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374200019X4/2025-1010452549 | ||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5-1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区各有关单位,区各有关国企: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特别重大涉公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为进一步规范涉公合同管理,加强对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全流程监管,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公共利益和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参照《龙湾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温龙政办发〔2017〕81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且标的额超过500万的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二)工程建设合同;
(三)行政征收、行政征用、拆迁改造合同;
(四)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
(五)区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对外担保、产权收购、股权投资的合同;
(六)各类技术服务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委托合同;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特别重大涉公合同。
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特别重大涉公合同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特别重大涉公合同的磋商、订立、审核、备案、履行、变更、终止、评价、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融资合同、借款合同以及科技、课题等合同暂不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二、监管原则
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坚持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内部监管为主,外部监管为辅。
(一)内部监管
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实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合同承办单位应制定合同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和流程,明确本单位合同管理责任分工和人员配置。同时,整合内部监管力量,如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综合监督等科室,将本单位合同监管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合同开展审计,核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及履行情况,对内部监管发现的合同问题线索进行排查核实,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二)外部监管
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区纪委区监委、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及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确保监管信息数据实时、及时流转,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合同问题线索,应建立联动处置机制,形成监管闭环,共同推进特别重大涉公合同监管工作。
三、监管职能
(一)区司法局
1.合法性审查。对特别重大涉公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条款合法性、程序合规性等。
2.日常排查督导。定期开展全区特别重大涉公合同排查、汇总工作;督促合同承办单位使用温州市行政合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合同钉”平台)进行合法性审查,推进特别重大涉公合同规范化管理。
(二)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
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在职能范围内对合同承办单位的特别重大涉公合同进行履约监管及风险预警提醒,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在履约监管过程中对发现合同履约异常(如不可抗力、超期付款、进度滞后等)和合同承办单位上报的重大风险隐患进行督促整改落实。
(三)区纪委区监委
1.监察介入。对监管过程中的公职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重点排查利益输送、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问题。
2.线索查处。对各职能部门移送的重大风险隐患合同开展调查,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3.督促整改。针对自查、收集的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视情况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
(四)区审计局
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实施办法对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各业务主管部门
住建、交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对相应的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履行情况开展督查,研判分析重大风险隐患合同后,可提请新区管委会、区政府研究。
四、监管流程
(一)事前监管
1.内部审查。合同承办单位在特别重大涉公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充分的立项论证和可行性审查,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或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2.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合同承办单位对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应通过“合同钉”平台提请合法性审查,确保合同审查规范。若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合同,需先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
(二)事中监管
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重点核查资金使用、履约进度、资产变动、信息披露、争议处理机制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监管督促工作。
1.履行进度与质量监管。合同承办单位需通过定期报告、现场核查等方式,确认是否按合同约定时间节点推进,并对照合同内容要求对合同履行质量进行核查、开展验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风险应当及时上报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及各业务主管部门。
2.资金支付与使用监管。合同承办单位对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履行支付合规性及资金流向不定期开展自查,包括资金支付与履行进度匹配情况、财政审批流程等。
3.合同变更与解除监管。重点监管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必要性和程序,是否经集体决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等内容;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变更或解除,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及时留存。
4.违约处理监管。对履约监管中发现履约不及时、异常变更、资金支付异常等违约情形,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可发送履约风险提示函,合同承办单位在收到提示函后的合理期限内应进行核实和反馈。
5.纠纷处置方式。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三)事后监管
1.履约验收。严格对照合同内容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标准需量化并形成详细的验收报告。
2.审计监管。对合同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3.合同档案保管。合同承办单位要做好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合同钉”平台系统录入、分类管理及备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履约情况报送。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及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承办的合同签订目录、履行情况、争议合同处理情况。
五、协作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以“合同钉”平台为载体,结合市级推进优化平台功能进度,整合合法性审查、履约监控、风险预警等功能,探索接入纪委、财政、审计监督端口,实现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全过程履约信息共享,及时发现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履行风险、违约情形等。
(二)分析研判机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分析研判机制,在合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问题,尤其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形时,可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分析研判会,并视情报送新区管委会、区政府研究。
(三)复盘报告机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涉及诉讼、仲裁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问题的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及时进行复盘分析,并形成报告。报告经合同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送至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步抄送区司法局。报送时间不得晚于诉讼、仲裁等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四)案例发布机制。合同承办单位、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合同履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典型案例,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汇总发布。
六、追责机制
(一)对履职不到位、违反特别重大涉公合同监管的事项,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
1.合同审批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申请未严格审核便予以批准;
2.合同经办人员未按要求核实合作方资质、履约能力等关键信息,导致合同签订存在风险;
3.合同履行监督人员未定期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在发生履约异常时预警不及时,对发现的履行偏差未及时督促整改;
4.工程类合同中,相关管理人员对工程量核算、工程质量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管缺失,导致合同约定与实际执行出现较大偏差,造成合同履行存在风险;
5.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等自身履约不到位情形,进而引发违约诉讼风险等。
6.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合同监管、档案管理、证据保存、信息披露等职责,导致涉诉、涉仲裁存在不利情形等。
(二)责任追究形式。针对以上6种不良情形,若未造成经济损失且未产生恶劣影响的,责令相关人员限期整改,并由合同承办单位对其进行约谈提醒、通报批评等内部处理;对造成经济损失、产生恶劣影响或履职不到位行为涉及违纪违法的,经由区纪委区监委、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司法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商研究后,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两年。
附件:特别重大涉公合同监管流程图
附件
