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30025250973/2026-1010607831 |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6-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编号 | CLWD10-2026-0001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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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公共事务办: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特困人员救助资金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6年7月1日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2323元调整为2412元。
二、照料护理费标准
从2026年1月1日起,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分别按龙湾区最低月工资标准(2660元/月)的80%、40%、20%、10%确定为每人每月2128元、1064元、532元、266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请各街道及时按照新标准申报审核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工作,切实提升困难群众保障水平。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由龙湾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6年6月30日
| 索引号 | 113303030025250973/2026-1010607831 |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6-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编号 | CLWD10-2026-0001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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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公共事务办: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特困人员救助资金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6年7月1日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2323元调整为2412元。 二、照料护理费标准 从2026年1月1日起,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分别按龙湾区最低月工资标准(2660元/月)的80%、40%、20%、10%确定为每人每月2128元、1064元、532元、266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请各街道及时按照新标准申报审核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工作,切实提升困难群众保障水平。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由龙湾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6年6月30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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