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30025252655/2025-1010466538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5-12-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编号 | CLWD12-2025-0002 | ||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规范财政监督审核资料的报审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龙政发〔2024〕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温州湾新区财政局(龙湾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对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的范围为区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不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经依法招标、采购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货款,及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的咨询、检测等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监督审核的范围。
各单位实施的补助类项目,由各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负责项目审核工作。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类项目,由各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作为项目业主方,履行项目主体责任,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区财政局履行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职能。
第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送审时应填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报审情况表》(附件1)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基本情况表》(附件2)。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及报送结算内容予以初步审核,并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附件3)。同时为避免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随意冒算,建设单位在上报工程结算的同时,应提交施工单位对核增费用和超过5%的核减费用等追加评审费用的支付做出的相应承诺(附件4)。
四、区财政局资料接收人员对报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如发现资料存在明显缺陷或不完整的,可退回报审资料,待建设单位补充完整后予以接收。
五、区财政局对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审核,审核结果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结算价款资金提供依据。
六、工程价款结算资料需包含且不限于:
(一)立项文件(或其他实施依据);
(二)概算批复文件及概算表;
(三)施工图纸;
(四)竣工图纸;
(五)预算书;
(六)结算书;
(七)竣工验收证明;
(八)工程建设合同及对应造价清单;
(九)招投标全过程资料文件(招标公告/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控制价等);
(十)建设单位现场签证;
(十一)计算书及工程量计算底稿;
(十二)隐蔽工程记录;
(十三)设计变更情况及批件;
(十四)工程监理报告;
(十五)资金拨付进度证明;
(十六)暂定价、市场价、无价材料的价格初审意见;
(十七)施工索赔资料,工期、质量奖罚签证资料;
(十八)其他影响造价的资料。
七、建设项目未经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或工程验收后对于应整改而未整改完成的,暂不予受理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
八、工程结算造价超过应公开招标限额而未招标,或明显肢解规避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且未经区政府批准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
九、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而超出原概算、超出原合同价10%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若无相关部门审批意见的,在调概或批准前原则上不予受理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确需区财政局予以受理开展监督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进行调概流程或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十、对于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情况、标化工地履约情况、工期履约情况、其他合同奖励及处罚情况等影响工程结算造价的事项,建设单位无明确处理意见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
十一、建设单位人为因素或错误决定造成的重大损失在未分清责任及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其费用暂不能计入工程价款结算。
十二、所有联系单必须有建设单位和各相关单位代表签字及单位盖章,所盖公章必须为项目法人公章或附委托书的相应部门公章。现场监理与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对联系单涉及的变更工程量及变更价款计价清单(含编制说明)进行核实,对采用市场价、暂定价、无价材料的价格,建设单位应有明确初审意见。联系单存在签证不完整、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无明确审核意见、无变更价款计价清单(含编制说明)等情况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
十三、重大设计变更、无价材料、施工索赔、工期奖罚、标化工地建设、质量奖罚、材料动态调整计算时间及施工工期的签证等,须经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签章确认。
十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结算资料经初审后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审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建设单位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报审而延误办理工程结算的,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十五、建设单位未经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应在合同或协议书内注明计价依据、下浮率及税率。合同或协议书中未注明的,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说明明确结算口径。
十六、报审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编制目录及页码,所有工程联系单按专业、按分类、按时间连续编号。
十七、报审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中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或协议书、工程结算书、工程联系单、工程相关会议纪要等关键内容需提供原件。