| 索引号 | 1133030374200019X4/2025-1010452549 | ||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5-1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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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有关单位,区各有关国企: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特别重大涉公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特别重大涉公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涉公合同管理,加强对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全流程监管,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公共利益和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参照《龙湾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温龙政办发〔2017〕81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且标的额超过500万的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二)工程建设合同; (三)行政征收、行政征用、拆迁改造合同; (四)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 (五)区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对外担保、产权收购、股权投资的合同; (六)各类技术服务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委托合同;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特别重大涉公合同。 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特别重大涉公合同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特别重大涉公合同的磋商、订立、审核、备案、履行、变更、终止、评价、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融资合同、借款合同以及科技、课题等合同暂不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二、监管原则 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坚持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内部监管为主,外部监管为辅。 (一)内部监管 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实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合同承办单位应制定合同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和流程,明确本单位合同管理责任分工和人员配置。同时,整合内部监管力量,如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综合监督等科室,将本单位合同监管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合同开展审计,核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及履行情况,对内部监管发现的合同问题线索进行排查核实,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二)外部监管 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区纪委区监委、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及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确保监管信息数据实时、及时流转,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合同问题线索,应建立联动处置机制,形成监管闭环,共同推进特别重大涉公合同监管工作。 三、监管职能 (一)区司法局 1.合法性审查。对特别重大涉公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条款合法性、程序合规性等。 2.日常排查督导。定期开展全区特别重大涉公合同排查、汇总工作;督促合同承办单位使用温州市行政合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合同钉”平台)进行合法性审查,推进特别重大涉公合同规范化管理。 (二)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 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在职能范围内对合同承办单位的特别重大涉公合同进行履约监管及风险预警提醒,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在履约监管过程中对发现合同履约异常(如不可抗力、超期付款、进度滞后等)和合同承办单位上报的重大风险隐患进行督促整改落实。 (三)区纪委区监委 1.监察介入。对监管过程中的公职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重点排查利益输送、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问题。 2.线索查处。对各职能部门移送的重大风险隐患合同开展调查,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3.督促整改。针对自查、收集的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视情况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 (四)区审计局 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实施办法对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各业务主管部门 住建、交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对相应的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履行情况开展督查,研判分析重大风险隐患合同后,可提请新区管委会、区政府研究。 四、监管流程 (一)事前监管 1.内部审查。合同承办单位在特别重大涉公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充分的立项论证和可行性审查,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或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2.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合同承办单位对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应通过“合同钉”平台提请合法性审查,确保合同审查规范。若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合同,需先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 (二)事中监管 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重点核查资金使用、履约进度、资产变动、信息披露、争议处理机制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监管督促工作。 1.履行进度与质量监管。合同承办单位需通过定期报告、现场核查等方式,确认是否按合同约定时间节点推进,并对照合同内容要求对合同履行质量进行核查、开展验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风险应当及时上报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及各业务主管部门。 2.资金支付与使用监管。合同承办单位对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履行支付合规性及资金流向不定期开展自查,包括资金支付与履行进度匹配情况、财政审批流程等。 3.合同变更与解除监管。重点监管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必要性和程序,是否经集体决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等内容;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变更或解除,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及时留存。 4.违约处理监管。对履约监管中发现履约不及时、异常变更、资金支付异常等违约情形,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可发送履约风险提示函,合同承办单位在收到提示函后的合理期限内应进行核实和反馈。 5.纠纷处置方式。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三)事后监管 1.履约验收。严格对照合同内容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标准需量化并形成详细的验收报告。 2.审计监管。对合同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3.合同档案保管。合同承办单位要做好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合同钉”平台系统录入、分类管理及备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履约情况报送。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及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承办的合同签订目录、履行情况、争议合同处理情况。 五、协作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以“合同钉”平台为载体,结合市级推进优化平台功能进度,整合合法性审查、履约监控、风险预警等功能,探索接入纪委、财政、审计监督端口,实现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全过程履约信息共享,及时发现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履行风险、违约情形等。 (二)分析研判机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分析研判机制,在合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问题,尤其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形时,可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分析研判会,并视情报送新区管委会、区政府研究。 (三)复盘报告机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涉及诉讼、仲裁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问题的特别重大涉公合同及时进行复盘分析,并形成报告。报告经合同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送至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步抄送区司法局。报送时间不得晚于诉讼、仲裁等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四)案例发布机制。合同承办单位、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合同履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典型案例,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汇总发布。 六、追责机制 (一)对履职不到位、违反特别重大涉公合同监管的事项,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 1.合同审批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申请未严格审核便予以批准; 2.合同经办人员未按要求核实合作方资质、履约能力等关键信息,导致合同签订存在风险; 3.合同履行监督人员未定期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在发生履约异常时预警不及时,对发现的履行偏差未及时督促整改; 4.工程类合同中,相关管理人员对工程量核算、工程质量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管缺失,导致合同约定与实际执行出现较大偏差,造成合同履行存在风险; 5.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等自身履约不到位情形,进而引发违约诉讼风险等。 6.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合同监管、档案管理、证据保存、信息披露等职责,导致涉诉、涉仲裁存在不利情形等。 (二)责任追究形式。针对以上6种不良情形,若未造成经济损失且未产生恶劣影响的,责令相关人员限期整改,并由合同承办单位对其进行约谈提醒、通报批评等内部处理;对造成经济损失、产生恶劣影响或履职不到位行为涉及违纪违法的,经由区纪委区监委、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司法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商研究后,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两年。 附件:特别重大涉公合同监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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