由、参评范围,数量、拟奖励种类及比例、评选条件、奖励程序、经费来源等。

2.申报部门(单位)根据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开展拟奖励对象的评选推荐。行政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在本部门(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3.申报部门(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对象的事迹、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

4.区人力社保局在对申报材料、工作实绩进行核实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附件4)后,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并对拟奖励对象集中公示7个工作日,报请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常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予以公布。

六、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行政奖励。由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撤销行政奖励,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不予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行政奖励;

(二)违反规定的奖励程序;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奖励的其他情形。

必要时,区政府可以直接撤销行政奖励。奖励撤销后,由区政府收回并公开注销证书、奖章,撤销奖励决定存入本人或获奖单位文书档案,视情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同一事项行政奖励,一般3年内不重复开展;同一事项如已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通报表扬活动,在周期内不再开展行政奖励。

(二)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颁布奖励决定、奖励证书(奖牌)。对获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发放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奖励奖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08〕12号)文件执行,嘉奖奖金1500元,三等功奖金3000元。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2月9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1.XX年度拟开展的行政奖励项目申报表

2.个人奖励审批表

3.集体奖励审批表

4.征求意见表

5.个人征求意见表

6.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附件1

XX年度拟开展的行政奖励项目申报表

填报时间:年月

申报事项名称


申报事项类别


奖励种类


上一次奖励时间


主要理由

及依据


申报部门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报事项类别参照奖励条件罗列

附件2

个人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近期2于正面

半身免冠彩色

照片)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身份证

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政治

面貌


学历


学位



工作

单位


职务



拟受奖励



近三年

奖惩情况



简历



主要

事迹


申报

单位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

机关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此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审批机关、审核机关(部门)、申报单位(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3

集体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集体名称


负责人姓名


人数


拟授奖励


近三年曾受

何种奖励


主要

事迹


申报单位(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机关(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注:此表一式四份,获奖单位、审批机关、审核机关(部门)、申报单位(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4

集体征求意见表

集体名称:         

纪检监察

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组织人事

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公安部门

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审计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纪委监委、组织人事、公安、审计局等部门意见

2.申报对象为企业的,填写《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不再填写本表

3.公安部门出具对集体负责人意见

附件5

个人征求意见表

姓名:单位: 职务:

纪检监察

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组织人事

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公安部门

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审计部门

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国资办部门意见


注:1.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纪委监委、组织人事、公安、审计局等部门意见等部门意见

2.申报对象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征求纪委监委、组织人事、公安、审计局、国资办等部门意见

附件6

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姓名:     职务:     企业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税务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信访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公安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注:公安部门出具对企业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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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30374200019X4/2025-1010457823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龙湾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办发〔2025〕54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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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5 浏览次数: 来源:龙湾区人民政府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鼓励全区干部职工攻坚破难、创先争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政奖励原则及适用范围

行政奖励坚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坚持一事一奖,不重复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对有关集体、个人实施的行政奖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和本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公务员奖励规定》(中组发〔2008〕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和《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浙功组发〔2020〕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行政奖励条件

行政奖励坚持“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围绕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中心工作,按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示范性的要求,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一)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在向上政策体制等要素争取、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项目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在推进基层治理、乡村振兴、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改革攻坚、扩大开放,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抢险救灾、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六)在招大引强、招才引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型产业培育壮大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七)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反恐维稳、平安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八)在其他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行政奖励种类

区政府实施的行政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按规定程序提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奖励名额

(一)集体。单个奖励项目对集体的行政奖励,参评集体必须作为项目的核心执行单位或牵头组织单位,且在项目推进中承担主要职责,其中记三等功名额最多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

(二)个人。对个人的行政奖励,参评人员必须为奖励项目的直接参与者。坚持“少而精”和“好中选优”的原则,凭事迹参评,其中记三等功名额最多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同一年度个人奖励原则上仅限1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评,对科局级干部的行政奖励从严控制,一般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国企平台比照科级管理干部可酌情考量。

(三)其他。奖励名额原则上向基层一线倾斜。参评总数较少的,根据事迹和贡献统筹把握奖励比例。全区性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参评总数较多的,可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区政府同意后按一定比例确定行政奖励名额。

五、行政奖励组织实施

(一)行政奖励项目确定

1.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提出奖励项目申报意见,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2.项目实行总量控制,每年一般不超过5项,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评定一次,特殊情况需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

(二)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行政奖励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申报部门(单位)拟定行政奖励实施方案,报区人力社保局(行政奖励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奖励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奖励事由、参评范围,数量、拟奖励种类及比例、评选条件、奖励程序、经费来源等。

2.申报部门(单位)根据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开展拟奖励对象的评选推荐。行政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在本部门(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3.申报部门(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对象的事迹、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

4.区人力社保局在对申报材料、工作实绩进行核实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附件4)后,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并对拟奖励对象集中公示7个工作日,报请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常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予以公布。

六、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行政奖励。由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撤销行政奖励,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不予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行政奖励;

(二)违反规定的奖励程序;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奖励的其他情形。

必要时,区政府可以直接撤销行政奖励。奖励撤销后,由区政府收回并公开注销证书、奖章,撤销奖励决定存入本人或获奖单位文书档案,视情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同一事项行政奖励,一般3年内不重复开展;同一事项如已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通报表扬活动,在周期内不再开展行政奖励。

(二)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颁布奖励决定、奖励证书(奖牌)。对获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发放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奖励奖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08〕12号)文件执行,嘉奖奖金1500元,三等功奖金3000元。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2月9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1.XX年度拟开展的行政奖励项目申报表

2.个人奖励审批表

3.集体奖励审批表

4.征求意见表

5.个人征求意见表

6.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附件1

XX年度拟开展的行政奖励项目申报表

填报时间:年月

申报事项名称


申报事项类别


奖励种类


上一次奖励时间


主要理由

及依据


申报部门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报事项类别参照奖励条件罗列

附件2

个人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近期2于正面

半身免冠彩色

照片)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身份证

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政治

面貌


学历


学位



工作

单位


职务



拟受奖励



近三年

奖惩情况



简历



主要

事迹


申报

单位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

机关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此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审批机关、审核机关(部门)、申报单位(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3

集体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集体名称


负责人姓名


人数


拟授奖励


近三年曾受

何种奖励


主要

事迹


申报单位(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机关(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注:此表一式四份,获奖单位、审批机关、审核机关(部门)、申报单位(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4

集体征求意见表

集体名称:         

纪检监察

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组织人事

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公安部门

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审计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纪委监委、组织人事、公安、审计局等部门意见

2.申报对象为企业的,填写《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不再填写本表

3.公安部门出具对集体负责人意见

附件5

个人征求意见表

姓名:单位: 职务:

纪检监察

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组织人事

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公安部门

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审计部门

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国资办部门意见


注:1.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纪委监委、组织人事、公安、审计局等部门意见等部门意见

2.申报对象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征求纪委监委、组织人事、公安、审计局、国资办等部门意见

附件6

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姓名:     职务:     企业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税务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信访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公安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注:公安部门出具对企业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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