十八、报审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一步到位,经区财政局接收并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监督审核工作后,原则上不予增补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确需补充资料的,应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附件5),报区财政局认可后一次性予以增补。
十九、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核时,若存在因报送结算资料不完善而影响审核工作的情况,由区财政局向建设单位出具项目审核补充资料清单(附件6),并要求限期补充完善。中介机构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的,以审核记录单(附件7)形式对勘察内容予以记录,并由各相关单位核实确认并盖章。若存在因招投标文件有误、施工合同条款表述不清等诸多原因造成结算争议的,则由区财政局以工作联系函(附件8)形式向建设单位明确结算口径,并要求限期予以明确答复。若建设单位明确对无争议部分先行进行结算的,则由中介机构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发承包双方对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签署意见。
因审核资料补充不完善、争议口径不明确等原因造成审核工作无法进行的,区财政局可对评审项目进行退件处理(附件9),待资料补充完善、争议口径明确后,区财政局予以二次受理。
二十、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工程结算办理的主体责任,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报告应严格把关核实,并以确认单形式(附件10)对报告内容予以确认。
区财政局在监督审核中发现因工程量多报、送审单价偏高、部分施工内容未实施仍上报结算、联系单工程量重复签证等诸多原因造成结算核减率偏高的,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监督要求,向建设单位出具工作提示函(附件11),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履行工程结算办理的主体责任。
二十一、工程价款结算从送审至定案环节,均需由建设单位报送及对接,不得由施工单位代为送审,对于施工单位直接送审的结算资料,区财政局原则上不予接收。
二十二、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完整的结算资料(含所有附件)整理归档。
二十三、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审核工作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主动配合,不得回避、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对在监督审核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区财政局可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四、承担财政监督审核任务的中介机构应对出具的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中介机构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区财政局除按《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相关条款外,可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附 则
二十五、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龙湾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评审资料报审暂行规定》(温龙财发〔2014〕100号)同时废止。
二十六、本办法适用范围之外,区财政局对必要开展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七、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报审情况表
2.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基本情况表
3.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资料报审承诺书
4.工程结算追加审核费用支付承诺书
5.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资料补报情况表
6.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补充资料清单
7.工作联系函
8.审核记录单
9.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资料退回通知书
10.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结算审价报告确认单
11.工作提示函
温州湾新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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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报审情况表 建设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
合同金额 | 送审金额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送审资料 清单 | 序号 | 文件资料名称 | 份数 | 备 注 | ||
1 | 立项文件(或其他实施依据) | |||||
2 | 概算批复文件及概算表 | |||||
3 | 施工图纸 | 同步提供电子版 | ||||
4 | 竣工图纸 | 同步提供电子版 | ||||
5 | 预算书 | |||||
6 | 结算书 | |||||
7 | 竣工验收证明 | |||||
8 | 工程建设合同及对应造价清单 | |||||
9 | 招投标全过程资料文件(招标公告/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控制价等 ) | |||||
10 | 建设单位现场签证 | |||||
11 | 计算书及工程量计算底稿 | 同步提供电子版 | ||||
12 | 隐蔽工程记录 | |||||
13 | 设计变更情况及批件 | |||||
14 | 工程监理报告 | |||||
15 | 资金拨付进度证明 | |||||
16 | 暂定价、市场价、无价材料的价格初审意见 | |||||
17 | 施工索赔资料,工期、质量奖罚签证资料等 | |||||
18 | 其他影响造价的资料 | |||||
说 明: | ||||||
注: | 1.送审资料应严格按照目录顺序整理。 | |||||
2.如果存在影响审价的特殊情况的、应在“说明”栏中加以记载。 | ||||||
3.送审资料若非原件,需由原批准单位盖章或建设单位盖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 ||||||
附件2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基本情况表
建设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
建筑面积 | 预算投资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合同金额 | 结算送审金额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其中:送审标内金额 | ||
联系电话 | 其中:送审标外金额 | ||
工程价款结算 送审基本情况 | (例1)该工程合同金额**元,结算送审金额**元,相比合同建设内容,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1、合同内*****工程量减少***平方,涉及减少金额***元; 2、合同内*****工程量增加***平方,涉及增加金额***元; 3、合同外*****工程量增加***平方,涉及增加金额***元; 4、.......... 5、.......... 6、........... 以上增加合计金额***元,减少合计金额***元,相比合同金额合计净增(减)***元。 (例2)该工程合同金额**元,结算送审金额**元,合同内建设内容均已施工到位,结算金额和合同金额一致 (本表不够,可附页) | ||
注:该表涉及金额单位均为元
附件3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资料报审承诺书
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
现有 工程项目,我单位对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已经核对,并对结算内容已初步核实,同时我单位愿意承担因资料问题导致的审核延误、退件或相关责任。
现送审金额为 元,请你单位根据报审结算资料和有关规定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审核工作。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工程结算追加审核费用支付承诺书
(建设单位):
我单位承建的 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已具备办理工程结算的各项条件。现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贵单位,结算送审金额为 元,请安排工程结算审核。
我单位承诺:
一、积极配合贵单位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各项要求,对项目送审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上报资料一次性报齐,未经你单位允许,不在审价过程中增加工程签证单或其他可能影响结算金额的资料。因结算资料准确性、完整性及真实性原因所造成有关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二、同意由我单位支付评审追加费用(核增费用和超过评审金额5%的核减费用)。
如违反承诺,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和损失。
联 系 人:
通讯方式: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资料补报情况表
建设单位(盖章): 补报时间: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
合同金额 | 原送审金额 | ||
补报增(减)金额 | 现送审金额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资料补报 情况说明 | (例)该工程结算资料因**********原因发生漏报,现进行补报,具体情况如下: 1、补报*****资料,涉及增(减)金额***元; 2、补报*****资料,涉及增(减)金额***元; 3、.......... 4、........... 以上资料合计增(减)金额***元。 | ||
附件 | 1、*****资料(原件) 2、*****资料(原件) 3、....... 4、.......... | ||
注:1、该表涉及金额单位均为元;2、补报资料若为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附件6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补充资料清单
:
为保证 项目审核工作顺利进行,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补充以下资料。
序号 | 资 料 名 称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注:报审资料要求提供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
年 月 日
附件7
审核记录单
项目名称 | ||||
审核单位 | ||||
建设单位 | ||||
记录内容 | (例)现场勘察记录内容 | |||
内容明细: (例)1、*****工程量现场实际施工***平方 2、*****工程量现场实际施工***米 3、*****工程量现场实际未施工 4、................... 5、................... 现场未勘察到的工程量按***原则进行结算审核(如施工图、竣工图、变更联系单、业主工程量签证确认单等) (本表不够,可附页) | ||||
核对确认 | 单位名称(盖章) | 核对人员 | 联系方式 | |
(例)建设单位名称 | ||||
(例)施工单位名称 | ||||
(例)审核单位名称 | ||||
记录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8
工作联系函
编号: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收函单位 | ||
发函单位 | ||
联 系 事 项 | 发函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答 复 意 见 | 答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拟函人员: 发函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9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资料退回通知书
(建设单位):
贵单位报审的 项目,因
等原因,结算监督审核工作无法进行,现将工程价款结算报审资料退回贵单位,请完善后重新上报。
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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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
贵单位退回的 项目工程结算报审资料已核收。
报审单位:
签 收 人:
签收时间:
附件10
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结算审价报告确认单
项目名称 | ||
建 设 单 位 结 算 审 价 报 告 审 核 意 见 | 我单位已对该项目结算审价报告进行校对核实,意见如下: 一、已对合同结算方式、结算口径等与工程价款结算相关的内容及条款进行核实,后续如有相关争议,由我单位负责解释并明确。□是□否 二、对审价报告及清单中的工程结算量、价、费、税金等事项我单位已予以核实并确认。□是□否 三、是否在合同工期内完工。□是□否(已对工程延期进行相关处理,各方承担相应责任后果□是□否) 四、工程是否涉及无价材料。□是□否 (已对无价材料进行核定□是□否 ) 五、工程是否为补助项目。□是□否(补助方案、内容已明确口径□是□否 ) 六、该项目审价报告中涉及的意见是否已整改落实。□是□否 七、对中介机构审价报告的审定金额及核增核减事项是否有异议。□是□否 如有,请说明主要异议:_________。 (本表不够,可附页) 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 附 页 | ||
附件11
工作提示函
(建设单位):
我单位在监督审核中发现你单位报审的 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存在以下问题,现提示如下:
(例)项目送审结算金额为**元,合同金额为**元,经第三方审定金额为**元,核减金额**元,核减率达**%。监督审核发现该项目存在工程量多报、材料送审单价偏高、部分项目现场未实施却上报结算等不合理现象。以上问题反映出施工单位存在明显的高估冒报结算行为。
请你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工程建设结算审核的主体责任,严格把关送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强化内控建设,提升工程结算审核严谨性,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
年 月 日
| 索引号 | 113303030025252655/2025-1010466538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5-12-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编号 | CLWD12-2025-0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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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规范财政监督审核资料的报审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龙政发〔2024〕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温州湾新区财政局(龙湾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对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的范围为区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不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经依法招标、采购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货款,及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的咨询、检测等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监督审核的范围。 各单位实施的补助类项目,由各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负责项目审核工作。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类项目,由各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作为项目业主方,履行项目主体责任,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区财政局履行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职能。 第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送审时应填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报审情况表》(附件1)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基本情况表》(附件2)。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及报送结算内容予以初步审核,并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附件3)。同时为避免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随意冒算,建设单位在上报工程结算的同时,应提交施工单位对核增费用和超过5%的核减费用等追加评审费用的支付做出的相应承诺(附件4)。 四、区财政局资料接收人员对报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如发现资料存在明显缺陷或不完整的,可退回报审资料,待建设单位补充完整后予以接收。 五、区财政局对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审核,审核结果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结算价款资金提供依据。 六、工程价款结算资料需包含且不限于: (一)立项文件(或其他实施依据); (二)概算批复文件及概算表; (三)施工图纸; (四)竣工图纸; (五)预算书; (六)结算书; (七)竣工验收证明; (八)工程建设合同及对应造价清单; (九)招投标全过程资料文件(招标公告/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控制价等); (十)建设单位现场签证; (十一)计算书及工程量计算底稿; (十二)隐蔽工程记录; (十三)设计变更情况及批件; (十四)工程监理报告; (十五)资金拨付进度证明; (十六)暂定价、市场价、无价材料的价格初审意见; (十七)施工索赔资料,工期、质量奖罚签证资料; (十八)其他影响造价的资料。 七、建设项目未经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或工程验收后对于应整改而未整改完成的,暂不予受理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 八、工程结算造价超过应公开招标限额而未招标,或明显肢解规避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且未经区政府批准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 九、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而超出原概算、超出原合同价10%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若无相关部门审批意见的,在调概或批准前原则上不予受理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确需区财政局予以受理开展监督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进行调概流程或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十、对于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情况、标化工地履约情况、工期履约情况、其他合同奖励及处罚情况等影响工程结算造价的事项,建设单位无明确处理意见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 十一、建设单位人为因素或错误决定造成的重大损失在未分清责任及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其费用暂不能计入工程价款结算。 十二、所有联系单必须有建设单位和各相关单位代表签字及单位盖章,所盖公章必须为项目法人公章或附委托书的相应部门公章。现场监理与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对联系单涉及的变更工程量及变更价款计价清单(含编制说明)进行核实,对采用市场价、暂定价、无价材料的价格,建设单位应有明确初审意见。联系单存在签证不完整、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无明确审核意见、无变更价款计价清单(含编制说明)等情况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 十三、重大设计变更、无价材料、施工索赔、工期奖罚、标化工地建设、质量奖罚、材料动态调整计算时间及施工工期的签证等,须经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签章确认。 十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结算资料经初审后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审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建设单位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报审而延误办理工程结算的,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十五、建设单位未经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应在合同或协议书内注明计价依据、下浮率及税率。合同或协议书中未注明的,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说明明确结算口径。 十六、报审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编制目录及页码,所有工程联系单按专业、按分类、按时间连续编号。 十七、报审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中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或协议书、工程结算书、工程联系单、工程相关会议纪要等关键内容需提供原件。 十八、报审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一步到位,经区财政局接收并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监督审核工作后,原则上不予增补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确需补充资料的,应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附件5),报区财政局认可后一次性予以增补。 十九、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核时,若存在因报送结算资料不完善而影响审核工作的情况,由区财政局向建设单位出具项目审核补充资料清单(附件6),并要求限期补充完善。中介机构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的,以审核记录单(附件7)形式对勘察内容予以记录,并由各相关单位核实确认并盖章。若存在因招投标文件有误、施工合同条款表述不清等诸多原因造成结算争议的,则由区财政局以工作联系函(附件8)形式向建设单位明确结算口径,并要求限期予以明确答复。若建设单位明确对无争议部分先行进行结算的,则由中介机构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发承包双方对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签署意见。 因审核资料补充不完善、争议口径不明确等原因造成审核工作无法进行的,区财政局可对评审项目进行退件处理(附件9),待资料补充完善、争议口径明确后,区财政局予以二次受理。 二十、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工程结算办理的主体责任,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报告应严格把关核实,并以确认单形式(附件10)对报告内容予以确认。 区财政局在监督审核中发现因工程量多报、送审单价偏高、部分施工内容未实施仍上报结算、联系单工程量重复签证等诸多原因造成结算核减率偏高的,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监督要求,向建设单位出具工作提示函(附件11),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履行工程结算办理的主体责任。 二十一、工程价款结算从送审至定案环节,均需由建设单位报送及对接,不得由施工单位代为送审,对于施工单位直接送审的结算资料,区财政局原则上不予接收。 二十二、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完整的结算资料(含所有附件)整理归档。 二十三、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审核工作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主动配合,不得回避、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对在监督审核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区财政局可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四、承担财政监督审核任务的中介机构应对出具的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中介机构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区财政局除按《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相关条款外,可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附 则 二十五、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龙湾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评审资料报审暂行规定》(温龙财发〔2014〕100号)同时废止。 二十六、本办法适用范围之外,区财政局对必要开展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核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七、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报审情况表 2.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基本情况表 3.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资料报审承诺书 4.工程结算追加审核费用支付承诺书 5.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资料补报情况表 6.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补充资料清单 7.工作联系函 8.审核记录单 9.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资料退回通知书 10.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结算审价报告确认单 11.工作提示函 温州湾新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1
附件2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基本情况表 建设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注:该表涉及金额单位均为元 附件3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资料报审承诺书 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 现有 工程项目,我单位对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已经核对,并对结算内容已初步核实,同时我单位愿意承担因资料问题导致的审核延误、退件或相关责任。 现送审金额为 元,请你单位根据报审结算资料和有关规定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审核工作。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结算追加审核费用支付承诺书 (建设单位): 我单位承建的 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已具备办理工程结算的各项条件。现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贵单位,结算送审金额为 元,请安排工程结算审核。 我单位承诺: 一、积极配合贵单位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各项要求,对项目送审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上报资料一次性报齐,未经你单位允许,不在审价过程中增加工程签证单或其他可能影响结算金额的资料。因结算资料准确性、完整性及真实性原因所造成有关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二、同意由我单位支付评审追加费用(核增费用和超过评审金额5%的核减费用)。 如违反承诺,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和损失。 联 系 人: 通讯方式: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资料补报情况表 建设单位(盖章): 补报时间:
注:1、该表涉及金额单位均为元;2、补报资料若为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附件6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补充资料清单 : 为保证 项目审核工作顺利进行,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补充以下资料。
注:报审资料要求提供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 年 月 日
审核记录单
记录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8 工作联系函 编号:
拟函人员: 发函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9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资料退回通知书 (建设单位): 贵单位报审的 项目,因 等原因,结算监督审核工作无法进行,现将工程价款结算报审资料退回贵单位,请完善后重新上报。 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 年 月 日
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 贵单位退回的 项目工程结算报审资料已核收。 报审单位: 签 收 人: 签收时间: 附件10 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结算审价报告确认单
附件11 工作提示函 (建设单位): 我单位在监督审核中发现你单位报审的 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存在以下问题,现提示如下: (例)项目送审结算金额为**元,合同金额为**元,经第三方审定金额为**元,核减金额**元,核减率达**%。监督审核发现该项目存在工程量多报、材料送审单价偏高、部分项目现场未实施却上报结算等不合理现象。以上问题反映出施工单位存在明显的高估冒报结算行为。 请你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工程建设结算审核的主体责任,严格把关送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强化内控建设,提升工程结算审核严谨性,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 年 月 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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